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准勞動合同
㈠ 標準的勞動合同有幾種範本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你指的範本不應該問有幾種,範本只是訂立合同的模板,各個有效的勞動合同均可以作為範本。
㈡ 有標準的勞動合同嗎
標準的勞動合同模板倒是有很多,不過只是裡面的細節是需要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的細節,稍有改動的也是公司制度和績效考核方面的。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職工): 性別: 民族: 國籍: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起止日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見崗位職責書 ) 。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履行職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規定的工作。
第三條 甲、乙雙方確認工作地點在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按變更勞動合同辦理,雙方簽名或蓋章確認的協議或通知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度。
乙方在合同期限內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等。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按 執行。工資不低於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准。甲方根據法律規定為乙方代扣代繳相關稅款。
甲方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有權按照乙方新崗位確定乙方工資標准,實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
第九條 甲九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每月生活費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甲方有權從乙方月工資中直接扣除乙方應繳納部分的社保金。乙方有義務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社會保險所需資料,如果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辦理或未辦理乙方的社會保險手續,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本合同附件),甲方有權根據上述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後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甲方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規定時間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五條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保守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並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其終止或解除後的兩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行業或有競爭的業務。
本條其他相關事項祥見《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八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設有下列附件,包括甲方根據中國勞動法律、法規、當地政府政策和甲方經營狀況不時調整、修改和更新的修改版,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員工獎懲條例》;(2)《員工職業行為准則》;(3)《考勤管理規定》;(4)《績效考核制度》;(5)《員工手冊》(行為准則)(6)甲方及其各部門頒發的制度、流程及規定。
上述附件公開張貼於甲方公告欄內或放置於甲方網站內,乙方應有注意閱讀義務,並認可其隨時可取得。乙方確認上述附件是依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並合法公告的,甲方已向其告知了與合同有關所有事宜和附件全部內容,乙方已閱讀並知悉全部內容,並願意認真履行和嚴格遵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方簽字蓋章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㈢ 求一份標準的勞動合同
僅供參考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要
(說明: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說明: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本條為完全按現行勞動法)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 工時制。
(一)實行標准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准。
第八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九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十一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准為 元/月。(說明: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
第十二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 、 、 ;其標准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准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准,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可在本合同第四十五條中明確。
第十三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五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月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失業保險標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費。
第十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時到次日6時期間工作的,每個工作日夜班補貼為 元。(記件工不適用本條)
第十七條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喪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標准,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乙方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各項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為:①
②
③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過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用人單位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所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解除本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期滿後,雙方仍存在勞動關系的,甲方應與乙方及時補簽或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補簽或續訂的合同期限應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 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出現法定終止條件本合同終止。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外,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九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條執行外,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月工資標准按甲方正常生產情況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准執行)。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一條 甲方發生故意拖延不與乙方續訂勞動合同、與乙方訂立無效勞動合同、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侵害乙方合法權益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甲方應按下列規定賠償乙方損失:
1、造成乙方工資收入損失的,按乙方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乙方,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乙方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乙方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乙方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乙方為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第四十二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約金條款。
(說明: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
第四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十二、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 他
第四十七條 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九條 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並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㈣ 國家標准勞動合同書2018
沒有統一的標准
各省有推薦的範本
根據需要修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