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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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張子國系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2005年6月23日,張子國和李威簽訂了《北京市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李威購買張子國擁有的位於北京市東城區的訴爭房屋,房屋交易款45萬……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房屋產權交割完畢前,買賣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該房屋交易價格;不能以任何理由取消房屋交易。2006年2月12日,張子國和李威簽訂了《補充協議》,雙方在該協議中約定因國家政策原因訴爭房屋暫時不能過戶,經雙方協商先將購房款全額45萬元全部結清,待政策明確後在辦理過戶手續。當日,李威支付了購房款45萬。
後李威的配偶王曼春於2006年將訴爭房屋出售給了宋帆,雙方協商一致訴爭房屋以38萬元的價格轉讓,宋帆先支付31萬,餘款7萬待過戶時支付。2006年2月6日,宋帆向王曼春支付了購房款25萬,2006年3於17日又支付了購房款6萬,王曼春對此出具了收條。隨後,王曼春將訴爭房屋交付給了宋帆使用,張子國將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交給了宋帆。同時雙方變更了其他相關手續。出售該房屋給宋帆時,該房屋仍未具備上市交易條件。
2014年4月,該房屋具備了上市交易條件,宋帆找到了李威和林秀英要求過戶,但由於雙方之間存在矛盾,過戶事宜未能達成一致。
隨機宋帆將李威起訴至法院,並將林秀英列為第三人,訴請法院判令李威和林秀英配合其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訴爭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審理經過:
庭審中,法院查明王曼春在2006年出具了兩收條。第一張為2006年2月6日,第二張偉2006年2月17日,兩張借條的分別為:收到宋帆房款25萬元,王曼春2006年2月6日;收到宋帆房款6萬元,2006年2月17日。同日,其又出具一份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宋帆訴爭房屋購房款31萬元,該房屋總價為31萬元。收款人王曼春,2006年2月17日。
王曼春認可上述收條均系其簽署,且收到了宋帆支付的31萬,但表示雙方並沒有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宋帆則表示雙方沒有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但遞交了訴爭房屋的房產證。李威、張子國和王曼春則表示該房屋產權證書已經作廢,並提交了張子國2010年通過掛失取得的訴爭房屋房產證原件。宋帆對此表示認可,關於沒有支付的7萬元,宋帆則表示雙方口頭協商在過戶時再支付剩餘款項,現在他表示隨時可以支付該款項。李威、王曼春對此不予認可。
宋帆提交了張子國書寫的收取宋帆訴爭房屋2010年到2011年及2014年11月到2015年2月供暖費的收條。張子國對上述收條予以認可。隨後宋帆有提交了落款為張子國的收到宋帆2006年到2010年供暖費收條復印件,張子國對此不予認可,提出上述期間的供暖費系自己繳納,但就其主張為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庭審中,王曼春和李威表示李威一開始對王曼春出售訴爭房屋不知情,李威是在王曼春收取購房款之後才知道她將訴爭房屋出售給了宋帆,李威並不同意出售訴爭房屋,他曾經因為要求宋帆騰房的事情和宋帆發生過沖突。宋帆則表示李威參與了訴爭房屋的買賣交易過程,同時宋帆提交了王曼春代李威簽署的租房合同原件、李威簽署的物品清單原件以及李威得身份證復印件,以此證明李威租賃了案外房屋104號房屋,並且實際參與了訴爭房屋的交易全過程。王曼春和李威則表示認可證據,但不認可李威租賃房屋就是參與了賣房。
在法院庭審中,證人張衡出庭作證,證明其與宋帆、王曼春是好友,2005年左右宋帆想在北京買二手房,當時王曼春是房屋中介人員,所以就給王曼春打電話說明了情況,王曼春就帶著她和宋帆看了幾處房子,其中有次帶著王曼春的家裡,當時李威也在家,王曼春提出樓上有一套房子,並和李威說把他們的房子賣給宋帆,李威當時說可以,就和兩人看房,當時兩人商量房款31萬,等房東回來後在給5萬就辦手續。隨後宋帆把錢給了王曼春。宋帆表示認可證人證言且證明了李威對出售訴爭房屋是知情的。
法院經審理得知該房屋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經詢問得知宋帆非京籍且沒有達到連續5年以上的在京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的記錄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審判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張子國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協助李威將訴爭房屋過戶至李威名下;
二、李威在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書後七日內協助宋帆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宋帆名下,同時宋帆將餘款5萬元給付李威。
一審判決之後,李威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雙方所爭議的焦點在於合同是否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李威在購房後並未居住使用訴爭房屋,其還租賃了該房屋所在樓的另一件房屋,並在該房屋內居住。其主張對王曼春出售訴爭房屋不知情的說法不能成立。
第一,李威在購房後對該房屋長期「不聞不問」不符合常理;第二,2010年李威已經知道訴爭房屋被出售且已經被宋帆居住之後認為提起訴訟,並且其在庭審中的陳述也無法佐證他對王曼春售房一事不知情。然而,即使事實真如李威所說他不知道王曼春出售訴爭房屋的事情,王曼春出售訴爭房屋構成了無權處分,也不能認定訴爭房屋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因此無聲所提出的他對訴爭房屋買賣不知情的說法不能導致對合同效力的否認。
宋帆在庭審中所提交的證據及其居住在訴爭房屋內的客觀事實可以證明,宋帆和王曼春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李威在知道宋帆居住訴爭房屋的情況下部提出訴訟,更加可以證明他本來就和王曼春一同出售了訴爭房屋,或者對王曼春出售訴爭房屋的合同予以追認。不論如何,房屋買賣合同都是成立的。
因該合同的設立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所以該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第三人主張解除合同,但及時解除合同,也是由王曼春作為無權處分人和宋帆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而第三人主張解除,也是證明了其與無聲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而法院的處理結果和最終處理結果也是一樣的。
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交易習慣及一般規定,買受人有支付對價款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過戶的義務。因該房屋系不動產,我國不動產交易需要進行登記方式完成交付,因此宋帆起訴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於法有據,法院應當對其請求予以支持。
因該合同成立時間早於2011年2月17日且為二次轉讓,法院判決產權人將所有權先行過戶到李威名下再由李威過戶到宋帆名下的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二手房交易糾紛律師靳雙權提示各位閱讀到此文的當事人,像房屋交易這類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約期限及其他相關事宜時一定要謹慎,多去了解一些相關的購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此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您遇到了糾紛,也不要著急,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雙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函件及簡訊等有關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到一位資深的專業房地產律師,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靳雙權律師曾於2016年2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節目的采訪,如果您想了解有關二手房買賣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他相關問題,建議您可以搜索「3·15特別節目:大律師告訴你二手房買賣小心哪些『猴賽雷』」來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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