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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08:25

A. 如何做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並且是雙方聯系的共同語言基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經濟目的,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

采購合同的做法:

一、審查采、供貨雙方的基本情況在采購談判正式開始之前,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了解其經營范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的真實身份。若出面簽約的是某業務人員時要注意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委託證明,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嚴格審核采購合同主要條文當談判雙方就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以後,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談判所涉及的數量、質量、貨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都必須嚴密、清楚,否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特別應注意:

(一)簽訂的合同對商品的標准必須明確規定。簽訂合同時,雙方對買賣商品的名稱必須准確而規范。對所購產品的質量標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免所交貨物因質量不符合所想要采購的標准而引起糾紛

(二)交貨地點應明確簽訂合同時,要寫明交貨地點,保證貨物能夠及時簽收,避免丟失貨物,尤其是在跨國采購時應注意。

(三)接受貨物時間應明確為了避免所采購的產品因過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物到交貨地點後采購人的收貨時間。

三、合同必須明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的責任采購合同雙方應就違約事項約定解決方式以及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約定在違反合同事項時支付違約金。

B. 什麼是協議采購

協議采購是為了減少通用項目的重復招標,方便行政事業單位采購,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市政府采購中心對通用項目采購通過一次統一的公開招標擇優定品牌、定價格(優惠比例)、定服務、定期限和定協議供貨商,並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加以確定。在協議約定的時期內,各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協議范圍內的貨物或服務時,應向中標的協議供應商購買。

拓展資料:

1、采購實體:

通過談判確定向成員開放的采購實體。根據gpa和談判情況看,這些采購實體都是省級以上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其中,中央和省級的采購實體基本上都是政府機構(含事業單位),其他采購實體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

2、采購對象:

采購實體確定後,需要進一步明確開放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具體的開放項目同樣要通過談判確定。主要做法是設置門檻價,門檻價以上的項目才對成員開放。政府級次和采購對象不同,門檻價也不一樣。門檻價不是協議本身的規定,而是通過談判確定。目前,gpa成員的門檻價基本統一,中央政府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為13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省級政府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2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其他采購實體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為40萬特別提款權,工程為500萬特別提款權。

3、采購方式:

采購實體獲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方式很多,為此協議規定,只要是采購實體以合同形式獲得貨物、服務、工程的行為,都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無論是否有購買選擇權,是否先租後買。具體采購方式都包括購買、租賃、出租、租購等方式。

C. 定點采購和協議采購的含義和特點

定點采購: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尤其在通用設備采購和服務采購上,定點采購的方式應用非常廣泛。
定點采購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過招標確定定點供應商,在這一年中,所確定的采購設備、貨物和服務,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貨或者服務需求,由定點供應商根據合同規定進行供貨和服務,定期結算和支付。定點采購特點是工作量較輕,一次采購,長期供貨和服務,容易操作。采購效率較高,支付也比較方便。但定點采購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場競爭力較差,一年只組織一次(如果一年組織幾次,采購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響),不容易得到廣大潛在供應商的注意,加上市場經濟,供應商優勝劣汰,變化頻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應商;二是不容易控制價格的浮動,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價格是受價值規律控制的,其變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應商容易受利益驅動,一旦中標,不再爭取好的價格和好的服務,停留在招標時的水平上;四是由於政府采購采購量的不確定因素,當采購量長期低於投標預計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時,供應商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挫折,就要影響到供貨質量。
協議采購:政府采購,或稱公共采購, WTO《政府采購協議》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協議成員方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公共組織以任何契約形式的采購,包括購買、租賃、以及產品與服務、工程聯合的采購,即指政府及公共組織為了自身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規定的程序,購買產品、或服務、或工程。如今,政府采購在國際貿易中佔有相當大的份額。中央政府采購約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5~10%。

D. 請教什麼是 框架采購協議或者采購協議

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內需容關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雙方都應遵守和履行,並且是雙方聯系的共同語言基礎。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有各自的經濟目的,采購合同是經濟合同,雙方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和承擔責任。

采購合同是商務性的契約文件,其內容條款一般應包括:供方與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雙方的通訊聯系的電話、電報、電傳等; 采購貨品的名稱、型號和規格,以及采購的數量; 價格和交貨期; 交付方式和交貨地點; 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處理,當另訂有質量協議時,則在采購合同中寫明見「質量協議」; 違約的責任。框架協議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單個工作和服務被「分批履行"。整個合約受到框架協議的控制,但是單個交易有它們特殊的情況。采購框架協議的典型內容包括:·管理條款與條件·合同期限·沒有工作量保證·年度檢查和擴大機制·達成一致的價格清單和折扣比例·服務水平協議·一般規格一個具體框架訂單的典型內容包括:·訂單細節(容量/數量、成本、交付日期)·具體細節(例如規格或時間表變更)·請求者的名稱·分配的預算數目·授權簽字

E. 采購合同與購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1、本質不同:購銷合同是統稱,包括兩種合同:即采購合同和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是購進貨物的合同。

2、訂立合同方不同:如是采購合同,通常是采購方作為甲方,銷售方作為乙方,如是購銷合同,通常購銷方作為甲方,購進方作為乙方。

3、概念不同:購銷合同是一方將貨物的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轉移給對方,對方支付價款的協議。采購合同是企業(供方)與分供方,經過雙方談判協商一致同意而簽訂的供需關系的法律性文件。

(5)采購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准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購銷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采購合同

F. 如何簽訂采購協議

買賣雙方經過詢價、報價、議價、比價及其它過程,最後雙方簽訂有關協議,合約即告成立。
采購合同的簽訂要根據采購商品的要求、供應商的情況、企業本身的管理要求、采購方針等要求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在復雜的采購情況下,企業的任何采購合同都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雙方當事人共同商定的,其中的有關條款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性、地方性法律法規。
采購合同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的組成

合同、合約、協議等作為正式契約,應條款具體、內容詳細完整。一份采購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 首部
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名稱
如生產用原材料采購合同、品質協議書、設備采購合同、加工合同等。
2.編號
如XXXX:C—2003—01。
3.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地點。
買方和賣方
(二)正文
合同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等級、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注。
2.貨物質量要求及技術標准。
3.包裝、運輸要求。
4.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5.驗收標准及驗收方法。
6.付款的方式及期限。
7.產品的售後服務。
8.違約責任及賠償。
9.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尾部
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的份數。
2.附件與合同的關系。
3.合同的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
4.雙方的簽字蓋章。
5.合同的簽訂時間。

二.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起草
在合同起草討論過程中應有采購、品管、財務、法律等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由具有法定資格的代表簽署。
2.格式統一
對於生產用原材料與零部件應盡可能採用統一的合同格式和條款,以便於對供應商統一管理。
3.單價及交貨數量
對於生產用原材料與零部件的采購合同,單價及交貨數量盡可能採用「開口」方式。即只確定定價的原則與方法、交貨數量的計算原則與方法,具體的價格用采購訂單等合同附件進行約束,為定期評審價格與日常交貨付款提供方便。
3.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
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較為復雜,為防範欺詐行為,降低交易風險,簽訂合同前,必須要對交易對方的法人資格、經營范圍、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等級進行嚴格審查。
4.合同條款的對等
合同條款的對等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其中包括義務、責任、權利等內容。
5.合同條款的明確
合同是雙方交易的准則,根本要求是實用。合同條款用詞要簡潔、明了,不能含糊其詞。同時條款之間不能存在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6.仲裁機構名稱要具體
明確仲裁機構,要求在我方所轄范圍內進行裁決。
7.簽字蓋章同時操作
合同簽訂時,簽字、蓋章應同時進行,避免其它問題發生。傳真簽訂的合同必須註明有傳真件有效的字樣。只簽字或只蓋章的合同在法律上屬無效合同。
8.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在法律上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若給付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的債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的債務,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常有人將定金寫成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是被認定為預付款。

三.合同管理

合同的管理由專職人員操作,主要有包括以下內容:
1.計劃審查
審查采購合同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轉化為訂單。
2.合同審查
審查合同編號、供應商、數量、單位、單價、總價、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
3.合同跟蹤
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對未按期交貨的合同研究對策,加強監督。
4.缺料預測
(1)與合同主辦人員一起操作,根據生產需求情況,推測可能會產生缺料的供應合同,研究對策並實施。
(2)根據實際采購情況,妥善處理合同的變更、合同的提前終止、合同的糾紛等。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
①雙方協商解決。
②第三方調解解決。
③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④司法機關組織的訴訟解決。

四.合同正常執行的條件

合同正常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執行
加強與供應商的溝通,合同提前或延緩要徵得供應商的同意。
2.滿足企業物料需求
正常的交貨時間要嚴格執行,而且要有一定的柔性,對要求緊急交貨的貨物要能按時完成,對於需要延遲交貨的物料要妥善處理。
3.控制庫存水平在合理的范圍內,在缺料與庫存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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