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2015
Ⅰ 新勞動合同法2015年取消了工齡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2008年出台的,在2013年修改過,2015年是否修改未知,目前應該不會修改。無論是修改的還是之前的,都未涉及到工齡工資問題,但是根據工資增長的結構來說,應該有工齡工資,而且是逐年增加,這個在國有企業,政府機關一下嚴格執行,但是企業里未必,企業主要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然後每個省市都有工資增長指導線,按照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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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勞動合同法2015年全文書本哪裡能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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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勞動法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2015是多少
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是根據員工和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的,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Ⅳ 2015最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司法解釋
不可以,勞動糾紛必須遵循先裁後訴的原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未經勞動仲裁不得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
Ⅳ 2015年新勞動法,在一個單位工作15年簽什麼合同
分兩種情況:
1、單位不跟你續簽了——需要按你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單位跟你續簽但不跟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便你們簽的固定期限,也視為簽訂了無固定,但最好是在合同上註明:本人希望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Ⅵ 2015勞動法經濟賠償法
【2015年最新勞動法對賠償金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補充: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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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所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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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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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和接觸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請求要想得到支持,還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行為已經先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後,用人單位仍然不支付的,勞動者才能請求加付賠償金,對此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人數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關於裁員的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的;
(七)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的;
(八)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Ⅶ 新勞動法全文2015未簽合同幹了15年辭職有補償
一般來講,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有幾種例外,就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現列出法條如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其中第一款第五項涉及到第二十六條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你可以對照已上調問看看你有沒有上述情況,如果沒有的話,可以與單位溝通一下,看看能不能讓他們主動提出依勞動合同法36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要支付賠償金的,不過希望不大,一般單位不願意這么做。你已經幹了十五年,應該與一些領導之類的有些交情,可以試一試
至於未簽訂合同的問題,你已經在該單位工作十五年,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可以視為以及更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合同不會影響經濟補償
Ⅷ 《勞動合同法2015年》40條4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8)勞動合同法2015擴展閱讀:
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根據解除行為是否經雙方協商一致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兩種,其中單方面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兩種。
1、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Ⅸ 2015新勞動合同法97條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Ⅹ 最新版的勞動合同法是哪個版本的啊。。。
2015最新勞動合同法暫時還沒有更改,仍然使用2013年修改後的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