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標的
① 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指什麼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築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並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建築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於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後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並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② 合同法中的「標的」是什麼意思
就是合同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比如買賣合同,標的就是買賣的物
租房合同,標的就是出租的房子
③ 合同中「標的」啥意思
標的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成立要求標的的確定和可能,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而言,合同標的應該是行為,就是合同約定的事項成立時所應履行的行為,如買賣合同中交付物品的行為等,但是在實踐中常常被誤用或者等同於「標的物」,指代合同交易的對象,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
④ 合同中的標的怎麼寫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標的一般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二是無形財產;三是勞務;四是工作成果。
⑤ 合同法中的標的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一般情況下,出賣人於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標的可以是現實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將來產生的物,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105條就規定,貨物可以包括尚未出生的動物幼仔、生長中的農作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為買賣標的物,如淫穢書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如槍支的買賣。
(5)合同的標的擴展閱讀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保險的種類中,公眾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保險,沒有實際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權關系的標的。物權的標的是物。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權利質權的標的就是權利,也可以說是物。
⑥ 合同中所說的「標的」是什麼意思啊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版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合權同標的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地有四類:一是有形財產,指導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託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
⑦ 合同「標的」和「標底」有何區別
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所指向的物或者服務等,如買賣合同中的貨物,服務合同中的服務等.標底是指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所設立的評判投標的標准,也就是投標人所提出調解是否符合招標人要求的標准.兩者概念截然不同,你所說的情況顯然屬於筆誤,其性質決定了合同中的標底只能是標的.這個筆誤對於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沒有改變.
⑧ 合同標的有哪幾種存在形式
合同標的指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目的而確立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其按性質分為以下形式:
(1)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貸);
(2)屬於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加工承攬);
(3)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聯營、委託、居間、贈與)。
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合同標的有所不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總歸標的物有以下幾個種類:
一 物
二 行為
三 貨幣 如借款合同
四 智力成果 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五 特定情況下脫離人體的人身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為合同標的。
合同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訂立合同的一種形式。它的優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易行,因此,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採用,如消費者到集貿市場上購買蔬菜,到商店、百貨公司購買生活用品等。但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也不無缺點,主要是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取證、查明事實,難以分清責任。所以,對於標的數額大而復雜的合同以及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
2、書面形式。即要式形式。《合同法》第11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作了明確規定,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採用書面形式,雖然手續比較復雜,不夠便捷,但它的優勢在於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形式大量應用於法人之間從事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
(1)法定的要式。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不動產合同,我國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它們雖然屬於動產的范疇,但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因此涉及這些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我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此外,我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約定的要式。即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里所說的「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就某種合同的訂立作出約定,至於當事人徑直訂立書面合同的,當然就不需要再作書面約定了。
3、其他形式。是指採用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也就是除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這種合同形式不是根據當事人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來確定合同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實施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來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沒有明確表示是否續訂合同,而是維持現狀,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由此,從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出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長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