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規則
❶ 侵權責任法規則原則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
首先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就是第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原則。它的含義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這個表述首先是強調過錯責任的歸責依據是過錯,不是損害或者其它的因素。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就是說根據一定的基礎事實,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為人不能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麼就應當承擔責任。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中90﹪范圍內適用過錯推定。發生機動車事故,機動車一方把人撞了,可以從機動車撞人這個基礎事實推定機動車一方是有過錯的,然後要由機動車一方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機動車一方證明的事由是法律上承認的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事由,則在90﹪的范圍之內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但是你要證明不了,就要你來負責,這就是過錯推定的含義。
三、嚴格責任原則
第七條關於無過錯責任或者說嚴格責任的規定。所謂嚴格責任就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以後,不管行為人有沒有過錯,依據法律規定要承擔責任的,仍然要承擔責任。
❷ 《合同法》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者競合時的處理規則
當事人選擇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法院不受理同時提起兩種訴訟
但是兩者成立的依據不同 要做的工作也不一樣
違約 你要證明約定合法存在 對方違反約定的行為事實
侵權 你要證明對方侵犯你的合法權益 對方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並且有損害結果 對方的行為和該結果還要有因果聯系
❸ 侵權行為規則原則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區別
您好,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准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准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歸責原則是侵權後認定用哪種方式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的條件,沒有歸責原則,那麼構成要件也難以確定。
❹ 判決商標侵權案件的規則有哪些
您好,《商標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商標侵權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都會被認定回為商標侵權答。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❺ 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有三種,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僅僅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殊情況。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 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① 在一般侵權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使發生損害也不負賠償責任。
② 在過錯責任下,對一般侵權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③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承擔有重要影響。
A) 在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共同過錯;此時按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並負連帶責任。
B) 如受害人有過錯的,即構成混合過錯,依法可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
① 含義: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其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體現在民通126條)
② 此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它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舉證倒置原則的含義:
A) 受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存在因果關系,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情況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B) 受害人為免除責任,應由其自己證明主觀上無過錯。
④ 法條上的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 含義:指當事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盡管其主觀上無過錯,便根據法律規定(民通106條系3款)仍應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2) 適用情形(民通規定):
① 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的行為
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行為
③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
④ 產品不合格致人損害的行為
3) 適用的注意事項
① 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② 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人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但原告應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系。
③ 我國實行的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出現法定免責事由時,有關當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責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 含義: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均無過錯,但如不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2) 適用中的注意事項:
① 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② 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與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綜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條中的體現(民通和民通意見):緊急避險致人損害的(險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採取的措施無不當);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損害的(可責令對方或受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❻ 侵權責任中替代責任有哪些基本規則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僱主轉承替代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用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❼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
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責任與契約責任
侵權行為法調整的是一般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一般保護義務」),與契約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別保護義務」)不同,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過程中,比起適用范圍不斷膨脹的契約責任(例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契約、附隨義務與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做為一般保護義務一直以來都被嚴格限縮。
侵權行為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契約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因而其所承擔的往往是積極的義務。另外契約法中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利益,而侵權法則無。從現有的中國法律實踐來看,二者的區別還在於,契約法所引起的違約責任是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侵權可能會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❽ 商標侵權裁判的規則有哪些
商標侵權裁判規則10條
1、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與正當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其在該相關市場內的通用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注冊商標權人不能因其在該商品市場推廣中的貢獻主張對該商品的通用名稱享有商標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來表明商品品種來源。【(2013)民申字第1642號】
2、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謀搶注商標行為的人,可以視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斷是否構成串通合謀搶注行為,可以視情根據該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特定身份關系進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號】
3、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適用及其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般情況下,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注冊即可推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商標商譽獲利的意圖,但不排除特殊情況下,在先商標雖然已經具有一定影響,但商標申請人並不具有搶佔在先商標商譽的惡意。【(2013)行提字第11號】
4、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的「有一定影響」,應當是一種基於持續使用行為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先權利」應當是指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時仍然存在的現有權利;在長期停止使用的情況下,商業標識已經不具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構成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在先權利。【(2013)知行字第80號】
5、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冊;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2013)知行字第41、42號】
6、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爭議商標的標識因同一主體對相近似商標的長期廣泛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證商標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的排斥權范圍應受到限制。【(2012)行提字第28號】
7、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能否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依法可以轉讓和承繼。【(2013)民提字第163號】
8、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的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對許可他人使用尚未獲得注冊的商標未作禁止性規定,商標許可合同當事人對商標應該獲得注冊亦未有特別約定,一方以許可使用的商標未獲得注冊構成欺詐為由主張許可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2012)民申字第1501號】
9、企業字型大小與注冊商標沖突時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企業字型大小與注冊商標沖突時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因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判令規范使用企業名稱;該企業名稱因特殊的歷史關系已經長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變更企業名稱。【(2012)民提字第166號】
10、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結果地應當理解為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的發生地,不能簡單地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2013)民提字第16號】
❾ 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有哪些規則原則
一、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法是調整因侵害他人財產、人身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侵權行為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
(三)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對人身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在侵權行為法上,將侵權責任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范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❿ 侵權請求權的基本規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2款規定了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制度,即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里規定的,就是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問題。
侵權請求權應當得到優先權保障的理由是:
第一,私人權利應當優先得到保障。我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受害人作為被侵權人之一,是共和國公民,國家應當保障其基本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基本人權之一,被侵權人享有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都是私人權利,都是人權的基本范疇。 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侵權請求權,保護的是民事權利,它本身也是民事權利,國家應當依法提供保障。
第二,侵權請求權是對私人權利受到損害的救濟權,擔負著恢復私人權利、平復被侵權人損害的職責。同時,在侵權請求權中,大部分或者絕大部分都關涉到被侵權人的生存權問題,特別是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的救濟更是關繫到平復傷害、恢復健康的重要利益,因此必須予以優先保障。設立侵權請求權優先權,能夠保障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能夠及時得到救濟,使之盡早恢復。
第三,在關涉到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問題,國家利益應當退到第二位,實行私權優先,優先保障侵權請求權的實現。設立侵權請求權優先權進行法律保障,確立私權優先的原則,也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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