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買賣糾紛
安置房一般都是沒有產權證的,因此安置房買賣大多合同都是無效的,因此在安置房的買賣中,必須約定嚴厲的違約懲戒條款,否則到最後很多都會以違約告終
B. 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一、安置房買賣糾紛有哪些?
1、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如果是夫妻雙方或者數人的共有房屋,出售者沒有徵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即賣房者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易引起糾紛
2、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在某些城市中規定不具有本市戶口的不得購買安置房,還有的城市規定沒有大陸戶口的不得購買本市安置房等,買房主體必須合格才能購房,若不合格就會產生糾紛。
3、房屋質量不合格:安置房的房屋質量與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比較令人擔憂,所以如果安置房的房屋質量經檢測後,結果是不合格,那也會引起糾紛。
4、房屋性質不同:因房屋的性質不同,也往往發生糾紛,比如軍隊、鐵路和某些未經過房改的單位的房屋一般不允許買賣,是不允許賣給外單位、外系統;某些地方規定公房房改後的一定年限內不允許買賣,如果買賣,必須首先賣給原單位,或者經過原單位的批准等,所以一旦購買就會引起糾紛。
5、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發生糾紛的案例很多,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些房屋的買賣在雙方簽訂合同或交付房屋時,政策不允許對該房屋買賣,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就會被視為無效,這時就容易產生糾紛。
二、如何解決安置房買賣糾紛?
1、協商解決:協商溝通一直都是解決糾紛的第一步,而且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快捷的方式,所以首先要進行協商。在協商解決的同時,購房者還應了解相關政策法規,以防自己處於劣勢。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雖然不如協商簡單方便,但是也是較為快捷的解決雙方糾紛的方式。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那就只好將糾紛訴諸於法院,雖然這一方式較為公平,但是耗時較久,成本也比較大。
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C. 購買安置房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不屬於上述無效合同情況簽訂的協議)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早已超過一年的撤銷申請權利 )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這么久沒向法院起訴,買房人一直掌控房屋使用管理權,視為你已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D. 安置房買賣糾紛
答復樓主:
可能仍需要按照合同進行納稅和過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可以由對方出,也可以由你們出
根據法律相關精神,我個人理解如下:
如果你以你父親在未授權的情況下,進行房產買賣,想證實合同無效的,可能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第一,買方作為善意購買的第三方,當時已全款支付,而且價格上沒有惡意行為的,是為善意購買。如果你和你父親之間發生糾紛,他的買賣行為應受到保護
第二、對方全款支付後,房產應已交付使用,對方居住多年,那麼可以認為作為真實房主的你是認同交易的,並且交出了實際的使用權
所以合同會得到維持,甚至判決強制執行
關於20%個人所得稅和5%的營業稅,有關方面已經解釋,這些政策的變化,不是不可抗力的因素,仍需要按照合同和現行政策執行。理論上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是賣方出的,不應該轉給買方的,這是一種不受保護的避稅行為
關於這部分費用誰繳納的情況,也可以是兩種,靠你們自己協調
第一、合同約定買方支付所有費用,按照合同規定,那是應該由買方支付的
第二、如果是因為買方的原因,辦理房產證原因,未完全告知買方可能隱患的,可以認為是賣方沒有告知完全的事實情況,可由賣方負相關責任。
以上兩種情況,分別由兩方協商支付
如果賣方完全告知,買方知曉,有確切證據的,可以申請由買方支付
但是存在舉證困難,可能還是建議協商的
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E. 拆遷安置房買賣糾紛怎麼起訴
拆遷安置房具體要看房子的性質,如屬於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房,則無效。如屬於滿了五年的,政府同意買賣的,則可能最大的風險在於一方二賣。
F. 動遷房買賣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買賣流程是什麼
很多買房的朋友在看過一下房產後,都知道房產的類型是有很多的,動遷房就是其中的一種,但是很多人對這類型的房產都不是很熟悉,但是在房產交易的時候,有可能會遇見動遷房買賣的情況,那大家知道動遷房買賣流程是什麼嗎?如果在買賣過程中出現糾紛的話,有什麼處理途徑呢?下面一起來看下文講解吧。
動遷房買賣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4、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動遷房買賣流程是什麼
1、先給該安置房辦理房產證,然後才可以進行過戶,辦理房產證的條件是房產住滿5年。
2、辦理房產證後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過戶,流程如下:先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合同裡面都寫明你們雙方的約定,比如怎麼付款,一般都是簽了買賣合同首付給他三成,然後去房地產交易核心過戶,過戶當日付六成,等你拿到產證後給他較後的1成。
3、過戶的手續不復雜,只要雙方的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稅費繳納憑證、合同還有房產證,就可以去過戶了。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一定都要到場,要簽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話要去公證處作委託的。
4、購買拆遷安置房,其辦理手續與普通商品房是一樣的,但重要的是拆遷安置房,很難有土地證,一般拆遷安置房是劃撥土地,根據有關規定,劃撥土地房屋是不能買賣的,但也可以向國家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進行出售,但必須要符合當地拆遷安置房相關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動遷房買賣糾紛有哪些處理途徑?動遷房買賣流程是什麼的相關內容了,對於動遷房買賣糾紛處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其中的細節問題,因為一個處理不好是很容易留下風險隱患的,為了更好的避免糾紛風險,大家可以提前先去了解一下處理途徑和動遷房買賣的風險,這對於我們動遷房的買賣交易很有幫助,希望以上的內容可以幫助到你。
(華龍網綜合)
G. 無錫安置房買賣糾紛
問主A是把安置房在2003年賣給了B,結果後來B把它賣給了C,現在C要求問主A把房子過戶或者按照4000+/平方米要求問主買回去。
問:
1.問主A能把房子按照原來的價格拿回來嗎?
答:第一個房東的房子叫拆遷安置房(因為該房屋建出來的用途是為了安置被拆遷的老百姓的),第二個房東的房子就叫商品房了(因為該房子可以當商品自由買賣了)
房屋的用途似乎沒變,但性質變了。第二個房東就不享受拆遷戶的待遇了(比如物業費優惠或免收政策等),至於價格是否能按照原來價格拿回來需要向法院起訴。
2.問主A去或者買主C法院上訴的話會支持問主A的要求嗎?
答:關於是否要合同公正:經過公證處公證的《買賣合同》,法院會直接採納作為證據;沒有經過公證的《買賣合同》,如果一方故意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和真實性(例如:稱該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簽的……),法院則需要先去調查該合同是否真實有效。程序煩了點,但最終還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為了避免今後麻煩,《拆遷房買賣合同》最好經過公證處的公證,或者請中介簽字、敲公章作為見證!!!
合同中的違約金可以寫的高一些。(太少的話,賣房人會很乾脆的選擇違約,賠付給你違約金。)
坐地起價,不但可恥,而且屬於違背合同條款,應予賠償違約金。 絕不能姑息縱容,讓是非顛倒。
打官司屬於 <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訴訟費用是敗方出錢!!!正常情況下。此類官司,違約方是肯定輸的。
3.或者是判購房協議無效?
答:正常情況下,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絕對是合法有效的,但法律保障的只是合同的買賣關系,並不會直接將這個房子的產權判給你。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則按《買賣合同》載明的違約責任進行賠償。
因為房屋買賣的依據就是產權證的變更(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產權人就是誰的,沒有過戶的房子,相當於你永遠只有使用權,沒有實質的產權,故無法抵押貸款)。
4.問主A把房子原價拿回來需要哪些賠償?
答:所謂「小產權」房,一般是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的房子,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房管局也不會給你備案的!房屋產權過戶,必須是雙證同行!!!但是,因為2016年末後無錫市安置房上市交易,與之產生了很多關於安置房的交易糾紛,如果要把房子拿回來,其是否要賠償的金額也需要法院定奪。
——————————————以上僅供參考,切勿代入是否要
H. 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非經濟適用房的安置房屋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條件成熟,賣方不同意過戶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履行合同。然後持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I. 北京安置房買賣糾紛案法院如何判決是否有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