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租賃合同
注冊公司的的時候不用,但是材料上必須有地址,不能是虛假地址,交完材料後續需要房產證復印件和租賃合同
2. 注冊公司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法人嗎
不一定需要法人。
1、注冊公司有幾個步驟分別是核名、設立以及刻章,而准備注冊地址是在設立公司這個過程的一個必須條件。
2、注冊地址要求:房產證復印件或者是房東身份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合同,工商局的要求主要是必須選擇商用房或者是店鋪,不能夠選擇民用房作為注冊地址。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是其他出資人進行租賃的,不一定是法人本人。
3. 注冊公司的租賃合同問題
租房合同是同業主去房管所簽的,總共是一式四份,上面蓋有房管所的章,如果是做生產的,在用途一欄會寫有「生產」或「廠房」,但是如果是貿易的話,那在用途一欄寫著「商用」或「辦公」。只有這樣的房屋租賃合同才可以用來注冊公司的。
要交稅的,大約%6-8%
建議你找下開公司的朋友,他們應該都知道的
4. 注冊公司時要出具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如果自己有房屋呢
你的問題太模糊.
偶只能告訴你,正式文本中沒有協議這個詞,只有合同文本.(但在民間"協議"也是可以接受的)
文字上看,你要購買房屋,那麼正式標題應該寫作: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協議作為民間寫法,只要內容齊全且無欺詐不公的條款,也可以得到法律承認並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合同雖然項目不清,但跟協議一樣,只要內容齊全且無欺詐條款也是可以得到承認的.
5. 注冊公司租房合同的問題
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遞交注冊如果被工商局查到了,遞交文件會被駁回要求重新遞交,即便抱著僥幸的心裡遞交上去了,以後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還是需要重新更換地址,屆時就需要變更公司注冊地址了,所以證照上的地址都需要更改遷移。所以,建議用真實的租賃合同和房產證復印件信息來遞交登記,避免以後出現問題。
如果你沒有注冊地址,建議找代理,代理可以提供注冊地址供你登記注冊,以上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6. 公司 注冊地址 必須是注冊人本人簽的租房合同嗎
公司的注冊地址,必須是注冊的這家公司和提供場地的人簽訂的合同;而且合同上必須是股東之一才能用來注冊公司,必須簽署正規租賃合同才能用來注冊公司,要求提供場地的房產證復印件和租賃合同原件,場地不可為居民用房。
公司注冊流程:選好3--5個名稱,先至當地工商局窗口核名;出核名通知書後再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至工商局審批;工商局在7-10個工作日處理完畢之後會通知你去窗口領取新的營業執照。再刻章,包括:法人章、財務章、公章。
必須簽署正規租賃合同才能用來注冊公司,房屋租賃合同一般為一式四份,租賃所一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市監局一份,需要法定的房屋租賃合同才有效,也就是當事人到所屬房屋租賃管理所簽訂的正規租賃合同,這個地址注冊的時候要用,年檢的時候也會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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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認定
公司地址如何認定,世界各國和地區公司法規定頗不一致。如日本商法以總公司(本公司)所在地為其住所;英國公司法以公司實際上進行管理的地方為其住所;美國法以公司注冊的地方為其住所;德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地址由公司章程確定。
通常可以是公司的經營住所、業務領導部門或行政部門所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說,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在成立前應先擇定其住所,在申請公司注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
以證明將要注冊的公司對該住所享有使用權。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假若未作記載,則有違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經登記的住所若日後變更而未作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住所對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經登記即產生了公信力。
7. 個人租的辦公地點是否可以注冊公司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否必須是公司法人
個人租的辦公地點可以注冊公司,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必須是公司法人,可以是股東,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類比於《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合同相對方在選定法人或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後,即不可變更選定的相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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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可見,只有公司在成立後明示或默示認可發起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方才可以選擇公司承擔合同之債。
綜上,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若公司未成立,則由合同簽訂雙方履行合同;若公司成立後,明示或默示認可發起人簽訂的合同,則合同相對方具有選擇權,且選擇權一經使用即不可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