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合同法解釋

合同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26:24

合同法四個司法解釋是哪四個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一、二;第三是關於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第四是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

㈡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㈢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

合同法51條,是權利人對無處分權的人所作的表見代理行為進行追認的內容。而合同法第49條和50條,講的都是當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的行為超出許可權或者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行為人的代理行為視為有效。

㈣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中有三條規定:
1、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條式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有一條規定
1、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㈤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第10條

解釋一:
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理解:
1.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所涉標的,如超過「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必然認定合同無效。即肯定了合同的有效性。
2.但,如「訂立的合同內容,所涉標的」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禁止經營」的范疇,有任何一種情形,則認定合同無效。

㈥ 合同法第286條有關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

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議而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承包人不得委託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後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6)合同法解釋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法定抵押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設立的,不需要辦理抵押權登記。但是,有學者認為,法定抵押權成立的條件有以下五點:

1、建設工程已經竣工

建設工程未竣工,不發生法定抵押權。建設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也不發生法定抵押權。

2、必須是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發生的債權。而且這里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僅指269條第2款所說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不包括在內。

在訂立總承包合同後,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承包合同,轉承包合同,僅總承包人享有法定的抵押權,分承包人、轉承包人沒有此權利。

3、其債權為依照建設工程合同所應支付的價款。這里的價款不是市場交易中的商品價款,而是發包人依照建設工程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勞動的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以及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學者將其概括為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4、法定抵押權的標的物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的,屬於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不動產)及其基地使用權,包括組裝或固定在不動產上的動產,不包括建設工程中配套使用並未組裝成固定在不動產上的動產。

5、必須是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

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應當解釋為法律禁止的流通物,包括:公有物,如國家機關辦公的房屋建築物及軍事設施;公用物,如公共道路、橋梁、機場、港口,及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等。但國家機關的員工宿舍不屬於公有物。

㈦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如何解讀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㈧ 合同法有幾個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就以上四個司法解釋。

㈨ 解釋合同法法條

這里的損失一般是指實際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是包括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的,當然不是法院說了算,但是這個可以預見、應當預見的標準是具有一定的可裁量性的,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