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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14:58:12

⑴ 徵收的土地權屬有糾紛怎麼辦

被徵收土地權屬存在爭議可以照這幾個部門處理:
第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該部門有權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
第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注意,土地權屬發生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因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向人民政府申請確權處理;爭議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內容有於增華房產律師網整理

⑵ 陸上權屬糾紛是什麼意思

權屬存在爭議意思是:該房屋屬於誰,是不確定的,存在著爭議。

⑶ 我國法律如何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土地糾紛問題,如調解不成,不同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補充說明:土地確權爭議的處理方法。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⑷ 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程序是怎樣的

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一般按以下三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後,由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協商解決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願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後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二.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採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1.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序是: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信訪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並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 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後,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內容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並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後,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2.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裁決與調解的區別在於:調解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而裁決完全是第三者的行為。調解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願接受調解,就可立即終止調解,而當事人一旦申請裁決,則仲裁機構有權依據法律作出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裁決的程序是: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裁決書要寫明以下事項: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訴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裁決結果和裁決費用的承擔;不服裁決時申請行政復議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等。
三.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復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復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並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著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占土地。

⑸ 農村土地權屬糾紛依據什麼解決

原則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調整,實際操作中,很多是依照當地的土地政策來解決,但是原則不能違背現行法律法規。

土地政策通常是指政府、政黨或單位為保護土地產權利益,實現土地的優化配置而制定的各項法規及規章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專利權權屬糾紛怎麼解決

因為你所述的事情在過於籠統,我也只能盡可能的提供與專利權保護有關的規定告知你
根據《專利法》
一、使用侵權
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二、內容侵權:
第六十一條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三、解決辦法
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⑺ 土地權屬糾紛調處程序

一、申請
申請是指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要求人民政府調處部門接受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行為。
申請人主張土地權屬,要求調處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首先要自己提出申請,不提出申請,調處部門一般不主動處理。申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並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副本。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受理
受理是指調處部門依照爭議管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收案審理的行為。
調處部門接到當事人的處理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土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的利用現狀。
三、調查
調查是指調處部門承辦人員對爭議事實進行查證的行為。調查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調處部門提供有關證據。調處部門也可以直接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配合,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或者材料。在實地調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對證據要進行核實,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調解
調解是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
用調解的辦法解決爭議,是處理涉及民事權益爭議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一貫做法。調處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盡量採取調解的方法解決,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在調解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
五、處理
處理是指調處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調處部門對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避免久拖不決。處理決定書應當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下達。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六、處理決定送達
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後,調處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執行
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調處部門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
八、立卷歸檔

⑻ 專利權權屬糾紛包括哪些

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專利權屬糾紛包括以下幾方面:

  1. 專利申請權糾紛

    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後,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對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如果發明創造只由一人完成,問題比較簡單,如果是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有可能在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中間發生申請權的爭議,而這往往又是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不確定的前提下發生。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旦確定下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於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生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多是單位委託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問題的,按《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但如委託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費用,委託方不會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在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要求申請權。在國內各單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時僅投人物質條件,沒有參加實際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在申請專利時又要求作為申請人,此時便產生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個單位合作研究,在申請專利時,一方不願承擔申請費用而放棄申請,等看到專利技術有潛在的經濟效益而要求恢復申請人時,變產生了糾紛。

    申請權糾紛最多的還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確定。一種情況是,本來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由發明人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然後許可或轉讓給其他單位實施,這種專利技術「漏泄現象」在科技人員流動中或兼職服務中尤為普遍。另一種情況是,單位不願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提高專利申請費用,放棄申請,發明人便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在發明人取得經濟收益之後極易與原單位發生糾紛。還有一種情況是,非職務發明創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請專利之初,考慮申請費用或者與單位的關系,願以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在以後專利實施收益分配上,發明人只能以獎勵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時,便要求重新確認申請權,因而發生糾紛。

  2. 專利歸屬糾紛

    這是指在專利授權後,當事人之間在確認淮是真正的權利人方面發生的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與申請權糾紛有性質上的區別。專利權歸屬糾紛發生在授權之後,專利權的法律地位已經確定,專利權人可以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權利並履行規定的義務。一旦發生糾紛,或者變更或增減專利權人,對專利的實施將產生影響。尤其是在許可他人實施時,須經過全體專利權人的同意,專利權人的不穩定對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不利。

    專利權歸屬糾紛的形式有:一是共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三是委託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⑼ 如何區分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

如何區分土地權屬爭議和土地侵權糾紛?

一、涵義不同

1、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屬引發的爭議。

2、土地侵權糾紛,是指有關土地權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糾紛。

包括:侵犯土地所有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使用權引發的糾紛;侵犯土地他項權利引發的糾紛。

3、土地權屬爭議是因土地權屬不明導致的糾紛;土地侵權糾紛是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了侵犯土地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的方式不同

1、解決土地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採取行政調處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侵權糾紛不受行政處理後30日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侵權糾紛中,被侵權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應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先經過行政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權屬爭議受行政處理後30日訴訟時效的限制;對土地權屬爭議的政府處理決定不服,應以處理爭議的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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