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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12:23

轉讓土地和轉讓土地所有權的區別

轉讓土地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個人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
土地轉讓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土地買賣、土地出租等屬於有償轉讓;土地贈與、土地遺贈等屬於無償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2、是否具有轉讓性質的區別
土地轉讓:只能轉讓土地使用權,國家禁止非法租賃、轉讓、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具有轉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
3、使用時間范疇上的區別
轉讓土地:土地轉讓行為只能發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會里,實行永佃制時,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依約獲得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可以通過繼承、出租、出賣的方式轉讓給他人。
土地的使用權:在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土地變私有制為公有制,因而不允許土地轉讓。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僅對土地享有使用權,而所有權仍屬於國家或集體。

㈡ 為什麼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同時轉讓

不可以同時轉讓,詳細原因:
土地在公民手中只有使用權利,沒有買賣的權利,同時也沒有轉讓的權利;
所以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不可以用於買賣,在轉讓房屋的同時,房屋的狀態必須符合房屋的轉讓條件,才可以申請同時轉讓。

㈢ 土地所有權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那麼它可以互相轉賣嗎

土地所有差異是有一定的年限的,比如說30年到50年等,按理講是不能人和人之間轉讓的。

㈣ 為什麼房產轉讓時,房屋的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必須同時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首先需要弄清楚使用土地是什麼意思,建設建築物不過是使用土地的開始,以後利用建築物才是真正使用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沒資格利用建築物,必須獲批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要放棄建築物。後者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先弄清楚自己是否能夠被批准土地使用權,批准不了就不要轉讓。宅基地房子不能轉讓,否則認定是轉讓宅基地,這是違法行為

㈤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產所有權一樣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㈥ 合同中寫到「甲方自願轉讓土地給乙方長期使用」, 算轉讓了所有權嗎

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他拿到的是土地使用證非所有證。
所以你在文字上下功夫是沒有用的。

㈦ 土地的所有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轉讓嗎

在我國,土地的所有權只有兩種形式:(一)城鎮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二)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容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但是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
補充:《憲法》第十條 第四款規定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即土地所有權禁止轉讓,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望採納!

㈧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合法嗎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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