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糾紛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⑵ 運輸經濟糾紛
首先,要應訴,既然人家已經起訴就不能不理,否則就更加被動。
其次,你現在扣大貨車沒有意義,時間長了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更大。趕緊先把大貨車放了。
第三,在法庭上你可以進行反訴,要求對方承擔貨物損失,不過你要舉證,因為民事案件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你具不出證據,可能法院就吧支持你。
第四,你要吸取教訓,本來有理的事情,現在因為扣車被動了,並且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⑶ 關於運輸糾紛請問如何解決
你好,首先這件事情要看你們物流過程中有沒有投保,如果投保了事情便好辦了,那就是保險公司的事情了,不過估計你們也是沒有投保的。
其次只有兩箱礦泉水發生磨損,要求你們賠償全部損失也是不合理的,頂多要是你們在運輸過程中中的有過錯的話就賠他兩箱的錢咯。
如果你們沒有過錯,這只是正常的磨損現象,那你們大可不必理會這件事情了,就讓他自己舉證吧,反正如果對方在這方面實在蠻不講理那就讓他去起訴,很少人為了11箱礦泉水去起訴的。你跟他們把態度表明,要麼就和平解決,要麼就讓他們去起訴,休想獅子大開口。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⑷ 運輸糾紛的運輸糾紛的類型
運輸糾紛有以下類型:
1、貨物滅失糾紛
2、貨損、貨差糾紛
3、貨物延遲交付糾紛
4、單證糾紛
5、運費、租金等糾紛
6、運輸工具損害糾紛
⑸ 運輸糾紛的介紹
運輸糾紛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因托運貨物滅失、損毀等相關問題而產生的一種爭執不下的問題。
⑹ 貨車運輸民事糾紛。。。希望了解該方面問題的可以回答一下,萬分謝謝!!
您好,承運人即拉貨司機實質是為發件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是與承運人存在的貨物運輸合同。所以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後,未收到運費的,可以要求承運人支付運費的。承運人不能主張是收貨方讓其寄送貨物,並要求選擇貨到付款的付費方式等原因,拒絕支付運費。
我方的建議,當出現收貨方拒付運費的情形,並因此發生糾紛時,托運人、承運人都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1、托運人與承運人就運費事宜進行協商處理。當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服務後,因收貨方拒付運費而向托運人索取運費時,托運人應當及時和承運人進行協商,該支付的支付,不要擅自拒付,避免引發訴訟。在托運人支付運費後,可以根據與收貨方的協議或約定,向其追討相應的運費。
2、當協商不成時,承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托運人,要求支付運費及相關損失的,如利息損失。托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起訴收貨方,要求支付運費及賠償相應的損失。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⑺ 運輸糾紛索賠
運輸合同法明確規定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
⑻ 解決物流運輸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協商。協商是爭議雙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法律政策和合同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以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這是一種有效解決糾紛的方法。它有利於迅速平息爭議,有利於問題的迅速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主持,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參加,通過調解,達成某種協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調解的程序是:由爭議一方向相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書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相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法律規定即可受理;調解主持人通過與雙方交談,弄清事實,核實證據,分清是非,判明責任,提出調解方案。經過調解,爭議雙方同意調解人提出的調解方案,由主持調解部門製作調解協議書。
(3)仲裁。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較為理想的方式,具有專家裁處、自由、方便、靈活、快捷等特點,而且費用相對低廉。仲裁規則對糾紛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只要仲裁符合規則,該項仲裁就是終局性的。目前,我國對仲裁進行規范的法律是1995年的《仲裁法》。
糾紛雙方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物流運輸糾紛:第一,在訂立的合同中已經選擇了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方式;第二,在糾紛發生後一致同意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在物流運輸糾紛發生以後,如果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或雙方未對糾紛的解決方法進行約定,則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然後由法院作出判決。一方或雙方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進行上訴、申訴的等。
⑼ 怎樣確定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採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採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1)如果是採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採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採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如果是採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