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侵權嗎
音樂版權侵權情況,互聯網上各種侵犯音樂版權的行為層出不窮,甚至還有增多的趨勢。那麼音樂版權侵權情況有哪些呢?音樂版權侵權情況音樂版權侵權情況:(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8)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9)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10)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1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1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
② 關於音樂侵權問題
我國音樂著作權侵權如何認定呢?
一、音樂電視、音樂錄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應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包括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第三條第六項)。《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明確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項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
二、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權利人的著作權的基本內容有:
一般來講,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演繹權、翻譯權一演繹權)、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等權利。著作權法把「使用權」詳細分列為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權利,傳播者對作者應該是分別受權、分別支付報酬。
在我國,音樂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作品種類之一。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以印刷出版、錄音發行、公開演奏演唱、公開放送錄音、廣播、編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都應徵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音樂著作權人有權授權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並為此獲得報酬。當然,他們也有權禁止他人使用其音樂作品。
③ 音樂的版權是否侵權的判斷
1、首先,肯定的回答是,你所列舉的情況,如果未取得原曲版權人許可或授權,都是屬於侵權行為。
2、合法地使用別人的作品(包括曲作品),必須取得授權。
④ 這種算音樂侵權么
你把人家的原創作品用在宣傳推廣上,是需要原著作人許可的,未許可那麼你就是侵權,建議更換。
⑤ 再次出現侵權事件,究竟什麼才算是音樂侵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
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⑥ 關於背景音樂侵權的問題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復制權,即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象、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人們通常認為:復制是永久性的;復制都需要藉助於有形載體,思想的表達只有固定在諸如紙張膠片之類的載體上才稱之為復制,並且這種固定是具體的人主觀能動的操作的結果,是任何人可以感知的。當我們將作品存儲在計算機硬碟、軟盤或通過列印機列印出來的時候,毫無疑問是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復制的概念的;但是當作品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在網路上傳輸時,情況就不同了。信息在網路上的傳輸就是一個不斷復制的過程中,會在所經過的各種計算機系統中(如隨機存儲器)留下復製件,但是這種復製件是由計算機系統自動完成的,不受人的主觀控制;並且通常是暫時性的,一關閉計算機就會隨之消失。顯然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的定義已經落後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復制的本質是對原作品的再現,只要能達到此種目的的任何一種方式都應歸入復制的范圍。雖然計算機系統內的復製件無法被人們直接看到,但是藉助於機器和裝置等設備人們便可使作品再現,使人們得以觀看和使用。因此,應將網路傳輸中的暫時性復制包括在復制權的范圍內。
下列行為均視為復制:(1)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存儲在任何一個離線的數字存儲器(比如,CO-ROM)中。(2)將一印刷品掃描成一數字化文檔。(3)將一作品或鄰接權的作品數字化。(4)將一數字化文檔從某用戶的電腦內取出上載到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上。(5)從一BBS或其他信息伺服器中下載一數字化文檔。(6)將一文檔從某個電腦網路用戶轉送到另一個電腦用戶。(7)存儲甚至暫時存儲一種作品或鄰接權的客體於一電腦存儲器(比如隨機存儲器RAM)。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稱為「中國網路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為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⑦ 音樂版權侵權形式有哪些
音樂版權侵權形式,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那麼音樂版權侵權形式有哪些?音樂版權侵權形式音樂版權侵權形式有哪些?(1)沒有經過原創者的批准就隨意拿人家的東西發表。(2)沒有經過原創者的允許,自己搞了個作品,雖然裡面有自己的一部分創作因素,卻在另一個原創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發表出去,理所當然地當作自己個人的作品。(3)這種最可恨,自己沒有參加作品的創作,還在上面寫上自己的名字,自欺欺人。(4)隨意拿別人的作品進行處理的,比如拿人家的音樂作品隨意剪輯。(5)沒有得到原創者同意,就把人家的作品公之於眾,更可惡的是拿來當作電視劇進行拍攝,又或者進行播音,隨意展示別人的成果。(6)用了原創者的作品,卻不肯給人家報酬的。(7)隨意在現場演繹別人的作品,使作品曝光在公眾視線。(8)沒有經過簽約公司等的同意,把自己的作品發表到其他地方也是不可以的哦。(9)沒有經過其他人的同意,自己私下處理一些團體完成的作品。(10)沒有經過原創者同意就隨便修改人家作品。(11)抄襲人家的勞動成果的(12)沒有經過原創者同意,隨意拿人家作品賣錢的,比如鄭立倒賣許嵩的作品就是屬於這個。(13)隨意出版原創者才享有的特殊權利。(14)沒有經過原創者的同意,隨意出版或者表演人家的作品。
⑧ 音樂取樣侵犯版權嗎
微量使用是不算侵犯版權。
微量使用規則是美國版權法中版權侵權例外的一個特殊規則,如果普通觀眾不能感知到被告對原告作品的使用,那麼該使用就是微量的,不侵犯版權。但長久以來,這一規則是否適用於錄音製品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在版權訴訟中,除了使用行為,原告還需證明被告的使用行為超出微量使用。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2004年判決的紐頓訴戴蒙德案中對微量使用規則作出闡釋: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在達到實質性的影響時才構成可控告的行為。
(8)音樂侵權嗎擴展閱讀:
案例:
2016年6月,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VMG Salsoul(塞索)唱片公司訴知名歌手麥當娜和華納音樂公司侵權案作出判決,明確微量使用規則(de minimis ing)適用於一般作品的同時也適用於錄音製品。
在該案中,麥當娜所演唱的歌曲《Vogue(潮流)》里用了歌曲《Love Break(失戀)》中0.23秒的管樂片段,原告起訴其侵犯版權。美國加州中部地區法院對於此案做出了簡易判決,認定該歌曲的取樣屬於微量使用。
陪審團不會認為一個普通聽眾在聽《Vogue》這首歌時能辯認出裡面有一個小片段來自於《Love Break》,因此被告對於該歌曲片段的使用既不侵犯音樂作品的版權,也不侵犯錄音製品的版權。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於微量使用規則的適用部分維持了地區法院的判決。
兩種作品有區別
音樂取樣可能涉及到音樂作品和錄音製品的微量使用,因此需要對兩種不同類型的版權客體分別予以討論。對於音樂作品,應判斷歌曲通用的演奏方式,也就是比對原告和被告的曲譜;對於錄音製品,應考慮表演者在實際中如何演奏該作品,焦點應當放在錄音製品與對該音樂以通用方式演奏的不同之處。
對於音樂作品侵權情況,在該案中,被告從歌曲《Love Break》中抽取了兩個不同的管樂片段曲譜素材。首先,被告抽取了原告歌曲中的四分音符的管樂曲譜素材,但是在歌曲的編排中,被告使用該素材與原告的編排不同。
因為雙方對於音樂詞曲使用四分音符管樂曲譜素材的位置不同,在《Love Break》中曲譜編排為:二分休止音符、四分休止音符、單鳴管樂聲。然而在《Vogue》中曲譜編排則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單鳴管樂聲、八分休止音符。
其次,被告使用了原告雙鳴管樂聲的曲譜段落,在兩首歌曲中,曲譜的編排都為:二分休止音符、八分休止音符、八分音符、四分音符。綜上,被告取樣最多的就是單鳴四分音符以及雙鳴管樂聲的整個曲譜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