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合解協議
㈠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簽字後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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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不是必行手續;
程序不負責,確定和解內容後,當事人雙方和交警大隊都簽章即可;
一方對和解協議反悔後,可以在約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間一般是1年,從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算。
㈢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可以反悔嗎急
如果沒有如下情形,無法反悔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㈣ 交通事故各一般責任和解協議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需要具備以下內容:
第一,事故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事故回發生的時答間,地點,雙方責任比例;
第三,賠償的數額,給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追究,不再有任何糾紛;
第五,雙方簽字日期。
㈤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多久就不能起訴了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參照《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第三十二條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三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第三十四條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㈥ 簽了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就必須寫諒解書嗎
諒解書是受害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是強製程序行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或賠償協議並積極履行賠償受害人的行為,本身就具有了從輕或減輕情節。如果受害人願意出具諒解書的則可以出具,受害人不願意出具諒解書的,不能強制或強迫受害人行為。
刑事案件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㈦ 交通事故解決協議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解決協議書範文: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 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1、事故經過:___年_月_日,發生了___駕駛___車輛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駕駛___(車牌號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後____交警隊趕赴現場處理,製作了事故現場圖,扣留了雙方車輛以備進一步調查。
2、___交警隊對該事故的認定情況:___交警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認定。___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___無責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據交警隊的事故認定,在交警隊的主持下,按照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如下調解交通事故協議:
1、經雙方確認,本次事故造成雙方財產損失和人員傷殘所需費用情況如下:
(1)甲方車輛維修費及其他雜費___元(人民幣,以下同);___受傷住院治療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傷殘補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___元。
(2)乙方車輛維修費及其他雜費___元;___受傷住院治療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___元。
(3)丙方(乘車人)___受傷住院治療醫葯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等共計___元。
(4)以上費用共計___元。
2、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承擔上述費用的60%,計___元;乙方承擔上述費用的40%,計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損失費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擔甲方所需賠付費用的80%,承擔乙方所需賠付費用費用的75%,丁方照上述標准各自對甲乙雙方進行賠付,並代甲方支付須賠付給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費用賠付和結算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時結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積極配合丁方辦理險賠付事宜,及時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醫葯費用發票等資料。
5、本協議履行完畢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賠付責任即算完畢,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賠付及其他要求。
6、 如本案的受傷者確因事故引起的病情進一步惡化,治療費用大大超過本協議預計,超出預計1萬元以內,由傷者自行負責,1萬元以上費用由傷者出具省級醫院證明 (包括醫療診斷書、醫葯費用發票、傷殘鑒定報告等)及其他可證明該病情惡化是由該事故引發的證據,可另行找甲乙責任方賠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協議確定的賠付 責任標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擔賠付。
三、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四、協議各方如在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糾紛,可先協商,協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協議書範文共四頁,一式五份,協議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隊一份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丁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當事人填寫《交通事故協議書》應該注意以下的問題:
1、當時自願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應該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2、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要字跡工整、項目齊全,填寫後交各方當事人。
3、時間一欄,使用阿拉伯數字,要精確到分。
4、地點一欄,填寫至某區(縣)、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體地點。
5、代碼A、B是指事故當事人。
6、姓名一欄,填寫前須核對駕駛證等證件。
7、駕駛證檔案編號或住址一欄,填寫駕駛證檔案編號或現住址。
8、電話一欄,填寫隨時可以聯系的電話號碼。
9、交通方式一欄,填寫車種(如:大客、小貨、小客等)。
10、車號一欄,填寫前須核對車輛牌照和行駛證等證件,並如實填寫。對於黑色牌照的號牌,應在號碼後註明(黑牌)。
11、保險公司名稱或保險憑證號一欄,填寫保險公司名稱或者保險憑證號碼。
12、事故事實一欄,按照當事各方的過錯行為,參照《通告》第八條中的規定,分別填寫各方當事人過錯序列號。當事人無過錯的,在「當事人B有」下劃線上填寫「沒」字。填寫完畢後當事人簽名確認。
13、在賠償協議一欄,當事人達成賠償協議的,在賠償協議一欄簽名處簽名確認,並按下列方式填寫:
(1)當事各方同意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的,在「當事各方共同駕事故車到A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後畫「√」。
(2)當事各方同意修車的,在「日內」填寫修復日期。
(3)當事各方達成賠款協議的,應在「事故損失費元」處,填寫賠償數額(須大寫);在「付款情況處」填寫已付或未付。
14、當事人在現場未達成賠償協議的,可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或者持《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
㈧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可以反悔嗎
你好,朋友。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里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並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都可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