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糾紛
① 社區擅自將與居民的糾紛地強行劃為社區,居民該怎麼辦
社區將與居民糾紛地強化為社區居民可以提起訴訟向法院申請。這樣的劃分是無效的。
② 鄰里糾紛怎麼解決
1、通過採取友好協商加以解決。拿出追求「和諧」的勇氣,多換位思考,推已及人,站在對方的立場想問題和行動。
拋棄「小氣」,力求「大氣」,多一分寬容,少一分計較。
實在無法解決時,可請求政府和組織的幫助,千萬不要激化為械鬥。
2、通過各種調解加以解決。
3、通過派出所加以解決。
很多人在遇到鄰里糾紛後通常會去派出所解決問題,公安部門會依據糾紛的實際情況和性質,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4、進行民事訴訟加以解決。
調解員和派出所不能解決問題後,可以採取進行民事訴訟的維權行為,但是該種途徑耗時較長,費用較高。
所以,只有在糾紛始終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才選擇此項方法加以解決
(2)社區糾紛擴展閱讀:
《糾紛解決:理論、制度與技能》是一套糾紛解決原理與實務系列教材。
它適用於法律院校學生和實務工作者(調解員、仲裁員、法官)等。
《糾紛解決:理論、制度與技能》由三編組成。
第一編:糾紛解決原理,闡述了糾紛解決的基本原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類型及其起源與發展;
第二編:糾紛解決制度與程序,介紹分析了我國民間性、行政性、司法性以及專門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度和程序;
第三編:糾紛解決實務技能,重點介紹了現代協商、調解和仲裁的基本理念、方法、技能以及有關參與者的行為規范。
旨在訓練糾紛解決專業人員、律師提高糾紛解決的實際操作能力。
③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1、提升社區環境質量;
2、擴大社區服務范圍;如:成立業主版委員:該業主委員會的委權員均是由業主通過推薦,選舉出來的公道正派、有威信、有說服力、通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退休老幹部、老黨員、樓組長。他們負責就平時小區內因亂扔垃圾、空調外機滴水、下水道堵塞、天井積水、污水外溢、侵佔共用位等原因引起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調處。
3、豐富社區居民文化活動;
具體怎麼搞,自己開動腦筋啦,當然也可以到先進小區學習嘛!
④ 名詞解釋"社區居民與社區組織之間的糾紛"
社區居民是本地方居委會管轄范圍內居住的原居民,社區組織比如居委會是黨的支部組織的一個小單位,社區居民同社區組織發生糾紛好正常的,如果有矛盾可以合理解決。
⑤ 社區居民糾紛的類型和特點。我要官方的回答。詳細的點。比如因糾紛主體可分為什麼什麼的和其他
社區法律糾紛大約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鄰里糾紛。鄰里糾紛處理不當容易激化,釀成惡性事件,影響公民的生產、生活,且易形成積怨,影響社會穩定。
2、物業服務糾紛。據中國人民大學一個社區管理的課題組,對北京70個居民小區的調查結果顯示,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嚴重糾紛,佔到他們調查總數的80%左右,這種高比例的情況,在上海和廣州也極為突出
3、社區管理糾紛。
一是管理體制上的糾紛。
二是計劃生育管理的糾紛,
⑥ 社區對待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兩邊都不得罪, 有理說理 。 不能把事態調解的嚴重化, 要做出一個公平的決定。
⑦ 如何處理社區居民矛盾糾紛
第一類屬於成功物業主體責任的是:
1、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樓層沒有滅火器、版消防通道堵權塞、應急疏散通道被業主佔用、高層發生過火災。
2、安全問題晚上大門沒有保安值守、保安沒有防護設備、電梯沒有年檢標識發生墜落事故。
第二類問題成功物業服務不到位:
1、物業沒有公示收費標准和服務內容、樓層感應燈不亮、牆磚脫落、單元門損壞、盲道扶手損壞、草坪樹木無人修剪。
2、捆綁收費問題;安裝門禁卡必須交物業費,交幾個月用幾個月不交進不了大門、裝修押金不退轉成物業費、每戶只發2張門禁卡多要的加收20元不合理。
第三類問題開發商遺留問題:
房屋質量問題牆體裂縫、門窗不保溫、配套設施不全沒有圍欄、路燈、地下室漏水、道路塌陷、公共區域暖氣不熱。
⑧ 鄰里之間發生傾倒垃圾糾紛 社區幹部怎樣調解
為了解決不同類型的糾紛,國家相應設置了不同類型的糾紛解決辦法,主要包括:
()自行協商:即由糾紛當事人進行平等協商,就糾紛的解決方案達成一致意見的方法。
(2)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指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組織。依照法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用調解的方法解決一般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經調解自願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或調解後反悔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它的活動及結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
(3)仲裁:即由仲裁機構對民事糾紛進行居中調停。與自行協商和民間調解相比,民事仲裁的程序相對完整,當事人為之所支付的糾紛解決成本也較高。但合法、有效的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有利於糾紛的最終解決。
(4)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在各種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中,民事訴訟的程序最為完善、復雜,當事人為之所付出的糾紛解決成本也最高。
但是,由於得到了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因而民事訴訟也是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效力最高、最具有強制力、最徹底的一種。
(8)社區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如下: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