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
① 教育合同實務的要素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版
(一)當事人的權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② 在教育合同的什麼等階段及教育合同權利的行使
在教育合同的()等階段及教育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中,都可能發生教育合同糾紛。
D.解除
③ 教育合作合同包括哪些
教育合同是平等主體的教育機構與受教育者或其委託培養人之間簽訂的,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約定教育機構向受教育者提供特定的教育服務,受教育者或其委託培養人向教育機構支付教育成本的民事協議。
教育合同是指教育機構與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簽訂的有關實施教育教學行為或提供教育協作行為的協議,它包括人才培養合同和聯合辦學合同。教育合同是民法合同的一種,並具有目的公益性、主體特定性、標的智能性、形式附合性等特徵。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教育合同亦由主體、內容、客體三方面要素構成。教育合同的產生有其客觀必然性,市場經濟、教育體制改革和相關法律制度是教育合同存在的基礎。中國教育合同制度目前仍不完善,亟待制訂專門的《教育合同條例》對教育合同實行有效的法律調整。
④ 我該怎樣終止教育合同
這種情況還是雙方協商比較好。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違約行為。
⑤ 關於教育合同上賠償問題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准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准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⑥ 教育合同是實踐中存在的一種無名合同,是不是正確的
教育合同只存在於非義務教育領域。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質:第一,教育合同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教育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教育合同的目的是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第四,教育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協議。隨著市場經濟對人才質量和數量要求的提高,教育合同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實踐中大量出現了各種教育合同。教育合同對培養人才、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由於教育合同不在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之內,屬於無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