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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解除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42:40

⑴ 解除三方協議書,需要哪些手續

1.不需要解約證明,只需要公司把公司保留的那份協議還給你,並在協議上寫明協議解除,並加蓋公章就行了。

2.拿老協議(公司聯加你個人手上的那聯),去學校作廢老協議,然後學校會給你一份新的三聯協議,讓你去和新公司簽協議。注意:一定要拿回公司聯。且公司聯上有解除協議申明加蓋公章的,才能和學校換新協議。否則學校不能給你新協議的。

3.大學畢業生進公司一定要簽三聯就業協議才行,這是大學生就業的特殊程序,企業要有就業協議才能辦大學生就業手續。不簽三聯單的,直接和公司簽勞動合同的話就等於是以社會招聘形式進公司,而不是大學生就業形式。

當然,實質上也沒太大不同,主要是國有企業要走程序,私人企業或者外企的話,不簽三聯單也不是絕對不行。 但是三聯單是保護大學生就業的一個程序,當然同時也保護企業招聘大學生,所以80%以上的大學生就業都簽三聯單的。

(1)協議的解除擴展閱讀: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

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

而勞動合同是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如許多外企在確定錄用時(註:在到用人單位報到前),就同時要求和畢業生簽訂一份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而更多的用人單位則要求先簽「就業意向書」,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

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業協議的效力應當喪失。若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內容矛盾,則以勞動合同為准。

意義作用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⑵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⑶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後協商一致: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雙方當事人均可行使解除權。
【解釋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解除權的產生,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釋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
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⑷ 合同法中的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有什麼區別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條款是關於約定解除權的規定。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雖然都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⑴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⑵協議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系,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於消滅。⑶協議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約定解除權主要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在本案中,買賣合同的解除權,即如果賣方未如期交貨,買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當賣方未如期供貨時,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轉自: http://sifa.ordos.cn/Article/fzxc/jyjl/200405/Article_20040513154017.html

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准備生產時裝,但由於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料,於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比如,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

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權,雖然都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區別,表現在:(1)協商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達成解除原合同的協議;而約定解除權是約定將來發生某種情況時,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2)協商解除不是約定解除權,而是解除現存的合同關系,並對解除合同後的責任分擔、損失分配達成共識;而約定解除權本身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通過行使解除權方可使合同歸於消滅。(3)協商解除主要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安排、調整和分配;而約定解除權主要是對當事人提供補救,使其有可能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約定解除也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該約定應當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按照約定擅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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