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函
① 如何寫解除合同的聯絡函
因為合同終止分為好幾種情況,涉及許多法律關系,建議聘請律師起草。
合同終止函
因年月日雙方簽訂的合同已到期,所以決定與貴公司的合同關系。
此致
某公司
某公司於年月日
② 對方解除合同,我方該如何回函
《協議解除通知函》回函(供參考)
XXX公司:
我公司已收到貴公司寄達的關於X年X月X日簽訂的XX協議的《協議解除通知函》。現我方回復意見如下:
1、同意解除本協議。
2、不同意解除本協議,理由如下:
XXX公司(蓋章)
電話:
傳真:
郵編:
地址:
X年X月X日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方解除合同,看你方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如果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函告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合同的事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③ 合同解約函怎麼寫急!!
格式:
辭職申請通常有五部分構成。
(一)標題
在申請書第一行正中寫上申請書的名稱。一般辭職申請書由事由和文種名共同構成,即以「辭職申請書」為標題。標題要醒目,字體稍大。
(二)稱呼
要求在標題下一行頂格處寫出接受辭職申請的單位組織或領導人的名稱或姓名稱呼,並在稱呼後加冒號。
(三)正文
正文是申請書的主要部分,正文內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請辭職的內容,開門見山讓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請的具體理由。該項內容要求將自己有關辭職的詳細情況一一列舉出來,但要注意內容的單一性和完整性,條分縷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後要提出自己提出辭職申請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希望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四)結尾
結尾要求寫上表示敬意的話。如「此致——敬禮」等。
(五)落款
辭職申請的落款要求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及提出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④ 合同終止通知函 怎麼寫啊 謝謝各位了
格式如下:
合同終止通知函
****公司:
感謝貴公司長期以來的大力協助和配合!
關於貴我公司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將於 年 月 日到期。基於公司經營策略調整(註:或者寫其他的原因),我司現決定,在合同到期後,不再與貴司續簽合同,我司將嚴格依據合同約定與貴司結清雙方已經發生的權利義務。
再次感謝貴司在以往合同執行總的鼎力支持!
特此通知。
順祝商祺!
***公司
時間
⑤ 合同終止通知函怎麼寫
合同終止通知函的寫法:
合同終止通知函(位置居中)
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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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收回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5)合同解除函擴展閱讀: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
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
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
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
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
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
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
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產生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⑥ 合同解除通知函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您好,《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同時也賦予了另一方即相對人異議權,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後,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為了盡快確定雙方之間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法律又對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做出了期間限制,對於這一期間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當事人約定的異議期間,二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異議期間,應當適用法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一方在收到另一方送達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個月時間內,直至一方起訴時,對該通知書置之不理,未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效力的,根據法律規定,其異議權消滅,雙方簽訂的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