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險合同
⑴ 保險合同分為什麼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按保險合同所負責任的順序劃分,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內指保險人對被保容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給與原始賠償的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以其承保的危險責任,再向其他保險人投保而簽訂的保險合同。原保險又稱為第一次保險,一般的保險都是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又稱為第二次保險,再保險不利於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和賠償能力。
⑵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賠償給付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度是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
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不足額保險,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和原則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估價和確定直接影響保險金額的大小。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是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是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保險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人身的價值無法衡量,保險金額是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的最高給付的限額或實際給付的金額。
⑶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應當包抄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⑷ 在保險合同中由法律規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為
在保險合同中由法律規定的保險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保險條款為法定條款。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約定的內容是:
一是試用期。《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是保守商業秘密事項。《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三是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⑸ 保險合同的分類
有15種保險合同。
⑹ 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哪些屬於重要事實
不知你指的保險合同是人身保險合同還是財產保險合同。但不管是哪類合同,投保人專僅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屬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詢問告知。保險人問你啥,你需要如實告知,不同的保險重要事實不一樣。比如,買車損險,重要事實是車輛的當前狀況;買重疾險,重要事實是是否患有可能拒保或者增加保費或者免賠的疾病。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還負有免責條款的說明告知義務,否則不生效。
⑺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根據保險法本條規定,保險合中必須體現的內容必須有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保險公司的辦公地點及其聯系方式,保險合同的主要保障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障責任的開始及結束的時間,所交保費的金額以及交費年限,理賠金給付方法以及數額。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住所和電話等聯系方式。
⑻ 保險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一、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及其附屬物;(二)服裝、傢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第二條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草、樹木、寵物、照相機、音像製品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二、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五)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三、除外責任
第五條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三)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五)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第六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亦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二)堆放於陽台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竹竿、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盜竊或搶劫所造成的損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四)被保險人的家屬或雇傭人員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保險財產而造成的損失;(五)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七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六)因門窗未關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七)在發生本條款第三條一、二、三、四項列明的保險事故時保險財產遭受的盜竊、搶劫損失。
四、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第七條保險金額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分項列明。
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的3‰,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
五、賠償處理
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十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第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時,投保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告知保險財產的存放地點、狀況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出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七、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來源於中國教育資源網。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後,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2.暴風、暴雨、台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2.核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執法行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築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6.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於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佔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並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並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於或高於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2.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後,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並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並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採用書面形式。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人壽保險合同
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三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4.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准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凈額。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