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
㈠ 如何防範校園侵權
防範校園侵權,首先應該讓學生了解如何防範,其次應加強學校周邊的管理,同時社會各界應積極化解社會矛盾。
㈡ 關於校園侵權的一個問題。
我反倒認為是幼兒園全責。因為父母把孩子放到幼兒園,這是通過付費把監護責任的短暫度讓的形式。幼兒園不屬於義務教育,屬於商業的教育活動。園方既然收取了家長的學費,就已經承擔起孩子在其家長不在期間的監護責任。
兩孩子打架,導致孩子受傷,屬於園方的工作過失導致。園方未能很好的履行與孩子父母之間的簽訂的監護責任。幼兒園應屬於全責。
㈢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且損害必須是學生在學校或者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2)學校的違法行為;(3)學校行為須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4)學校主觀上須有過錯.
㈣ 校園侵權案件可否由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責任
您的問題回復如下:
學校有可能投保公眾責任險或者校園責任險,這樣侵權責任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
另外,如果學校為學生統一投保意外險,一般醫療費部分保險公司是可以賠償的。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㈤ 有人選過校園侵權法學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第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第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㈥ 在處理學校事故侵權糾紛的問題上,一般採用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我國訴訟法規定,舉證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處理學校事故侵權糾紛的問題上,舉證原則根據具體案情分為不同的情況而定。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據此,10周歲以下的兒童或學生在校園里發生侵權糾紛,由學校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10周歲以上的學生在校園里發生侵權糾紛,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受到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㈦ 校園侵權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您好!
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
即只有校方對校園事故發生的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㈧ 校園侵權案件如何歸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校園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兩種,第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受到侵權,第二是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收到侵權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㈨ 侵權行為有哪些,學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
您好,
校園侵權行為指的是,在學校實施的有關教育或教學的各種活動中,也包括學校開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相關責任的時空內,由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是過失而給校內師生的人身或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校園侵權表現得最多的是以學校作為侵權方而給學生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行為。
可以依據以下三個標准進行分類:侵權的行為方式;過錯主體的不同;過錯承擔的責任不同,三個重要的標准來區分。
(一)從侵權的行為方式來劃分
從侵權行為的方式來看,校園侵權行為可以具體分為有作為的侵權行為和無作為的侵權行為。
1、有作為的侵權行為。這個主要從作為形式上來講的,主要是指相關的主體以積極的行為來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類型。比如教師對學生的嚴重體罰,學校的亂收費等。
2、無作為的侵權行為。也是從作為形式上來講的,這種侵權行為採取的形式是不作為的形式,或者是消極類型的行為,這種對學生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由於學校不履行特定的義務而造成的,這是相關人員或主體的一種職責缺位。比如學校設施的損壞對學生造成傷害,學生之間互毆而老師沒有進行阻止等。
(二)從過錯主體的不同來劃分
以這個標准來劃分校園的侵權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個是學校過錯,一個是學生自己的過錯,一個是第三者的過錯,一個是混合過錯。這四個方面構成了侵權行為的幾種重要的主體。
1、由於學校的過錯而導致侵權類型
從我們對2002年開始實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的解讀中,可以發現,對該規定中由於學校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有11種不同的情景,通過總結,我們可以將其分為兩個大的類別。一個是,由於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或者是管理過程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另一是,學校在進行相關的學校建設、教育教學等相關活動中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種侵權類型。這兩種侵權類型都是由於學校造成的,學校應該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2、由於學生自己的原因而導致的侵權類型
這種侵權類型的主要起因於學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於學生自身心理素質比較差,抗壓能力低而導致的自傷自殘行為導致自己人身財產的損失;學生因違法學校相關規定和紀律而導致的自己合法權益的受損等等,都是由於學生自身的過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園侵權行為。
3、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而導致的校園侵權的類型
對於這種侵權類型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個不同的主體,一個校內的第三方,一個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內的第三方。這一種侵權類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學校的在校學生。受害人因為學校其他學生的不適當行為而給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侵權類型。比如學生之間打架斗毆造成的受害學生身體傷害,或者學生之間在玩耍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害。
(2)校外的第三方。這種侵權的類型也比較普遍,比如由於校外人員在學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當行為對校內的老師或學生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帶來損害的侵權類型;校外的車輛在校內行駛不當給學校教師或學生帶來傷害的侵權類型;學校教師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在校外的實習單位或場所由於校外的其他人員或單位給自己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害的侵權類型等等。
4、由於加害主體和受害主體的共同原因而導致的侵權類型
學生進入學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與學校的一定關系,雖然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相應的監護義務,但是學校對學生的安全保障還是負有一定義務的。這一種有加害主體和受害主體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權類型,就是在侵權行為的主體雙方都有過錯的前提下進行的判斷。
(三)從主觀過錯的不同來劃分
根據這種侵權類型的劃分標准,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兩中具體的類型:故意侵權類型和過失侵權類型
1、故意侵權類型。加害主體在行為發生之前已經意識到行為的後果特別是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上帶來的相關的損害,但是,加害者從主觀心理的狀態下聽任這種行為發生,或者是程咬金這種行為發生的校園侵權行為類型。
2、過失侵權類型。這種侵權類型要求加害者對受害者負有注意義務,其實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麼樣會對受害者造成的相關權益的損害,但是由於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誤而導致了這種結果的出現,這種侵權類型在現實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學校應該負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職的責任,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