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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45:54

1. 公司注銷了,合同是否還有效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後,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我國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等問題。

訂立原則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

(1)公司注銷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2. 關於公司注銷後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注銷後,並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公司注銷前沒有進行清算,注銷後可起訴股東。合同在簽訂之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特殊約定的除外。

公司現在注銷意味著公司法律主體的滅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銷前合法簽訂的合同。只能說在公司實體滅失後,若有公司的繼受主體,由其繼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若無相關繼受主體,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

只要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公司沒有被注銷,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注銷的時候公司已經被注銷,那麼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因為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存在的。公司在被注銷之前,理應對於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員工工資進行清算,而清算的工作之一是合同的清理。既然公司已經合法注銷,那麼其合同清理工作也應當完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只有五種。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公司注銷合同擴展閱讀:

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第一,法人被注銷後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並無意思表示能力。《民法總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據此,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後,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就不可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反映的並非為已注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合同簽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

第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是訴訟中的適格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三)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依據上述規定,行為人以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應以行為人為合同當事人。因此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應以具體的行為人和相對人為分析對象。

第三,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則,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已經不再是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

第四,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效力不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因公司被注銷,公司已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向的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此,也不能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主張合同無效。

總之,以被注銷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在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合同的當事人是具體的行為人及相對人,如合同的履行中出現爭議,相對人可向行為人主張權利。

3. 公司注銷了,我要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注銷了,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給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4. 公司注銷 原合同怎麼辦

公司注銷 原合同不能履行。
如果是通過注銷決議,在辦理清算注銷的過程中,注銷前簽的合同有效,屬於應當申報的債權債務,由清算組決定如果處理。
如果公司已經完成注銷手續,合同因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而終止。但清算組關於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的報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公司合並,如果是新設合並,原來的兩個公司都要注銷,如果是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注銷,進行合並的公司繼續存在。
清算注銷一定要公告,刊登公告的報紙原件是向工商局遞交的材料之一,沒這個東西工商局不會給辦注銷手續的。原則上報紙的發行范圍應當與工商局的登記管轄范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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