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❷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違約不是違法,民法是比較寬松的,很多時候允許當事人自己約的條款。如果你們合同約定你是主貸人,或者約定由你本人貸款,而你變成了你妻子,那就是違約。雖然不違法,但違反約定。
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常見案例有哪些
1、銀行復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制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後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後續抵押有可能獲得登記並取得抵押權,購房人利益必將難以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登記情況下,購房人顯然無法順利獲得房屋產權,而後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有可能成立。
3、如購房人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另外一人是不能從原產權人手裡獲得抵押權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記或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產權。
❹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您好,該糾紛案的答案如下:
問題1答案:案例中合同專分為兩個部分,即主合同屬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B為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主合同有效。從合同為銀行貸款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欺詐,可以主張無效,但是要打官司則需要做好相應的訴訟策略。
問題2答案: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不能支持違約金。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問題3答案:房屋所有權應該歸B,通過法院判決,宣誓登記後,再進行產權登記。
❺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您好!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但是也是有點問題的 不過現在不要糾結了,只要是真的是他老婆就可以,為什麼沒下款,是銀行問題還是抵押問題 還是客戶根本沒去申請 您詳細點 我盡全力幫您解決! 您可以追問即可
❻ 關於房屋買賣中的合同糾紛
1,由於甲方無法按約定交付房屋,乙方購買房屋入住的合同目的一定期限版內無法實現,甲方構權成違約,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已付款項,法院會支持乙方的訴訟請求;2,甲方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3,法院開庭後一般會收回證據原件,法院收取當事人證據的應當出具收據;4,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拍賣甲方房屋的形式實現乙方的債權,拍賣價款除支付銀行貸款外(因該房屋已向銀行抵押,銀行有優先權),其餘款項支付給你,不足部分法院會繼續執行。判決可能在六個月內生效,執行程序就可能時間要長些。
❼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什麼糾紛
屬於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此屬於第一類——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都屬於此類;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則屬於侵權糾紛。
出現此類的糾紛可以通過訴訟、仲裁和行政復議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
(7)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擴展閱讀:
避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幾項注意事項
1、看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只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預售許可證真假即可,無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的,購買時都有隱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質:現在很多開發項目的用地雖然是出讓用地,但由於是綜合或者商住,導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
3、看清楚房屋用途:現在有些對外銷售的房屋雖然和住宅一樣,但用途為公寓。關於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確,因此為了孩子入學購房的這點要特別慎重。
4、物業也不能忽視:在簽訂商品房合同時會與前期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於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公司關系一般比較緊密,物業公司的聲譽,以及物業合同中的很多約定,也要仔細閱讀。
5、車庫和地下室或者閣樓的約定:在合同簽訂時候,有時候開發商會答應給業主贈送車庫或者儲藏室、閣樓,這些約定一定要寫入合同,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因為缺乏證據最後不了了之。
6、面積的約定:這是目前糾紛最多的情況,主要是大家都認為簽訂合同後,面積差距超過3%的,可以不用付費,實際這是錯誤的。在這里如果和開發商有約定,先遵照約定,無約定再按照規定執行。開發商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和購房人進行約定,約定以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面積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