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位合同
1. 車位的租賃合同怎麼寫
車位的租賃合同一定要寫上租賃雙發身份,留下身份證明,標注租賃價格,時間,從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甲方乙方雙方責任規定等,詳情見下圖模板:
(1)租賃車位合同擴展閱讀:
租賃協議是指某人(出租人)將標的物的佔有權或控制權(附帶或不附帶購買選擇權)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換取租金或其他給付的協議。租賃必為有償,若雙方並未約定租金,僅約定一方將物交由他方無償使用者即非租賃,而系借貸契約。
租賃協議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並在租賃關系終止後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1.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
2.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據此規定,我國租賃合同的形式為:
1. 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採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做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
2. 將車位出租給鄰居,需要簽書面合同嗎
車位租給鄰居最好還是簽個書面合同比較好。
3. 地下車位簽訂的是《專屬使用權合同》是不是屬於租賃合同
屬於租賃合同。
一,地下車位一般情況下有二種:一種是人防工程規劃面積(普通都是這種);另一種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車位(常見於大型專用停車場)前者不可以轉讓或贈與,只可以出租。後者是楞以轉讓、贈與、出租的。
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租賃車位合同擴展閱讀: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