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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釋義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17:58

合同法3條釋義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理解:在簽訂民商事合同中,合同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即在合同法及相關民商事法律上,他們沒有高低貴賤之分。簽訂合同,一方不能強迫合同的另一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行為。即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的另一方不得非法干預。

㈡ 解釋合同法法條

這里的損失一般是指實際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因此,是包括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的,當然不是法院說了算,但是這個可以預見、應當預見的標準是具有一定的可裁量性的,法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

㈢ 合同法有幾個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於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3.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9次會議通過。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就以上四個司法解釋。

㈣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有幾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能作為法律條款用嗎

合同法釋義,就是對於合同法的法條的解讀分析理解。釋義部分不是法律依據,不是法律條款,不能 適用。
合同法本身是法律條款,可以適用。

㈥ 《合同法》110條解讀。

1.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內容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專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屬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
2.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解釋本條規定了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為繼續履行;二為賠償損失。非金錢債務,是指除了金錢作為標的的債務以外的債務,這類債務的標的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㈦ 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釋

合同法51條,是權利人對無處分權的人所作的表見代理行為進行追認的內容。而合同法第49條和50條,講的都是當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的行為超出許可權或者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行為人的代理行為視為有效。

㈧ 合同法52條規定釋義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一般來說本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本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很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心,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保護國有資產。

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欺詐的種類很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提供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者貨款等。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故意。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並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仍為之。欺詐的故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積極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故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於受欺詐的結果。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他人由於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須是相當嚴重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懼。如果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相信的,不構成脅迫。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合同。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理狀態,並且脅迫人希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願一致。(2)脅迫者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如脅迫者必須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者接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脅的行為。如果沒有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脅迫行為。脅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後,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3)脅迫行為必須是非法的。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對另一方施加壓力,則就不構成合同中的威脅。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對方若不按時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訴訟,則因為提起訴訟是合法手段,不構成脅迫。(4)必須要有受脅迫者因脅迫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脅迫者訂立的合同。如果受脅迫者雖受到了對方的威脅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於對方的脅迫,則也不構成脅迫。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後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於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此類合同中,行為人為達到非法目的以迂迴的方法避開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又稱為偽裝合同。例如,當事人通過虛假的買賣行為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由於這種合同被掩蓋的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所以本法把此類合同也納入了無效合同中。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違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無效。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對於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雖然沒有採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確立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實質上是違反了社會主義的公共道德。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與他人簽訂合同出租賭博場所。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從本條的規定可知,只有違反了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排除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即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了強制性規定,則構成本項規定的情形;對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商品的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或者必須為某些行為,如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等都屬於強制性規定;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是指規定人們不得為某些行為的規定。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於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如我國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法規。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㈨ 請問哪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釋義的電子版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㈩ 合同法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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