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協議
① 婚後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應該怎麼寫才算有效
1、婚後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雙方自願協商訂立的有效。
2、有效的婚後協議需要符合下列調節,否則是無效的:
(1)簽訂財產協議時,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必須是男女雙方本人親自簽署,不能由他人代理;
(3)雙方必須是自願,不能是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5)財產約定的范圍只能是男女雙方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不得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
(6)本協議簽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
(7)夫妻雙方必須存在合法婚姻關系,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婚後協議擴展閱讀
1、婚後簽訂的協議書符合合同規定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對雙方當事人是具有約束力的,受法律的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婚後協議書又叫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簽訂的、對夫妻各自財產和共有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妻財產協議可以辦理公證,也可以辦理律師見證,也可以僅僅有雙方簽名即可生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② 婚後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
最近很多人跟我咨詢婚後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今天在這里跟大家內分享一下。《容婚後協議書》又叫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簽訂的、對夫妻各自財產和共有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做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實夫妻雙方為排除顧慮也可以對婚後協議書辦理公證,也可以辦理律師見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③ 雙方自簽的婚後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夫妻雙方婚後可以簽訂財產協議。財產協議可以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或者比例。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法律規定,財產協議必須要雙方在各自的律師的見證下簽字,並由律師出具證明,才具備效力。
簽署協議時,雙方必須公開全部財產信息;否則由於有欺騙或欺詐嫌疑,此份協議很可能在簽訂後被推翻。
如若在簽訂後各自的財產產生了重大的變化,也需要咨詢律師是否有必要留存證據,或重新簽訂協議。規范已有的財產關系在操作程序上相對簡單,規范未來的財產變化就比較困難,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根本不可行。
(3)婚後協議擴展閱讀
1、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受到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一方道德品質出現問題,向對方提出離婚請求,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的,該忠誠協議應當受法律保護,但協議約定的青春損失費等約定因違反公序良俗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出對婚姻忠誠的保證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和通常所講的民事協議並不相同,單純性的「夫妻忠誠」的約定或承諾,應該確認其有效;「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各種違反忠實義務的,「損失費」,「賠償款」實質上是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或承諾,屬於違約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處理。
④ 夫妻婚後協議怎麼寫
婚後財產約定協議
甲
方: ##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為夫妻關系,婚後雙方有各自獨立的工作、收入來源及帳戶,為共同承擔家庭責任,避免婚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在雙方自願、合法,不規避法律或者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下,雙方協商一致,現自願就婚後財產做如下約定:
1、婚後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在
地購買的商品房因系乙方獨立出資購買、還貸,甲方自願放棄夫妻共有,產權歸乙方所有。
或者:————商品房,產權歸子女所有。
2、乙方為甲方投入的40萬 啟動資金由甲方支配使用,甲方經營
期間產生的效益、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均為甲方個人所有。
3、乙方獨立經商期間所產生效益、債務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均為乙方個人所有。
4、乙方與 年 月 日貸款購買的##轎車,為夫妻共同財產。
5、已做法律公證的其它家庭財產歸原公證受益人所有。
6、甲、乙雙方自此協議簽定之日起,要共同承擔家庭責任,雙方每月各需為家庭支付
元作為基本生活費。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最後,兩人把這份協議,拿去做一份公證,注意保管,就可以了!
⑤ 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⑥ 婚後協議書有效嗎
最近很多人跟我咨詢婚後協議書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今天在這里跟大家分享一下。《婚後協議書》又叫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簽訂的、對夫妻各自財產和共有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的書面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做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協議書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實夫妻雙方為排除顧慮也可以對婚後協議書辦理公證,也可以辦理律師見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⑦ 婚後協議需要公證嗎
法律並未規定離婚協議需強制性公證。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時,以協議的形式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分及明確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有子女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約定。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這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公證。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不是很大,沒有太多必要性。
但是如果當事人為了保險起見也可以選擇將離婚協議公證。如果離婚證已拿到手,離婚協議書也已經在民政局備案,沒有必要花那份公證費,不用去公證處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7)婚後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⑧ 婚後協議書怎麼寫
第一條是沒有問題的(雖然女方肯定要佔便宜)!但是,後面兩條就明顯不合理了!
離婚後還要將70%的收入給女方,叫男方以後怎麼生活?如果男方以後再婚再生孩子,那還要不要活啊?
最後一點,既然分開了,最好還是不要對人家指手劃腳了,這樣對雙方以後的家庭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