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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糾紛起訴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00:09

『壹』 借款糾紛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我國《民法通則》對債務清償規定了訴訟時效。如果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債權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否則,將承擔駁回訴訟請求等敗訴的後果。

但是,《民法通則》第140條有這樣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所以,在快到訴訟時效期滿時可以採取下面10種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臼起重新計算。

6、保留證據。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盡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制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1)借款糾紛起訴擴展閱讀:

1、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2、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根據相關的法規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法律地位雖然不一定等同於信用社,但借款人仍然可以考慮採取這種措施,總比毫無辦法強吧。

3、如果在3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而且有證據證明,那麼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貳』 借款糾紛怎麼向法院起訴

需要有借條原件、和對方收到該筆借款的收據原件或者向法院提供向借款人轉款的銀行轉內款憑證。
有了這些東西容可以保證打贏官司,然後寫好起訴狀一式三份並按手印,帶上身份證和證據復印件,去往對方居所地法院立案庭請求立案即可!
望採納!

『叄』 關於借款糾紛訴訟,如何確定法院管轄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借款糾紛起訴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如果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看到管轄法院的確定並不是唯一的,根據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以及欠有債務的債務人所在地的法律執行等方面來進行確定,

『肆』 借款糾紛案件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借款糾紛案件屬於來財產自糾紛案件,其收費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收取,其收費標准如下:
1、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伍』 借款不還,最有效的起訴方法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有兩種辦法:

一、欠債人已經失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三年訴訟時效內,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訴訟。即使債務人不應訴,法院也會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後,若債務人下落不明,債權人可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採取招拍掛等形式將房屋或財產變賣,用以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二、可以申請支付令。

符合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

(2)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5)借款糾紛起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網路

『陸』 個人債務糾紛如果要起訴的話,該走哪些流程呢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需要經過這幾個流程: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時還應注意如下事項:

1、根據法規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借貸關系是否明確」,即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借款糾紛起訴擴展閱讀:

無法進行正常債務清償時的特殊處理途徑

由於債務企業暫時的償債能力或約定條件的變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其債務時所採用的方法。依具體情況的不同,有以下方式:

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並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

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一方面有利於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採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

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不管具體調解形式怎樣,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並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達成不違背法律、政策的協議。

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並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

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製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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