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運輸合同
A. 車輛運輸合同的樣本
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准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准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准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托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 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運費
B. 我是給物流公司拉貨的司機,在運輸途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貨物損壞,我們簽訂的有運輸協議,損失誰承擔
根據你們簽訂的運輸協議承擔損失,所運輸協議中沒有規定發生意外,如何分配責任。則需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認定,所以需要保留相關證據。金額較大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運輸貨物損毀滅失的,承運人有賠償責任
貨主(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貨運公司、快遞公司等承運人後,承運人應該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將貨主交付的貨物安全地運送到目的地,這是承運人的義務。
確定索賠金額
當確定了索賠的對象後,最重要的就是確定賠償金額,這直接關繫到托運人或收貨人能不能彌補相應的損失。一般情況下,雙方都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確定最終的賠償金額:
1、當事人對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有約定的,就應當按約定數額進行賠償。
2、當事人對賠償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一致達成新協議補充確定賠償金額;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依照前一原則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4、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進行賠償。
通常賠償金額最好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這樣既能保證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損失等盡可能得到彌補,又能維護承運人等責任方的利益,以便賠償事宜盡快落實。但是實際上雙方很多時候都難以協商一致,尤其是涉及金額很大時,任何一方哪怕退讓一點點,所遭受的損失都是不能承受之重,所以賠償金額往往就是雙方爭議最大的地方。
C. 車輛運輸合同用word文檔還是用excel
Word文檔在處理文字上比Excel表格便捷得多,建議使用Word處理合同文本。
D. 車輛運輸合同的樣本
車輛運輸合同托運方: 承運方: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本合同由 (下稱「托運方」)與 公司 (下稱「承運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並生效。托運方授權 ,全權代表托運方執行本合同。鑒於托運方根據其需要願意在本合同所規定的線路及施工區域中使用屬於承運方所屬的車輛托運托運方的貨物,而承運方願意按照雙方達成的下列條件及條款,為托運方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車輛運輸服務。為此,合同雙方就如下各項條件及條款達成一致意見。車型、噸位 車牌號車型: 半掛平板車 噸位: 40噸 車牌號: 第二條 運輸線路、托運的貨物名稱:但不限於所規定的線路和貨物。運輸線路安邊鎮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鎮貨物名稱挖掘機現代225 一台,安邊至紅柳河1趟,運費1800元挖掘機日立220 三台,安邊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往返各3趟,運費11100元。挖掘機大禹225 一台,安邊至紅柳河,紅柳河至安邊,往返各1趟,運費4800元。第三條 車輛限制條件1.根據本運輸合同,承運方按照托運方的要求在托運方施工區域內進行與托運方施工作業有關的合法活動,車輛進行運輸、作業時,其能力的發揮應控制在車輛技術規范范圍之內。2. 承運方在提供服務時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1)在車輛性能允許的范圍內保持對托運方人員、貨物的運輸服務;(2)在運輸期間承運方司駕人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3)車輛在托運方施工基地待命時,應作好准備,隨時根據托運方的要求出車。3.如果車輛需要取得有關當局要求得在上述線路及托運方施工區域取得許可證,承運方負責辦理車輛、司機及相關的證書。4.車輛應在托運方指定的線路或其它地方,進行運輸服務。
第四條 裝卸貨地點: 安邊鎮、紅柳河 。
第五條 運輸期限: 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按實際使用天數,並以托運方 確認的天數為准。
第六條 車輛的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1、承運方應在規定的日期,將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車輛在合同規定的地點時間裝貨和卸貨。裝卸貨物時托運方應按合同要求進行驗車。
2、如果承運方在合同規定的裝載貨物日期不能提供本合同規定的車輛,本合同解除。
3.如果承運方不能滿足合同規定的運輸服務,又不能及時提供合適的車輛,本合同解除。
第七條 車輛狀況
1、承運方在裝載貨物前,應對車輛進行精心的檢查和維修,使車輛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規定的運輸服務。同時,承運方還應保證車上配有足夠的備品、備件,持有有效證書的合格司機。
2、在整個運輸服務期內,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車輛發生磨損損壞或其他任何故障,承運方應採取有力措施,對車輛進行維修,使車輛恢復到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八條 司機的職責
1、承運方保證,司機應根據托運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時間及計劃迅速地履行其職責。托運方將隨時向司機下達指令和要求,司機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設備運轉記錄或路單,記錄車輛的行駛路線,以供托運方或其代理人查閱。
2、承運方應保證其司機時刻監督和管理貨物的裝載、擺放和整理。
3、司機應具有起駕駛車輛、運輸、吊裝等方面的全面的知識與技能。
4、司機或指定人員應保證及時向托運方 匯報車輛動態及車輛狀況,並服從其指揮和調派。
5、司機 代表托運方,並處理現場事務。
第九條 司機的行為
在實施運輸作業服務時,托運方認為不適當的司機,可書面通知承運方說明情況或要求替換。承運方應在24小時內給出明確書面答復或立即更換。
第十條 費用與支付
1、運輸價格: 費用合計:
該單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運輸及裝卸費、過橋過路費,貨物保險費、車輛險分攤費,各種稅費在內的固定價格,不應因本合同生效以後出現物價上漲、通貨膨脹或政策性變化而調整。托運方將不再承擔除合同價格之外的任何費用
2、運費的確認支付方式為:
運費的確認:以托運方代表 簽認的天數或噸公里為運輸量的確認依據。無托運方代表 和承運方代表 簽字,托運方的財務及經營部門不予以結算。合同雙方在此特別聲明: 代表托運方是本合同運費量唯一確認人, 代表承運方是運費量唯一確認人,除這兩位雙方代表外,雙方任何人無論在運輸過程中和前後以外簽認的運輸量等文件都不作為本合同運輸價款確認的依據和結算依據;無論運輸路單、運輸確認量單等文件是否該有甲乙雙方的公章,只要以上文件無以上兩人的簽認也不能作為本合同價款確認的依據和結算依據。
支付方式為:運輸任務完成後,以托運方代表 簽認的天數或噸公里為結算依據,視托運方資金到位情況,現金支票或承兌匯票支付。
第十一條 稅務
雙方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稅務均由各自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在運輸作業期間由於下列原因,車輛中斷運輸服務或不能使用,該中斷運輸服務或不能使用的時間,不計運輸費用。
1、車輛出現交通事故及其他影響有效運輸服務的事故。
2、車輛進廠修理或其他維護車輛性能的措施。
3、司機在車輛性能允許的范圍內不服從托運方代表指揮調度。
第十三條 維修保養
1、在運輸作業期內,如果車輛需要進行年檢或進廠修理,承運方應提前三天向托運方申請。
2、在整個運輸作業期內,承運方享有定期保養的權利,車輛連續工作 月或 公里定期保養時間為 小時,車輛需要定期保養時應提前三天向托運方申請,並按托運方確定的時間進行保養。車輛保養期間不計費用。
第十四條 承運方提供的項目
1、托運方支付所有的車用油料、司機工資,等相關費用(過橋、路費)。承運方提供物料並支付司乘人員的全部保險費及各種費用。
2、根據本條的規定,因提供或支付費用的所有物資、油料、供應品等而引起的有關責任由相關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轉讓
托運方根據生產需要可以將本合同轉讓給與其業務性質相似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
第十六條 疫區及違反當地法規
如果承運方之司駕人員未經托運方或其代理的書面同意,或未得到托運方的書面指令,而與疫區發生接觸,由此造成一切後果由承運方負責。由於司駕人員進行走私活動或從事違反當地法規的行為,而使車輛被交通部門或其他當地當局拘留,使車輛不能正常工作,司駕人員應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
1、雙方不得在車輛裝卸載違禁品或其他可能使車輛被扣留的貨物和物品。裝載的易燃物、炸葯、導火線、有毒及放射性物品及其他類似危險品,都應有安全可靠的器皿,並辦理符合國家法令及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手續。
2、托運方及其關聯公司應事先把即將裝載的易爆及危險品的性質及有關預防性安全措施書面通知司機。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由於以下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承運方承擔責任,並賠償托運方經濟損失:
(1)承運方不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
(2)承運方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收貨人;
(3)承運方未遵守雙方商定的運輸條件或特約事項,並由此造成托運方損失;
(4)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貨物運送到托運方指定的目的地;
(5)在運輸過程中由於承運方間接或直接責任,造成貨物丟失或損壞的;
(6)承運方未經托運方同意,擅自將貨物委託其他公司運輸,並由此造成托運方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的擴大,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對方違約造成經濟損失和防止損失擴而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3、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承運方應負責處理,並賠償托運人所損失的貨物,托運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承運方應保護托運方不受到任何追究和損害。
4、對於因不可抗力或執行國家法令、搶險救災、戰爭任務等,造成車輛和貨物損失的,甲、乙雙方各自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九條 保險
1、承運方應按國家規定購買車輛險及司駕人員意外傷害險、並投保所運輸的貨物運輸險。
2、雙方根據本合同購買的所有保險,均應將對方列為附加被保險人。所有上述保險均應背書,放棄任何向對方及其合營者,以及與對方有合同關系的施工設施的所有人及作業者的代位求償權。
3承運方應向托運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有效的保險憑證或保險單副本復印件,或托運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避免,並不可克服或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軍事行動、戰爭、罷工、動亂以及政府機構的行動。
2、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應視其為違反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間接的物質損失(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由各自承擔。
3、不可抗力發生後,受影響的一方應盡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作出詳細解釋。雙方應進行友好協商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托運方可根據本合同的有關條款決定暫停或終止本合同,並依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補償承運方在此前發生的合同費用。
第二十一條 結構改裝
在運輸作業期間承運方提供的車輛不能滿足托運方的貨物運輸要求的,承運方應當根據托運方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對車輛進行改裝。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
若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約定向東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查閱記錄
1、為審核和確認托運方向承運方支付的費用,托運方或其授權代表有權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審查承運方及其司機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帳簿、記錄、程序、信函、收據、憑證和文件等。
2、如果托運方對任何資料及計費依據有異議,而且承運方不能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證明材料,則托運方有權拒付。
3、對要求付款依據資料,托運方有權得到足夠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保密
除非事先得到合作雙方的一致同意,托運方及承運方保證其本身以及與其執行本合同有關的其它人員:
1、不向記者、也不在書籍、雜志、期刊、廣告、廣播、電視、或其他新聞媒介中公開下列資料:
A、本合同的條件及條款
B、作業過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設備及僱用人員;
C、合作雙方人員所掌握的有關作業的其他資料。
2、不向與本合同無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泄露上述資料。
第十五條 通知
為執行本合同(除另有規定外),合同雙方均可按照下列地址以書面、電話、傳真等形式向對方發出通知。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運方: 承運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經營地址: 經營地址:
電 話: 電話:
開戶行名稱:
賬 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 我是承運方,自己運輸車輛不夠,需要別的運輸公司幫忙,分運合同有模板嗎
這個你直接和其他運輸公司另行簽訂一份委託運輸合同即可。
模板: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電 話: 傳真:
承運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 址:
電 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地方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甲方)委託 (乙方)承擔甲方的貨物運輸業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范圍
1.1甲方委託乙方承運的貨物為月(客戶名稱)簽訂的合同編號為: 的 (線路) (貨物名稱)。
1.2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的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或符合客戶要求的運輸方式)。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的運輸要求
2.1乙方人員和車輛應具備甲方所委託所有傾家盪產物的承運資質和條件。
2.2對承運的要求是門到門服務。本合同內條款未詳細描述或未涉及到的相關運輸要求,均按甲方與客戶所簽訂的運輸合同及附件要求為准。
2.3委託運輸的每筆業務業甲方以傳真或電話的方式通知乙方。
2.4乙方在接到甲方運輸任務後,須按照甲方客戶要求的時間安排車輛到位。
2.5乙方必須保證甲方所委託貨物365天正常發運,如乙方不能操作,致使甲方另行調車操作,則差價部分由乙方全額承擔。
2.6甲方對乙方受委託後的整個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服務質量問題將按照客戶下達的考核罰款為准,甲方有權從每月乙方運費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索。
第三條:乙方對甲方委託運輸業務的承諾和違約條款
3.1簽約後甲方應對甲方、甲方客戶信息和客戶的產品有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特別是對合同和運作系統的細節予以保密,不得將上述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本保密條款在合同終止2年內仍然有效。
3.2乙方接受委託後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地點提貨,如由於乙方原因造成提貨遲到而引起客戶罰款或甲方經濟損失的,則應在對乙方結算的運費中扣除甲方相應的損失。
3.3乙方在提貨時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和指揮,遵守甲方客戶發貨點的規章制度和裝載規定。違者甲方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做出相應的處理,並由乙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3.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保證貨物完好無損。乙方在裝貨交接時應檢查貨物包裝是否完好,是否符合相應的運輸要求,清點貨物數量,且在交接單上註明貨物基本情況並簽字。如接受貨物時發現貨物外包裝破損、貨物數量不一致、貨物二次封箱包裝、不符合運輸要求(包括破損、變形、泄露、潮濕等異常情況),均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在交接單上詳細註明情況並取得交接雙方簽字認可或其它證明文件,在接到甲方指示後再作處理。乙方未註明上述不正常現象的,則視為貨物完好,如因乙方未詳盡註明上述不正常現象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則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及其雇員不得在甲方客戶的簽收單、情況說明等書面材料上做出與事實不符或者不利於甲方的情況說明、簽字確認等;乙方認為不適宜運輸,應及時提出,否則交接簽字確認後,則承擔整個運輸過程的貨物完好的一切責任;由於路途顛簸、配貨不當、盜搶和交通事故等原因出現貨損,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3.5乙方須按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如由於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送貨遲到或客戶拒收,而導致的甲方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6乙方應確保與甲方的業務信息暢通,同時乙方應安排指定人員對甲方每一筆業務進行全程跟蹤,如發生意外情況必須在第一時間反饋給甲方。並於每天9:00之間將真實准確的車輛動態信息以傳真或其它形式反饋給甲方;如發生信息反饋延誤或信息內容失實現象,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將向乙方追索一切賠償。
3.7乙方應及時通知收貨人貨物的到達時間,使收貨人有合理的時間准備接貨,如因乙方未能及時通知或其它原因造成運輸延誤或差錯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到達目的地後,應配合收貨人清點和卸貨,並按要求讓收貨人簽字、蓋章或填寫收貨人身份證號碼並索取身份證復印件,註明收貨日期。如有破損或數量差異須及時告知甲方,並按甲方的處理方式執行。違者甲方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做出相應的處理。如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短缺、竄貨、錯發/送現象,乙方須承擔客戶提出的賠償,並扣除相應的運費。
3.8乙方須在貨物送達七天內,將回單返回給甲方,並做好交接簽收確認。如甲方需加急返回,則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執行。如乙方發生漏簽或遺失回單情況,甲方有權拒付該筆運費。如無甲方客戶認可的有效收貨證明,乙方將賠償單據上貨物的全部價值。如甲方回單不能按時返回,則甲方停止支付該月份起預算運費,待有效回單返回後,在下一個預算期時支付運費。(回單不能按規定返回的,按甲方客戶規定罰款並在運費中扣除)
3.9車輛在運輸貨物時發生意外事故的,其車輛損失及人員傷亡由乙方自行負責,造成第三人財產損失和傷亡的,乙方應當給予第三人補償,並在此同意保護和不使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及其貨物因此遭受損失的,乙方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乙方應在事故發生後馬上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應急安排。在事故和糾紛處理期間,乙方應及時調撥其它相同或更高規格的適載車輛繼續履行合同。如乙方無法提供替代車輛時,甲方有權另行安排,所發生的費用和支出由乙方承擔。
3.10如乙方的人員在為甲方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或死亡,則除非乙方可以證實相關人員傷害或死亡是由於甲方的重大過失或故意造成的,否則乙方應免除甲方的相關責任或確保甲方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3.11如遇貨物破損等其它事故需要向保險公司、客戶或政府部門進行解釋或提供證明的,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處理相關事宜,並根據甲方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證明文件、情況說明、簽收單等)。乙方應自簽收記錄、交接單簽收之日和相關情況說明出具之日起三年內妥善、良好保存上述文件。如因乙方未能及時提供上述文件或未能妥善保存上述文件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賠、訴訟而對第三方進行賠償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3.12乙方在此同意並完全承認甲方及其貨主對合同項下貨物的所有合法權利,並不可撤銷地放棄對合同項下貨物或文件的留置權。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服務供應商對任何貨物或文件沒有也將不會有任何權利。
3.13在任何時候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其指定公司均無權扣留甲方委託承運的貨物,否則視為違約/違法行為。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經濟損失。
3.14如乙方提供服務的雇員發生變化,則乙方須至少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提供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補充人員接替變動人員的工作。
第四條:保證條款
4.1乙方應將元履約保證金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前打入甲方公司賬號內,甲方收到保證金後應當開具收據交乙方。甲方有權根據運輸量的變化而調整乙方的履約保證金。
4.2上述保證金系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證。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中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扣除該保證金作為違約或物損賠償金等;在合同履行期間,因乙方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條款,導致甲方扣除乙方保證金後,乙方應在一周內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另行追償;同時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履約情況予以提前解除合同。
4.3乙方在合同期內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應在合同終止三個月內將上述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五條:運費標准和付款條件
5.1費和客戶規定的免費輔助品運輸),乙方在合同期內無權以任何理由隨意變動運輸價格。
5.2運費結算方式: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後(3個工作日內)付清乙方第一個自然月運費,以後運費每月15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方對乙方結算上個自然月運費(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在甲方確認回單全部到齊無誤、質量事故賠償處理完畢後,按照雙方約定的支付賬周期,以現金或轉賬形式支付給乙方。如因對賬延誤、回單有誤或憑證不齊的,運費結算則順延至下次的支付賬期。
第六條:合同期限
6.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6.2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本合同生效。
6.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4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其他
7.1合同一經簽署,乙方不得直接競爭或間接競爭甲方的客戶和競爭甲方參與的競標項目,一經查實,將扣除乙方當月的運費和合同保證金,並終止合同。
7.2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書面認可,否則乙方不得將本協議下的運輸業務部分或全部交由第三方履行。盡管有前述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乙方應對其委託的第三方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7.3本合同的簽訂不構成任何甲方對乙方最低運輸量的承諾。
7.4乙方應符合甲方的質量、環境、安全、職業健康的體系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環境保護、安全、職業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7.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宴請、娛樂、送禮等)違反甲方的清正廉潔規定,一經查實,將扣除當月運費的一半,並立即終止合同。
7.6保險由乙方負責,甲方運價中已含保險費;乙方保險到期如不提供續保憑證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