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合同
1. 供暖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內,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購水、氣合同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內,不繳納印花稅。
2. 物業合同中有供暖項嗎
業主可以在交抄房時或者入住襲時或者繳費時,與供暖企業簽訂供暖合同,明確約定業主與供暖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非供暖單位(包括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供暖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3. 沒有簽署供暖合同,可以不履行合同條款嗎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供熱單位與用戶訂立供熱採暖合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未簽訂書面供熱採暖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採暖期的,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視為存在事實供熱採暖合同關系。
4. 去哪裡開供暖協議合同
供熱合同,是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就雙方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回進行了規定,是一份具有答法律效力的合同。
當然是和供暖單位開了。
錢交給了誰,找誰,這是最直接的方法。
收錢方開不了合同,至少也有收據,拿著收據也可以找有關單位簽合同。
祝你好運。
5. 小區供暖繳費時需要物業或者供暖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嗎
我個人認為復:
第一、一般來說,制誰提供供熱服務就應該向誰繳納費用。根據我的理解,物業負責小區的物業管理,收取物業費;供熱公司負責提供供熱服務,收取取暖費。我不了解您那裡是由哪個機構提供供熱服務、以及您應向哪個機構繳納取暖費,但您自己應該清楚,不要混淆。
第二、一般來說,供熱公司與居民之間,供熱公司提供供熱服務,居民繳納取暖費用,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應該簽訂《供熱服務合同》。該合同中應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解決途徑等明確約定。
第三、實際操作中,可能在大多數地區,雙方並未簽訂合同,只是居民繳費,供熱公司出具發票並提供供熱服務。理由可能在於:一是關於供熱的權利義務,供熱公司和居民都已知曉,並形成慣例;二是居民數量過多,如果簽訂合同,則工作量過大。就拿我家的情況來說,並未簽訂合同,也並無糾紛。
第四、綜上,我的答復是:一是居民在向供熱公司繳費時,應該簽訂合同;二是實際情況可能是,大多數地區的供熱公司並未與居民簽訂合同。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6. 供暖供熱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繳納合同
不需要。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回成納稅義務。答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
(6)供暖合同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7. 鍋爐供暖合同書
. 從單位買斷下崗之後,為了繳納養老保險一直在外打工,給取暖單位幹了好久。但是單位一直不給繳納保險,自己掙的錢除了繳納保險之外,吃飯都快又困難了。現在有機遇想承包一個單位的取暖鍋爐,很佩服你的能力。
其實這樣的承包,你只要與單位簽訂承包協議就可以。
至於都該准備哪些手續和證件,在與發包單位(甲方)談協議時,甲方會提出來的,為了幫你把這個協議談下來,在網上幫你找了一個協議,裡面有甲方的一些要求,作為樣本,供你參考。
另外,你在談協議時,應盡量多要求甲方多承擔義務。你這一方就是乙方盡量少承擔義務,比如下面協議中其他條款中的內容盡量精簡,但是協議必須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這是在網上找的,所以對這位上傳協議的網友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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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承包協議
甲方根據需要將鍋爐承包給乙方管理,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合同雙方: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住址:
二、 承包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具體內容:
1、甲方為乙方無償提供鍋爐房、工具、水電、燃料等。
2、甲方在乙方交接前進行盤點,對所有工具和設備運做情況進行清點和登記。
3、在承包期內,(自交接當日起),甲方支付乙方承包費用壹萬元。承包費均以現金清算,乙方收費後開出收據。
4、在承包期內,雙方應按照合同條款通力協作,互相配合,雙方不可無故解除合同。
四、 甲方義務:
1、提供設備正常運轉、維修、維護保養等費用。
2、提供乙方工作人員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電費用。
3、甲方應按乙方要求,給予例行檢查、保養和清理。
4、甲方要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費用有乙方自理。
五、乙方義務:
1、操作工人須身體健康,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
2、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規范要求作業。設備啟動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安全附件、電氣設備、潤滑供油等必須保持完好,周圍無障礙以保證取暖質量。
3、設備運行中,不得進行危及安全的任何修理。
4、臨時停電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現場,應關閉總電源,等候送電。
5、嚴禁站在有水或潮濕的地方合電閘,電閘應有明顯標志,標明開關方向。
6、工作期間一律穿工服、工鞋;長發者要戴工帽,發髻不能露於帽外。
六、其他條款:
1、 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各種行政管理,如:衛生、安全、治安、消防、綜合治理、監督等,特別要禁止火災等事故發生,一但發生類似事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
2、 乙方因工作人員失職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如無特殊情況下),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
3、 甲方有權對鍋爐供應的蒸汽,鍋爐水水質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乙方未達到法定標准,甲方有權要求進行適量賠償或終止本協議。
4、 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提出終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上報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2011年 月 日
8. 供暖協議書的範本,以及相關問題
城市供熱供暖合同範本-如有不明,可登錄中國供熱信息網查詢了解。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熱人:
用熱人: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氣地址、用水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熱地點: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平方米,收費面積為
平方米。
(三)用氣量為:蒸汽量為
噸/小時;生活熱水為
吉焦/小時;用熱量為
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人參數。
第三條 供熱費標准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
政府(部門)批準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限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
月
日前將熱費以
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定,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
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 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用和檢查。
(二) 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范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范圍用熱。
(三) 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 用額外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 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 屬供熱人產權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 小時以上的,供熱人通知用熱人,比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 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反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提前
小時通知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
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 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 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 有權要求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 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人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 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消費結清。
(五) 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帳號如有變更,應當即使通知供熱人。
(六)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 對自己產權范圍內的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
間,折算標准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 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
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准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准,供人不承擔責任。
(1) 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 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 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 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期間。
3. 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逾期交熱費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
的,供熱方有許可權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
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
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面積和實際用熱
天數熱費的
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准。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_____年,從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s]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熱人:
用熱人:
(蓋章)
(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