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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03:20

① epc總承包的優缺點

EPC總承包模式的優缺點有:

優點

一,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不再以單獨的分包商身份建設項目,有利於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同運作,可以有效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減少採購與施工的中間環節,順利解決施工方案中的實用性、技術性、安全性之間的矛盾;

二,工作范圍和責任界限清晰,建設期間的責任和風險可以最大程度地轉移到總承包商;

三,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的投資和工程建設期相對明確,利於費用和進度控制。

四,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項目標;

五,可以將業主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因素上,確保項目管理的大方向。

缺點

一,業主主要是通過EPC合同對EPC承包商進行監管,對工程實施過程參與程度低,控制力度較低;

二,業主將項目建設風險轉移給EPC承包商,因此對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財務出現重大問題,項目也將面臨巨大風險;

三,EPC承包商責任大,風險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總包工程時會考慮管理投入成本、利潤和風險等因素,所以EPC總包合同的工程造價水平一般偏高;

四,與傳統的建設模式區別比較大,傳統行業的業主比較難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

(1)epc合同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在實踐中的幾種合同結構形式。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對整個建設項目負責,但卻並不意味著總承包商須親自完成整個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總承包商必須完成的工作外,其餘工作總承包商則可以採取專業分包的方式進行。在實踐中,總承包商往往會根據其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將設備采購(製造)、施工及安裝等工作採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給專業分包商。所以,在EPC總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結構形式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 交鑰匙總承包;

(二) 設計—采購總承包(E-P);

(三) 采購—施工總承包(P-C);

(四) 設計—施工總承包(D-B);

(五) 建設—轉讓(BT)等相關模式。最為常見的是第(一)、(四)、(五)這三種形式。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總承包商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該種模式是典型的EPC總承包模式。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在該種模式下,建設工程涉及的建築材料、建築設備等采購工作,由發包人(業主)來完成。

建設、轉讓總承包,是指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商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實現全過程總承包;同時工程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工程的全部投資,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後,業主向工程總承包商支付總承包價。

參考資料:網路 EPC 工程總承包

② EPC合同和FEDIC合同一樣嗎,有什麼區別

EPC合同是FEDIC協會編寫的合同範本 你這兩個是一樣的吧

③ EPC承包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有什麼區別

EPC 俗稱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包括設計、采購、施工
施工總承包僅僅是針對施工的。

④ 如何審查EPC合同,項目總承包合同審查要點

至於議標項目, 承包商與業主談判修改合同文件的餘地較大。無論哪一種情況, 通過風險審核, 至少可以對有關條件和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在編寫投標書時盡量防範或彌補這些風險, 並且在商務澄清、技術澄清和合同文件談判時予以落實。 在一份EPC 合同中, 承包商的風險其實貫穿了整個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和每一份附件。在審核合同正文條款以及有關附件時, 應該從頭到尾仔細審核, 不遺漏任何一個潛在的風險。對於檔案式的合同文件, 在招標文件(含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投標文件、技術澄清、商務澄清、合同協議書等文件之間, 還有一個合同文件構成和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問題, 通常規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協議書中, 應該特別注意對優先順序的規定是否合理。 我們可以重點從以下十個方面審核這些風險。 一、工程范圍 工程范圍技術性比較強, 必須首先審核合同文件是否規定了明確的工程范圍, 注意承包商的責任范圍與業主的責任范圍之間的明確界限劃分。有的業主將一個完整的項目分段招標, 此時應該特別注意中國公司的工程范圍與其他承包商的工程范圍之間的界限劃分和介面。 例如:水力發電站項目, 業主往往將土建、機電設備和輸變電分開招標, 甚至土建標本身還劃分土建一標段(CW1)、土建二標段(CW2) 等, 這個時候就必須注意有關各標段之間介面的劃分問題。 又如:火力發電站承包商和業主的責任劃分介面通常是在開關場的並網點, 超越並網點以外的輸變電工程接人系統就屬於業主的責任范圍。此時應該注意審核業主方面的技術風險:一是業主能否在開工日將施工用電輸送到工地;二是業主能否在預定工期內將輸變電工程建成並通過接入系統在電站的開關場並網點與發電機組並網;三是業主能否讓電網當局按期保證電站試運行期間的反送電並接收全部上網電量。 二、合同價款 EPC 合同的合同價款通常是固定的封頂價款。關於合同價款, 重點應審核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 合同價款的構成和計價貨幣。此時應注意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以及承包商和業主對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的分擔辦法。例如:在一些亞非國家承包項目, 合同價款往往分成外匯計價部分和當地貨幣計價部分。由於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率通常會高於美元或歐元, 應考慮在合同中規定當地貨幣與美元或歐元之間的一個固定匯率, 並規定超過這一固定匯率如何處理。 其次, 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這里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一是延期開工的費用補償。有的項目簽完合同後並不一定能夠馬上開工, 原因是業主籌措項目資金尚需時間, 這時就有必要規定一個調價條款。例如:合同簽訂後如果6 個月內不能開工, 則價款上調××%;如果12 個月內不能開工, 則價款上調××%;超過12 個月不能開工, 則承包商有權選擇放棄合同或者雙方重新確定合同價款。投標書中更應該注意對投標價格規定有效期限(例如4 個月, 用於業主評標), 以防業主開標期限拖延或者在與第一中標人的合同談判失敗後依次選擇第二中標人、第三中標人使得實際中標日期順延、物價上漲造成承包商騎虎難。二是對於工程變更的費用補償規定是否合理。至少對於費用補償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 以免日後出現糾紛。有的業主在招標書中規定, 業主有權指示工程變更, 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補償, 但是, 不得提出造價補償, 這是不公平的。應該修改為根據具體情況承包商有權提出工期和造價補償, 報業主確認, 並規定協商辦法和程序。 三、支付方式 首先, 如果是現匯付款項目(由業主自籌資金加上業主自行解決的銀行貸款), 應當重點審核業主資金的來源是否可靠, 自籌資金和貸款比例是多少, 是政府貸款、國際金融機構(例如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 貸款還是商業銀行貸款。總之, 必須審核業主的付款能力, 因為業主的付款能力問題將成為承包商的最大風險。 其次, 如果是延期付款項目(大部分付款是在項目建成後還本付息故需要承包商方面解決賣方信貸), 應當重點審核業主對延期付款提供什麼樣的保證, 是否有所在國政府的主權擔保、商業銀行擔保、銀行備用信用證或者銀行遠期信用證, 並注意審核這些文件草案的具體條款。上述列舉的付款保證可以是並用的(即同時採用其中兩個), 也可以是選用的(即只採用其中一個)。當然, 對承包商最有利的是並用的方法, 例如, 既有政府擔保又有銀行的遠期信用證。對於業主付款擔保的審核, 應該注意是否為無條件的、獨立的、見索即付的擔保。對於業主信用證的審核, 應該注意開證行是否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義務, 並且信用證是否含有不合理的單據要求或者限制付款的條款。此時還應該審核提供擔保或者開立遠期信用證的銀行本身的資信是否可靠。例如, 某中國公司曾經試圖做一個非洲某國的電站項目, 業主提出由非洲進出口銀行提供延期付款擔保, 但是經作者調查非洲進出口銀行的年報, 發現該銀行的凈資產額不足以開立該項目所需的巨額銀行擔保。 第三, 審核合同價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通常, 預付款應該不低於10%, 質保金(或稱「尾款」) 應該為5% 或者不高於10%, 里程碑付款(即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 的分期劃分及支付時間應該保證工程按進度用款, 以免承包商墊資過多, 既增加風險又增加利息負擔。要防止業主將里程碑付款過度押後延付的傾向。還要注意, 合同的生效, 或者開工令的生效, 必須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部預付款為前提, 否則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極大。 第四, 應該審核業主項目的可行性。除了其本身的經濟實力外, 業主的付款能力關鍵取決於能否取得融資, 如銀行貸款、賣方信貸、股東貸款、企業債券等。融資的前提除了技術可行性之外, 還有財務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的關鍵則是項目的內部收益率能否保證投資回收和適當利潤。在電站建設投資額(主要涉及折舊) 確定的前提下, 影響電站收入和運行成本的主要因素涉及燃煤電站的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燃煤成本, 燃氣電站的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燃氣成本。水電站雖然沒有燃料成本, 但需注意它的上網電量可能會受到枯水季節的制約。 第五, 盡量不要放棄承包商對項目或已完成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承包商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英國、美國和實行英美法律體系的國家和地區, 承包商的這種「優先受償權」被稱為「承包商的留置權」。有的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承包商必須放棄對項目或已經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經交付到工地的機械設備) 的「承包商的留置權」。對此, 應該提高警惕。因為這往往意味著, 業主准備將項目或已經完成的工程(包括已經交付到工地的機械設備) 抵押給貸款銀行以取得貸款。如果承包商放棄了「承包商的留置權」, 勢必面臨一旦業主破產, 貨款兩空的風險。 四、承包商的三個銀行保函 通常業主會要求承包商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階段提供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和質保金保函等三個銀行保函。如果業主只要求提供其中的兩個(例如省略了履約擔保), 不要盲目樂觀, 此時很可能僅僅是業主跟你玩了一個文字游戲而已。 例如:某中國公司在東南亞某國承包一個電站項目, 業主名義上沒有要求承包商開具銀行履約保函, 但是, 該項目的預付款保函卻規定該預付款保函的全部金額必須在合同項下的工程完成量的價值達到合同價款的90% 時才失效, 等於是一份預付款保函加一份變相的履約保函。以下按照順序分別介紹這三個銀行保函。 首先是預付款保函。審核預付款保函的重點有三:一是預付款保函必須在承包商收到業主全部預付款之時才同時生效, 而且生效的金額以實際收到的預付款金額為限;二是應當規定擔保金額遞減條款, 即隨著工程的進度用款, 預付款金額逐步遞減直至為零(遞減方法有許多變種可以採用, 包括按照預付款占合同價款的同等比例從里程碑付款中逐一扣減;按照設計圖紙交付進度以及海運提單證明的已裝運設備的發票金額逐一扣減;限定在海運提單證明主要設備已裝運之後預付款保函失效等多種方法);三是預付款保函的失效越早越好, 盡量減少與履約保函相重疊的有效期限。應該避免預付款保函與履約保函並行有效直至完工日。如果對預付款保函的有效期作如此規定, 則無異於將預付款保函變成了第二個履約保函, 增加承包商的擔保額度及風險。尤其應當拒絕預付款保函超越完工期, 與質保金保函重疊。 其次是履約保函。審核履約保函的重點有三:一是履約保函的生效盡量爭取以承包商收到業主的全額預付款為前提。二是履約保函的擔保金額應該不超過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 如10%。此時應注意, 通常現匯項目的業主會要求承包商提供較高的履約保函比例, 如20% 或30%。但是, 對延期付款項目, 鑒於承包商已經承擔了業主延期付款的風險, 應該嚴格將履約保函的比例限制在10% 以下。三是履約保函的失效期應爭取在完工日、可靠性試運行完成日或者商業運行日失效之前, 並避免與質保金保函發生重疊, 否則會增加承包商的風險。也就是說, 在質保金保函生效之前, 履約保函必須失效。否則, 等於在質保期內業主既拿著質保金保函, 又拿著履約保函, 兩個保函的金額相加, 會增加承包商被扣保函額度的風險。 第三是質保金保函, 也稱「滯留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審核質保金保函的重點有三項:一是質保金保函的生效應該以尾款的支付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說, 業主支付5%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5% 的質保金保函;業主支付10% 的尾款, 承包商就交付10% 的質保金保函。應該避免在業主還未交付尾款的情況下, 承包商的質保金保函卻提前生效的規定。二是質保金保函的金額不應該超過工程尾款的金額, 通常為合同價款的5% 或10%, 最多不能超過10%。三是質保金保函的失效應當爭取不遲於最終接受證書簽發之日。為了避免業主無限期推遲簽發最終接受證書, 也可以爭取規定:「本質保金保函在消缺項目完成之日或者最終接受證書簽發之日起失效, 以早發生者為准, 但無論如何不遲於××年××月××日」。 五、誤期罰款 對誤期罰款, 應重點審核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工期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例如, 燃煤電站項目應盡量爭取從開工日到可靠性試運行的最後一天為工期, 逾期則罰款。有的項目規定除了上述工期罰款之外, 還另行規定了同期並網的誤期罰款。此時應注意: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機組, 應將每台機組的罰款工期分別計算, 並爭取性能測試不計入工期考核。如果是燃氣電站, 由於是聯合循環, 往往是將整個電站的所有機組合並考核工期和性能指標。也有的業主比較苛刻, 規定從開工令發出之日到商業運行日為工期, 並對商業運行設定了許多條件, 甚至將承包商付清違約罰款(包括誤期罰款) 作為達到商業運行的先決條件之一。應該盡量避免這種苛刻的規定。 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 是否過高, 是否重復計算。 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 應爭取規定累計最高限額, 例如,「本合同項下對承包商每台機組的累計誤期罰款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5% 或者該台機組價款的10%」。 六、性能指標罰款 對性能指標罰款, 應重點審核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對性能指標的確定和罰款的計算方法是否合理。以電站項目為例, 通常應該對每台機組的性能考核缺陷單獨計算。 二是罰款的費率是否合理, 是否過高, 是否重復計算。如電站項目, 應對機組的出力不足、熱耗率超標、廠用電超標、排放量、噪音等考核指標的具體罰款數額或幅度予以審核。 三是罰款是否規定了累計最高限額。以電站項目為例, 為了限制承包商的風險, 應盡量爭取規定對每台機組性能考核缺陷的累計罰款不超過該台機組價格的××%, 例如5%。 四是要特別注意審核業主對性能指標超標的拒收權。因為拒收對承包商的打擊是致命的, 所以必須嚴格審核性能指標超標達到什麼數值可以拒收是否合理。以電站項目為例, 有的業主規定如果機組的出力低於保證數值的95%, 或者熱耗率超過保證數值的105%, 業主有權拒收整個工程。 七、承包商違約的總計最高罰款金額和總計最高責任限額 許多EPC 合同並不規定對承包商違約的總計最高罰款金額。這個總計最高罰款金額包括上述誤期罰款限額、性能指標罰款限額在內, 通常應該低於上述各個分項的罰款限額的合計數額。如有可能, 應盡量爭取規定一個總計最高罰款金額, 例如不超過合同價款的20%, 以免萬一出現嚴重工期延誤、性能指標缺陷的情況, 使得承包商承擔過度的賠償風險。 總計最高責任限額與上述總計最高罰款金額不同。它通常除了上述合同約定的誤期罰款、性能指標罰款之外, 還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責任以及承包商在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違約責任。所以, 總計最高責任限額要大於總計最高罰款金額。通常, 承包商的總計最高責任限額不應超出合同價款的100%。 也有的EPC 合同並不區分上述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約定各個分項的誤期罰款限額、性能指標罰款限額之後, 不再約定總計最高罰款金額, 而是直接規定一個總計最高責任限額, 例如合同價款的35%。 總之, 規定一個或數個最高限額以限制承包商的賠償責任對承包商是有利的, 關鍵是具體限額定得是否合理可行。 八、稅收條款和保險條款 對稅收條款的審核應明確劃分承包商承擔項目所在國的哪些稅收, 業主承擔項目所在國哪些稅收。如有免稅項目, 則應明確免稅項目的細節, 並明確規定萬一這些免稅項目最終無法免稅, 承包商有權從業主那裡得到等額的補償。 對保險條款的審核應當注意關於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別、保險責任范圍、受益人、重置價值、保險賠款的使用等規定是否合理。此外, 還應注意避免在保險公司的選擇上受制於人。例如:孟加拉國為了保護本國的保險業, 規定凡是政府投資的項目, 其工程險必須向本國的國營保險公司投保, 而該國的國營保險公司只有一家。一旦受此限制, 在保險費的談判上就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也有的國家規定本國境內項目的工程險必須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所以, 在合同的保險條款內應盡量爭取排除這種限制性條款。 如果受所在國法律的限制, 工程險必須向所在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則退一步, 還可以爭取在合同中規定, 作為投保人的承包商有權自行選擇第一層保險公司背後的再保險公司。因為大多數亞非國家的保險公司往往對重大項目的承保能力有限, 通常是向國際上具有一定實力的再保險公司(例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等) 尋求再保險的報價之後才自己報價。如果承包商保留對再保險公司的選擇權, 那麼也可能通過自己選擇甚至組織再保險來降低保費。 九、業主責任條款 在審核業主責任條款時應注意:首先, 業主最大的責任是向承包商按時、足額付款。合同條款中應該爭取對業主拖延付款規定罰息, 並且對業主拖延付款造成的後果規定違約責任。 其次, 注意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業主有義務對施工現場提供什麼樣的條件, 其中包括:施工現場應該具有什麼樣的道路、施工用電、用水、通信等條件。 第三, 注意規定業主按期完成其本身工程范圍內工程的責任。例如:在電站項目的EPC 合同項下, 業主應該按期完成輸變電工程和接入系統, 以確保電站的按時並網發電。如果是燃氣電站, 還應該規定業主應該按期完成天然氣的接通, 以不延誤機組的同步並網、性能測試和可靠性試運行。 第四, 在分標段招標的EPC 合同項下, 還應爭取規定, 如果業主聘用的其他承包商施工干擾了本合同承包商施工, 業主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第五, 業主往往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對於招標文件中的信息的准確性業主不負責任, 承包商有義務自己解讀、分析並核實這些信息。這里有一個區別:例如水文地質情況, 承包商可以自己調查並復核有關情況;但是, 對於招標文件中有關設計要求的技術參數, 應該屬於業主的責任范圍。 十、法律適用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法律適用條款通常均規定適用項目所在國的法律, 這一條幾乎沒法改變。有的外商在中國內地投資電站項目, 卻在合同條款中規定適用外國法律為合同的准據法。這是不能同意的。因為關於電站項目的許多法律是屬地法, 只要電站建在中國, 就必須受這些法律的約束, 例如:電站的設計規范、質量標准、環保法規、建設法規、消防法規、安全生產標准等, 均必須適用所在地的首先, 應該避免在項目所在國法規。有的業主因為是國際資本, 電站建在印度, 卻要求EPC 合同的准據法規定為英格蘭法。 這也應該盡量避免。 此外, 還有兩點應該引起注意:一是盡量爭取適用所在國法律的同時, 更多地適用國際慣例, 例如:關於EPC 合同的FIDC 條款、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 號出版物)、國際商會關於見索即付擔保的統一規則等。二是盡量爭取如果法規變化導致承包商的工程造價(成本及開支) 增加, 業主應該予以等額補償。 關於爭議解決條款的審核重點: 首先, 應該避免在項目所在國或業主所在國仲裁, 爭取在第三國國際仲裁, 尤其應該避免在一些對中國懷有偏見的西方國家仲裁機構仲裁。例如:某中國公司在南亞某國的項目, 應該項目的股東在美國、遷就了業主的要求, 規定在美國仲裁協會仲裁,最終被裁決巨額賠款。更奇怪的是,

⑤ epc、pc、c分別是什麼承包合同

EPC是指:設計(E)「Engineering」、采購(P)「Procurement」和施工(C)「Constructing」的縮寫形式。
近年來國際工程市場中對某些項目,尤其是私人投資的商業項目(如BOT項目),採用這種合同遞的較多。這種管理模式與普通的合同管理主要的不同是:

1、適用的范圍:也稱銀皮書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適用於以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工廠的總價合同;也適用於由一個實體承擔全部設計和實施職責項目的總價合同。但是,更適合涉及很少或沒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這種合同通常是由實體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一個配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鑰匙」時)即可運行。

2、承包商的責任: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標書和業主要求,提供生產設備、設計和實施工程,達到准備好運行投產。

3、爭端的解決途徑:合同由業主或者指派一個業主代表管理和解決爭議和索賠,如果發生爭端,交由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請注意的是,該合同條件業主直接管理,而不是通過工程師進行管理和初期解決合同爭端。也就是說無工程師(我國稱監理工程師)參與合同管理。

4、工程價款支付:期中付款和最終付款無需任何證明,一般參照付款計劃表確定,也就是說採用總價合同形式比較多。或者按實際工程量測量(按合同規定的計量方法)及應用工程量表或其他資料表中的費率和價格計算確定。其他估價原則可以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合同風險分配的原則:除不可抗力的社會和自然力因素造成的業主風險外,全部由承包商承擔,包括對工程具體類型有關的現場水文、地下及其他條件數據的審查和評價的此類風險。

以上可以看出,這種管理模式的合同條件,可使招標人(發包人)項目實施的風險盡可能的減少,以避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追加過多的費用,和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可能性。從而使項目的費用和工期固定下來。而對於承包人而言,由於一般情況下是採用總價合同,而且承擔較大的風險,因此在投標報價時報價中要攤入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所以報價的總體水平是高的,也就是說採用EPC承包方式招標人要增加一些投資的。在合同執行期的管理模式不是業主通過工程師管理承包商的工作與生產。而是業主或業主派出的代表對承包商的工作和生產進行監督和管理。但是不能過分地干預,既然承包商承擔設計、采購和施工,並承擔全部責任。所以只要其設計和完成的項目符合「合同規定的預期之項目目的」,就認為承包商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待完工後(「轉動鑰匙」時)即可運行。

至於你提出的「EPC設備招標」是沒有的。但是設備招標可以採用總價合同進行招標。無論是總價合同還是「EPC」合同,招標的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無原則區別。

你需要的「EPC」合同條件,可查閱《FIDIC》合同指南和《FIDIC》編制的1999年第一版(中文版)——即銀皮書——《EPC交鑰匙合同條件》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和中國工程咨詢協會編譯的——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

以上資料摘自一位老前輩的經驗說明。

⑥ 工程合同epc和lump sum的區別

您好,EPC合同就是指工程承包方負責工程設計「Engineering」 (design)、材料及設備采購「」和施工建設「Construction」的合同,僅此而已,至於具體的內容,那就要看合同里是怎麼寫的了。
「EPC」,「EPC」一詞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的縮寫。這里的後兩個詞「Procurement」和「Construction」很容易翻譯和理解,就是采購和施工。
「Lump Sum」一詞出現在一個用於總承包的合同範本中,屬於另一個系列的合同範本,即英國化學工程師協會(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的IChemE系列的合同範本,英文全名為「Lump Sum Contracts」俗名「紅皮書」(Red Book),是化學工程師們編寫的。在此合同範本中,從名稱到內文都沒有使用「EPC」和「Turnkey」這兩個詞,但是卻對合同在設計的各階段,包括工藝設計(process design)和工程設計(engineering design)過程中的活動和責任都作了明確的劃分,並對合同完成時的狀態和活動作了明確的約定,包括「具備了啟用的條件」[RFSU(Ready For Start Up)]和「性能考核」(Performance Test)。這其中的「具備了啟用的條件」和「性能考核」就是「交鑰匙」時雙方檢驗所用的剛性尺度,只不過是該合同範本用了兩個更為難以隨意解釋的專業術語。標題及內文中所使用的「Lump Sum」一詞則需要你在小心仔細地閱讀了合同範本全文之後才能對它有一個全面的理解,而它的中文翻譯也恰恰只能是「總承包」一詞。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⑦ EPC 和工程總承包有什麼區別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採用總價模式,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例如安全目標、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

在國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落實到合同條款就是「拒收」條款,這就非常可怕了,處罰額度大些也就算了,因為這意味著可以用「金錢」來彌補過錯,而「拒收」條件意味著拒絕接收整個工程,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時一個大型總承包項目為業主「拒收」就有可能導致總包企業破產!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商很難通過變更向業主索賠,只有當相對於總承包合同發生「范圍變更」(發包人改變總承包工作范圍)或重大技術條件改變方可向業主進行變更索賠;

總承包合同工作范圍內的設計變更造成的返工、延誤或供貨商的供貨延誤、質量缺陷等均無法向發包人索賠。

這意味著EPC總承包商承受著雙重壓力:

一方面建設單位通過採用總價模式的總承包合同將大部分以往傳統建設模式由業主承擔的重大風險轉移給了總承包商,總承包商承擔的是完全責任(一個有經驗的總承包商應該承擔的);

另一方面,由於總承包商的分包商(設計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施工調試分包商)承擔的是有限責任,總承包商無法將合同風險完全轉移給相關分包合同責任方。

3、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

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總價模式下,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准人工時越少,意味著成本越低、效益利潤越高;

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於降低專業分包成本、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贏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但往往「風險與機會並存」。

採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可以從設計優化入手,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技術要求,總承包商合理的「設計優化」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化取得效益,這就是為什麼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以設計為龍頭」的緣故。

第二,總承包商可以從「管理出效益」入手,由於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采購、施工調試一體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對於傳統業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降低建設成本,從而取得綜合效益。這就是衡臣所說以「以項目管理為核心」。

4、工程目標和項目沖突管理思路不一樣: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目標很單純,僅對相關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標負責,其目標與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建設目標無法完全統一;

說白了,他不會與發包人一條心,因為他僅對單項目標負責卻不對總目標負責,外部出問題往往成為自身履行目標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單位將其作為索賠機會心中暗喜。

而EPC總承包商的項目目標和建設單位基本上是高度統一的,例如項目安全目標、質量目標、進度目標和成本目標,並且建設單位(發包人)通過合同條款給了總承包商巨大的壓力。

採用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後,工程建設的主體應該是總承包商、業主是監管單位、監理是業主聘請的施工管理監督單位。

5、工程干係人復雜程度不同:

設計項目面對的干係人比較簡單,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主管理人員、工程監理、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

施工單位面對的干係人相對復雜,除了業主、監理、政府質量監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係人外,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

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係人,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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