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
A. 關於房產繼承糾紛起訴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2、要收集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B. 房產繼承糾紛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首先:評估。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第二步: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一般申請人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第三步、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步、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說明: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C. 繼承糾紛
通過抄法院解決是最合適的途徑,另外要考慮你姨夫的母親是否還在世,房子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第一繼承人中沒有順序之分。你們要提交盡可能多的能證明其他繼承人沒盡任何贍養義務的證據、證人證言。你們可以提出房子由你姨夫繼承,給其他繼承人總共房屋價值五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的價款。在繼承糾紛中法院一般都格外的重視公正。相信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你姨夫的合法權益。
針對你們這種情況,不建議他們繼承人之間協商解決。兄弟關系的考慮會是你們一方能否取得最大限度利益的關鍵。如果你們顧忌兄弟關系會鬧的不愉快怕是不會取得你們所想要的結果。相信你們會考慮清楚的。祝願你們成功。
D. 財產繼承糾紛
首先,要明確你父親留下的這幾套房是夫妻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你母親僅佔一半,另一半屬於你父親的遺產,要進行繼承,在沒有繼承完成之前你母親只能就屬於她那一半寫遺囑。
E. 房產繼承糾紛
看房產現在在誰名下
如果在你父親名下就沒問題
如果在爺爺奶奶名下,可以讓爺爺寫遺囑,寫明他遺產你父親繼承
奶奶名下的要奶奶單獨寫遺囑,寫明將來由你父親繼承,但是奶奶最後立遺囑把奶奶名下遺產給誰,是她權利
F. 什麼是遺產繼承糾紛
比如一個人死了,有幾個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就是遺產繼承糾紛。
G. 遺產繼承糾紛
遺產繼承首先要看死者生前有沒有立遺囑,如果有,就以遺囑為准,如果沒有,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遺產繼承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參照如下方法來解決:
1.自行協商:因為有繼承權的各方當事人,都是親友,所以原則上,還是以協商為主。
協商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2.村民(居)調解委員會或者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
通過說服教育或者親情感化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H. 繼承權糾紛
如果這個大病救助款是國家,
或者是別人捐助給他的。
他去世後,大病救助款兒子與後老伴,
都沒有資格得到的。雖然老人死前有立遺囑公證:
有生之年所剩錢都歸老伴繼承,那隻能是他自己的財產。
I.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