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糾紛
『壹』 廣告費用糾紛管轄權
您好! 謹就你的描述而言,A廣告公司應當向B企業所在地或者C地(可以由專A選擇)的基層法院提屬請訴訟。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外,如果雙方在之前簽訂的合同中或者糾紛發生後自行約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當然,該約定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級別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貳』 廣告宣傳法如何避免糾紛
廣告宣傳法是限制廣告宣傳行為的廣告法律。由於我國的廣告法律還不健全,經常出現很多不良行為進行廣告的宣傳,進而對廣告產生很好的影響,誤導廣大消費者對產品的正確了解。下面是對廣告買賣網總結的關於避免廣告糾紛要避免自己的廣告引發糾紛現象,我認為廣告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廣告活動中應當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要審查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否有合法經營廣告的資格。 3、應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廣告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4、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 西單商場戶外大牌。 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如:美媛春口服液的廣告畫面使用了某畫家的泉的油畫,卻未徵得畫家的同意,後引致法律糾紛。 5、廣告的內容要符合《廣告法》規定的有關內容。
『叄』 廣告牌的糾紛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營業廣告設置在你家的窗戶下面,屬於使用了你那棟樓的公共部位,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55條,應該得到你家同意或者業委會同意。
2、廣告牌的影響有多種,
例如:小偷是否能夠通過廣告牌爬進你家窗戶?有燈光的廣告牌會帶來光污染,影響晚上睡眠;固定不夠牢固的廣告牌在刮大風下大雨時會脫落傷人,等等
3、如果廣告牌對你家有影響,你可以先和設置廣告牌的業主商量,要求他們拆除。
廣告牌的設置一般由當地城管部門負責審批,你可以向城管局咨詢該廣告是否合法審批,如果對你家有影響,打12319投訴。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http://www.szfdc.gov.cn/xxgk/zcfg/fgk/fcl/200711/t20071127_15886.htm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我以前的回答,供你參考
我家的外牆被樓下的咖啡店刷成綠色,我可以向其收費嗎
http://..com/question/58397372.html
『肆』 廣告侵權糾紛
1,張風、呂立。該廣告作品應視為職務作品,如果該廣告的內容不是事先已經設計好,由張、呂二人依照該設計進行製作,而是張、呂二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獨立創作),那麼,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張、呂二人共同所有。
2,如果華宇公司在進行宣傳的時候將作者張、呂二人的名字標示出來,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3,可以,但須將因該作品所得收益的1/2支付給呂立。
『伍』 房產廣告在房產糾紛中到底有沒有證據效力
沖著小區樓房間距有50米、小區綠化率為50%的宣傳廣告,某市一些市民先後購買某小區商品房入住。豈料兩年後開發商又改變建築規劃方案,樓房的間距僅為30米。為此,幾十戶業主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支付擅自改變小區規劃的違約金共約40萬元。
依法分析
目前房地產糾紛很多,其中許多購房者都說後悔聽信了廣告的宣傳,實際的房屋情況和報刊廣告中描述相差甚多。那麼,房屋廣告究竟有什麼樣的法律效力?發展商不能兌現廣告中的許諾怎麼辦?購房者能依據廣告內容追究他們的責任嗎?
房屋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據廣告性質來分析。
有些開發商會將在廣告中的某些許諾購房者的條款寫到正式的「購房合同」中,這時就已經不是廣告,而是合同條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確、有效的。但同時也有一些廣告語不能或沒有變成合同條款,這些廣告一般來說僅僅構成了要約邀請,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什麼是要約邀請呢?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開發商發布上述廣告,只為吸引人們的注意,唯一目的是吸引廣大的客戶向自己打來電話,發出要約。至於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選之地」,完全由客戶自己認識和決定,開發商並沒有做許諾,所以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但是,有些廣告則完全不同,標明了價格、位置、裝修條件、物業管理條件、配套設施設備、贈送的物品或優惠等,我們認為這些廣告已經構成了一種要約,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構成要約的廣告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前面我們所說的構成要約邀請的廣告如何區別呢?它們的區別就在於內容是否具體確定以及開發商是否受該廣告的約束,一般的廣告僅僅是一種要約邀請,但如果其確實就房屋質量、價格、位置或配套設備設施、贈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確地說明,並且確實是這些方面對購房者最終做出購買決定起著極大的作用,那麼就可以認為其內容是具體確定的。這些廣告內容都是針對購買其房屋的客戶而言的,說明只要客戶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雙方沒有其他改變廣告內容的意思表示,開發商就應該受廣告約束,向客戶提供廣告中提到的優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種廣告就不再是簡單的要約邀請,而是一種要約。
技巧提示
由於廣告內容沒有被寫在合同里,所以引發出很多問題。開發商借口合同中沒有規定而不兌現自己在廣告中的許諾,這是一種不講商業信譽的表現。所以,建議廣大的購房者最好將廣告中的一些條件明確寫在購房合同中,以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陸』 因廣告牌質量問題和廣告公司產生糾紛
按合同約定來執行。
麻煩採納,謝謝!
『柒』 我是一名廣告銷售員,有個客戶退款糾紛問題想問
你好:屬於委託合同糾紛,依據合同法,雙方沒有就解除權特別約定的,都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如果因違約解除合同的,守約方可依據合同請求支付違約金,即使解除因廣告實際創作付出的成本無法返還,該成本費法院不會判決退還的。
『捌』 房產廣告糾紛有哪些,法律如何規定商品房廣告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玖』 店面廣告牌糾紛你好,要向哪些部門投訴
廣告審批程序:
(一)設置單位或個人持申請報告、平面位置圖等有關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申請;
(二)市規劃局按申請內容進行現場勘察,根據廣告規劃或勘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
(三)經市規劃局研究(大型廣告或重要地段的言行須報領導批准),不同意設置的說明情況及原因;同意設置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自己的土地或權屬建築上設置廣告的,發給戶外廣告(標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或提出設計要求;不是在自己的土地或權屬建築上設置廣告的,必須出示與相關單位簽定的同意建設廣告的協議書,方可發給戶外廣告(標牌)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或提出設計要求;
(四)設置單位按市規劃局提出的廣告設計條件委託廣告設計,設計方案報規劃科審查同意後,發放《廣告(標牌)設置方案審定通知書》;
(五)設置單位或個人持《廣告(標牌)方案審查通知書》,委託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報經市規劃局確定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後,由市規劃局發給《廣告(標牌)規劃設置申請表》。申請單位或個人持申請表到市城建監察支隊辦理相關手續。商業性廣告的內容需經工商部門核准;公益廣告的內容需經宣傳部門審定.
(六)設置單位或個人持在市城建監察支隊、工商部門、宣傳部門辦理的有關文件到市規劃局申領《戶外廣告(標牌)設置許可證》;
(七)設置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戶外廣告(標牌)規劃設置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後,經市城建監察支隊現場驗線後,方可開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