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
❶ 農村宅基地糾紛屬於什麼部門管
根據《土來地權屬爭議調查源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1)農村宅基地糾紛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❷ 農村宅基地糾紛打什麼電話投訴
農村宅基地糾紛無來直接的自電話投訴,可採取如下的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可以先找當地村委或者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農村宅基地糾紛擴展閱讀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❸ 農村宅基地糾紛打什麼電話投訴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一)協商解決
《土地版管理法》第權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於電話投訴,目前應該沒有電話處理這方面的投訴時間!望採納!
❹ 農村宅基地私自買賣,現在出現了糾紛,是違法的嗎
農村宅基地私自買賣是違法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4)農村宅基地糾紛擴展閱讀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❺ 農村宅基地的糾紛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及調解
「農村工作兩台戲,計劃生育宅基地」。這句在我國農村廣為流傳的順口溜,客觀地反映出長期以來宅基地問題一直是農村生產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復雜性、最棘手的問題,它是農村社會各種矛盾的焦點和誘發不穩定因素的導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決好農村社會日益突出的宅基地問題,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對於基層國土所來講,既是職責所系,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下面,我就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種類、處理的原則及調節方法與技巧,談一下自己淺薄的看法與建議。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的種類及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糾紛起因很多,情況復雜。有歷史的、有現實的;有客觀的、有主觀的;有積怨斗氣的、有胡攪蠻纏的……主要表現有侵犯權益、界址不清、遺產歸屬、私自買賣、擅自批劃和實施舊村調整改造規劃不徹底、不公正這六大類。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農村各項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為目的的舊村改造、居民點搬遷等相繼實施,社會對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發了土地權屬爭議的明顯上升,尤其是農村宅基地糾紛表現更為突出。以修武縣周庄鄉為例,雖然全鄉僅有16個行政村,2萬余農業人口,從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間,我們周庄國土所受理的50餘起信訪案件中,宅基地糾紛就有43起,佔到信訪總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糾紛,不僅直接影響了新農村建設的整體推進,而且還牽扯了各級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時,又給農村的社會穩定帶來巨大隱患。為此,嚴峻的形勢迫使我們國土部門解決宅基地糾紛刻不容緩。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多年的基層實踐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數宅基地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能單靠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解決,這樣有時候不僅無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甚至還會引發新的不穩定因素。因此,我總結了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的原則: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站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以調解處理為目標,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為保障,通過深入細致的群眾工作,最終實現解決糾紛的妥善辦法。
三、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 。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是門藝術,做好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不僅要掌握馬列主義的立場和觀點,具備解決糾紛的必備業務知識,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講究恰當的調解方法與技巧。這就需要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實踐,勇於探索,不斷創新,總結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種方法與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層工作實踐中總結出來的一些心得和體會,權輿拋磚引玉!
一、充分調查研究,找准問題的症結。
正確的判斷,來源於正確的分析,而正確的分析,又依賴於詳實的第一手資料,充分的調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層、沉到底、鑽進去,通過現場查看,走訪當事人、村幹部、鄰居及其相關群眾,掌握引起糾紛的第一手材料,並善於從紛繁、零亂、龐雜的調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透過現象看本質,縷清糾紛的來龍去脈,摸清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圖,找准問題症結,正確把握解決糾紛的切入點,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於利用關系,拉近情感距離。
農村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多數屬於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症,在長時間無休止的爭強斗氣中,糾紛雙方積怨頗深,在調節工作中,當事人常常會把我們的工作人員視為對立面,或強詞奪理,或胡攪蠻纏,或歪曲事實,或以偏蓋全,甚至拒不配合。怎麼辦呢?我的體會是:遇到這種情況,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於利用當事人的親戚、同學、朋友、單位領導等各種社會關系進行協調和溝通,我們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關鍵我們如何去利用,人們常有這樣的經驗之談,感情抵觸時,一點「鹽巴」也揉不進去,感情好了,說啥都行,這話雖不科學,但說明一個道理,做好糾紛調解工作,必須奠定思想感情基礎,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適度運用法律,營造調處氛圍。
對宅基地糾紛,首先我們要進行的是當事人雙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審查,這既是我們進行調解的基礎也是保障調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適時、適度運用法律的武器,能為我們營造良好的調處氛圍。
所謂調解,簡單地說,其實就是一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對於一宗宅基地糾紛來說,調解的過程很少是一帆風順的,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挫折,面對當事人提出的許多不適當要求和不切實際的願望,調解既不能充當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遷就和縱容那種自私自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蔓延,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適時指出當事人主觀意願的不合理性或違法性以及將會造成的嚴重後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復理智,並引導其權衡利弊,拋棄幻想,以正確的心態對待爭議的問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調解過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務必要把握好時機、場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動。
四、堅持「四心」原則,贏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糾紛的調解過程中,工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思想素質,要堅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誠心、公心、責任心。」如果說「四心」原則是水,那麼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澆灌出的鮮艷之花,其最終必然達到成功調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於農村宅基地糾紛的尖銳性、復雜性以及處理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矛盾對立性、多變性,我們常常要面對當事人或者個別不明事理群眾的圍攻、羞辱、甚至是責罵,有的當事人,當面一套,背後一套,言而無信,反復無常,著實令人生氣。出現這種情況,就需要我們要有耐心,想法使發熱的頭腦冷靜下來,須知人的思想轉變需要一個過程,欲速則不達,火上澆油,只能適得其反。
其次是誠心。調解的過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過程,我們的態度客觀上能影響和決定當事人的態度,能否使當事人主動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對待老百姓的真摯感情,俗話說:「人心換人心,八兩換半斤」、「心誠則靈」,可見,誠心能融化心靈的堅冰,誠心能換來真誠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們做調解工作的同志,應時刻牢記「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講情面、坐偏車,以權壓人,打擊報復,又不能見利忘義,以權謀私,失去人格民心。須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們離開了公心這個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調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後是責任心。用時下流行的說法,就是要求我們務必「恪守為民之責」,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以群眾利益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注重發動群眾,創造調解環境
做好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單靠國土所工作人員自身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建立鄉、所、村三級思想工作網路,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發動群眾,給糾紛的調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辯證唯物主義者認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條件下起變化的,可能是積極的變化,也可能是消極的變化,我們做調解工作,就是要創造條件盡量避免當事人的思想向消極的方面轉化。影響當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親戚、朋友、鄰居、周圍各色群眾無疑是最經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響者,因此,如何做好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火烤胸前暖,風吹背後寒」,我們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裡說閑話、吹冷風、甚至鼓動鬧事,其結果極有可能前功盡棄或是勞而無功。因此,調解工作的根本保證就在於充分發動群眾,一切相信群眾,緊緊依靠群眾,打一場精心策劃、周密部署、上下聯動、人人參與的「人民戰爭」。
六、適時把握機會,順勢就崖搭梯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其目的就是要使當事人雙方消除隔閡、誤解、怨恨,摒棄那些不適當的要求和不切實際的願望,使其錯誤思想轉化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但經驗告訴我們,大凡宅基地糾紛,除個別的外,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往往具有強烈的私慾,在他們的內心世界裡散落著狹隘短淺、粗暴魯莽、偏激固執的個性,這些不良的個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會、歷史條件的長期影響下逐步形成的,比較頑固,不易遷移,藉助法律的威懾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下,即使再難的宅基地糾紛,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導、政策攻心、法律威懾的共同作用下,當事人的思想防線也會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個光彩體面的下台階機會。此時,調解工作也就進入了一個實質性階段,我們應不失時機地根據發展變化了的客觀情況,充分利用當事人思想轉變的積極因素,審時度勢、因勢利導,積極有效地創造或提供有利於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的主、客觀條件,最終實現糾紛的妥善解決。
❻ 農村宅基地糾紛如何維權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6)農村宅基地糾紛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❼ 農村鄰里宅基地邊界因蓋房劃分產生糾紛
屬於相鄰權糾紛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糾紛。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