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個所有權
1. 一物一權:所有權只有一個,權利人可以有多個!
可以啊!比如只有一一個房子是兩個人一起買的。所有權就是兩個人…一個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到時權利人可以是兩個
2. 一物之上不能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體現的物權法原則是
體現的是一物一權原則。
3. 民法所有權四項全能舉例子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個權能。
擁有了4項權能,便完全擁有了所有回權。
但這四項答權能往往是相分離的。比如出租,就把佔有和使用的權能過渡給了承租人。但其中最核心的權能應該是處分權,其他三個權能都可以讓渡,但如果處分權都讓渡了的話,就標志著所有權徹底轉移了。用通俗的話說區別,就是佔有不一定表示擁有所有權,但有處分權就一定擁有所有權。
舉例:比如你把你的東西無償借給朋友,那麼「佔有」「使用」「收益」三項權能都被你讓渡了。 這時,所有權歸誰?當然還是你了——你有權收回,有權出租,有權出賣,有權做任何處置,這就是處置權!所以說,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核心的權能,是擁有所有權的標志。
4. 一個公司能夠擁有幾個商標所有權
商標專用權的擁有數量不受限制,就像發明專利點一樣,可以標新立異,越有特點越好。如寶潔公司的洗發水就有多個商標,只是他沒有在一個產品同時用。如果你有多個商標可以在分別在每個產品上使用,也可以在一個產品上同時使用。
5. 如何看待數字版游戲所有權
這是一個非常理智的想法,如果一個人擁有了版權,那說明任何人都搶不走他的東西,以前有很多人為了版權而導致打官司,所以,有了一個好的想法,一定要把這個版權拿下,這樣子的話對自己也是一個保障。
6. 共有的情形下 對所有權是如何劃分
江奶奶和宋爺爺是一對恩愛的老夫妻,宋爺爺得了肝癌,江奶奶想把老洋房賣了拿錢去國外給宋爺爺看病。老洋房是江奶奶的父母留給三個女兒的,江奶奶的兩個姐姐相繼離世就把老洋房的產權給了自己的兩個兒子。兩個外甥想要等兩個老人去世後再買賣老洋房,於是對於賣房的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宋爺爺離開人世。最後江奶奶將自己所擁有的二樓無償捐獻給了國家,老洋房再無出售的可能。
▲《安家》劇照
說到這里,事實上還牽扯了房地產的一個知識點,那便是房屋共有現象。
01 什麼是房屋共有?
房屋共有簡而言之就是一個房屋擁有多個所有人,一般情況下房屋共有有兩種形式,即房屋按份共有和房屋共同共有。
▲《安家》電視劇中 老洋房所有人為三人
房屋按份共有又稱房屋分別共有, 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對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額共同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所謂份額,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權整體中所享有權利的份量,即所有權份額,其效力及於房屋整體的每一物質構成部分,而不能簡單理解為實物份額。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對於房屋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是不確定所有權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基於共同勞動或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在實際生活中,最常見的房屋共同共就是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兩種。
▲夫妻共有房屋產權
0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區別
1.房屋按份共有可以因為部分共有人的要求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有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價補償、分割作家結合以及房屋變價分割四種。而房屋共同共有則不同,除依法律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對房屋的共有關系不能終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現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事由,導致產生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歸於消滅時,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
2.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權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而共同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不劃分所有權份額,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
03 共有房屋該如何分割?
房屋共有的情況下進行分割是很多家庭都會遇到的問題,更有甚者因為如何分割房屋而鬧得不可開交,最終不得不想見於法庭。
1、房屋按份如何分割
共有有四種分割方式:直接分割房屋、房屋作價補償、分割作價結合、房屋變價分割。
其中直接分割房屋很好理解,而房屋作價補償是指房屋由按份共有轉為一人獨有,由獨自取得所有權的人對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權份額折成價款進行補償。
分割作價結合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房屋結構各房屋共有人無法按照自己擁有的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所以對部分所有權份額進行作價補償。比如兩個人按照3:2的比例擁有一個兩層住房,分割房屋時如果各分一層,則後者侵佔了牽著的所有權份額,需要進行相應的補償。二是三個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時,房屋由兩個以上的共有人補償其他共有人所佔份額的價款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棟房屋,房屋作價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補償丙、丁應占部份的所有權份額後,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最後是房屋變價分割則是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願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可將房屋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再按照所有權份額進行分配。
2、房屋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常見的房屋共有為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
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除了夫妻雙方有特別的約定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共同共有,婚後興建、購買、受贈或集成的房屋同樣屬於雙方共同所有,在雙方始終保持結婚狀態時共有房屋不能進行分割。只有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雙方有過特別約定時才能確定份額進行分割。
而家庭共有房屋在分家前不得分割,對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權的行使,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不能協商一致的,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不允許個別共有人獨享房屋所有權。對於共同共有房屋的處分,尤其必須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個別共有人處分共有房屋的行為無效。即如果個別所有人出售家庭共有房屋未取得家庭其餘共有人同意,則該出售行為無效。
▲共有房屋出售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共有財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轉讓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所以說《安家》中江奶奶將自己所擁有的二層捐獻給國家在實際操作中是無法實現的,因為共同共有產權不能單獨處置,包括單獨捐獻。而理論上可以實現的操作是江奶奶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產權贈與另一個人,得到所有權的人堅持不買房的話這個老洋房同樣難以出售。
此外,江奶奶還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我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可是老洋房交給法院拍賣需要一定的手續和時間,顯然宋爺爺的身體狀況不足以支持到走完法院拍賣的全部流程。
04 共有房屋的拆遷問題
共有房屋產權進行拆遷的時候,是需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然後再去簽字,並不是由其中一方貿然同意就可以了。
案例:2009年,一位履蹣跚的張姓老人因為共有房屋拆遷的問題前去向律師咨詢,早在1995年,張姓老人的母親將其對北京西城區南新平胡同一處共有產權房屋所享有的十四分之一份額(約近14平方米)贈與給張姓老人,並在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2006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為了進行西城交通隊綜合樓項目建設,在西城區南新平胡同一帶進行拆遷,實行的區位補償價為8800元。動遷後,張老幾次與拆遷人協商補償事宜,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後,介於四鄰地帶因拆遷之故嘈雜不已,張老搬至別處居住。然而,2006年12 月底,拆遷人以房屋其他共有權人均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為依據將房屋進行拆除。對此,張老既不知情,也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更有甚者,張老存放於被拆遷房屋內的諸多物品及其父、母親生前唯一的遺像與母親的骨灰盒也在這一場忽略了張老的拆遷活動中不知去向。最後在四處求助無門之後,張老只能求助於法律,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了拆遷行政裁決,在西城區房屋管理局組織的調解程序中,經過與拆遷人數次協商,張老最終於2009年4月上旬以80萬元貨幣補償對價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條例中規定,被拆遷人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夫妻雙方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均具有被拆遷人的身份,故拆遷人應當與產權人進行充分協商,簽署補償。
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共同共有房屋拆遷財產分割,需要確定各共有人的共同份額後,對要求房屋產權調換的共有人以其新享有的份額為准實行產權調換;對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以其所享有的份額為准實行貨幣補償。但要求產權調換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要求貨幣補償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額。即要求產權調換的部分共有人可以要求對共有的全部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對要求貨幣補償的部分共有人以相當於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的價格進行補償,取得全部被拆遷房屋的產權。
05 共有房屋的繼承問題
繼承問題同樣是家庭共有房屋一個常見的問題,也是充滿復雜性的問題。
1.房屋按份共有如何繼承?
按份共有的財產,要先將其他共有人的份額分出,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應享有的份額。
2.房屋共同共有房屋如何繼承?
根據《繼承法》中遺產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是個人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該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一般情況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分割。此時,如果繼承人是多人,則所有有資格繼承的繼承人又對被繼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權形成新的共同共有關系,同樣的對於該部分遺產也只能在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割,分配份額一般是平均分配。繼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須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案例:張爺爺年事已大,育有一兒一女,兒女都已經成家並買了房子。剩下老兩口居住在張爺爺單位房改時買的兩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張爺爺一個人。2003年,張爺爺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指定由兒子繼承自己的房產。2006年,張爺爺被檢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間女兒無微不至的照顧,讓爺爺心裡很滿意,打算給女兒寫份遺囑,但此時張爺爺已經無法執筆,就由女兒請律師現場見證並製作了份代書遺囑,指定房產由女兒一人繼承。張爺爺去世後,兒女各執一份遺囑發生爭執,訴訟到法院。
法院判定,由於遺囑所涉及的房產是張爺爺婚後分配並購買的,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應各佔一半份額。張爺爺妻子去世時,由於沒有立遺囑,適用法定繼承,張爺爺和兒子、女兒均有繼承權,一般等分的話,三人各得(1/2*1/3=1/6)房產。張爺爺的遺囑對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兒繼承,女兒應得(4/6+1/6=5/6)房產、兒子應得1/6房產。經評估房產價值,房產可以由女兒取得,兒子應得份額可由女兒支付給兒子。
由此可見,房屋共有所有人如果沒有對他的遺產如何分配等問題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其遺產將會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入繼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繼承順序中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房屋共有所有人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此時依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確定。
06 房屋共有的繼承程序
當被繼承人為共有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此時的房屋繼承程序仍然屬於房屋變更程序,與個人獨自所有房屋的繼承程序類似。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析產。
1、繼承手續程序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正的聯合通知》規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以後才能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2、辦理繼承公證所需資料
①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②繼承人的身份證明;③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④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⑤公證費:一半繼承1%;全部繼承2%。
3、轉移登記需提交資料
①房屋權屬轉移申請表(收件窗口領取);
②申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③房屋所有權證;
④繼承權公證書(有遺囑公證書的仍需到原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⑤房屋所有權證配圖。
註: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託書或公證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稅費項目:登記費、交易手續費、配圖費、權證印花稅。
7. 一房數賣,房屋所有權應該歸誰
李華清(女)、張某為夫婦,決定將他們居住的房屋賣掉,但一直沒找到合適的買主。2000年2月初,張某赴外地出差期間,本鄉的陳某經人介紹,找到李華清,稱願以9萬元價格買下該房,李華清不同意。後雙方經協商,以10萬元達成口頭買賣協議。次日陳某將5萬元送來,李華清遂將鑰匙交給陳某,但因產權證被張某存放起來,一時找不到,李華清提出待丈夫出差回來,即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完手續後陳某再另付5萬元。同年7月初,張某從外地回來得知房價已經上漲,遂找到陳某,要求增加2萬元才能辦理過戶手續。陳某不同意,張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了王某。並於8月15日,張某夫婦與王某辦理了過戶手續。辦完手續後王某找到陳某,並要求他搬走。陳某於是到法院提出訴訟,告張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權,要求法院解除張某與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張某提出,其妻李華清將該房賣給陳某時,他不知道,也未得到自己的同意,因此該買賣行為是無效的。
問題:張某、李華清夫婦與陳某、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哪一個有效?
答:本案涉及到房屋買賣中一房數賣的法律問題。在出賣人將一房數賣的情況下,後買房的人能否取得所有權,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後買房的人已經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那麼只要其不具有侵害前買房的人債權的惡意,或者不具有與出賣人惡意串通的行為,即使其已知該房出售給他人,原則上起登記的效力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後買房的人並沒有登記,則要考慮其購買房屋時是否有善意,以及房屋是否交付等其他因素,而決定是否承認其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從本案看來,王某在與張某訂立合同時,其實不具有侵害陳某債權的意圖,也沒有與張某串通損害陳某利益的意圖,因此王某與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得到維護,其登記取得的權力也應受到保護。
問題在於,要保護王對該房屋所有權,但當其行使財產所有權時將遇到一個障礙,即將該房屋已經交給陳某使用。陳某可能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這樣一來,當王某向陳某請求交付時,陳某即使能夠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如果不恢復原狀,他對房屋作出的裝修不一定符合王某的需要。對此只有一種選擇,即當王某主張其所有權、要求陳某搬出時,為維護王某的所有權就必須宣告陳某與李華清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並責令陳某搬出該房屋。盡管這種方法從經濟效益上講,因陳某已對房屋作出了裝修,要求陳某搬出不太合情理。但這是確認並保護因登記而取得的權利所必須採取的方式,否則登記的效力難以維護。尤其應當看到,對這種情況的發生,陳某也是有責任的,因為他應知道在房屋辦理登記手續之前,他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這情況下,他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則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本案中,張某將房屋賣給數人,致使原告陳某的債權不能實現,那麼,原告能否告張某以及後買房的人王某侵害前買房的人損害其債權,並要求張、王兩人賠償自己的損失呢?雙重買賣的情況下,只有在後買房的人以故意致前買房的人損害為目的,採用違法的方法而致前買房的人受到損害,才構成侵害前買房的人債權的侵權責任。如果出賣人與後買房的人惡意串通,故意侵害前買房的人的債權,則應當與後買房的人負共同侵權的責任。從本案來看,盡管王某在購買張某的房屋時,知道該房屋已出售給陳某,仍然付出比陳某更高的價格而購買此房,仍屬合法、正當的交易行為。由於王某並不具有致陳某損害的故意和目的,其行為也不違反法律,因而不構成對陳某的債權侵害。
陳某雖已佔有房屋,但仍不能享有對該房的所有權,其與李華清之間的買賣合同也應被確認為無效,那麼,陳某的利益如何保護呢?在陳某與李華清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後,基於李華清和張某的過錯,李華清和張某應賠償陳某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能夠得到履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和代價的損失。在本案中,陳某所受到的損失有:陳某為訂立合同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在佔有房屋後裝修該房屋支付的各種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在合同被解除後請求支付。
應當指出的是,陳某與李華清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因為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張某提出其妻賣房給陳某時自己不知情且未同意,因此該買賣行為無效。這一主張不成立。盡管李華清將房屋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陳某,張事先確實不知道。但是,將該房出售,張某是完全知道的,所以不能認為李華清將房屋賣給他人構成無權處分行為,至於房屋賣價過低,只能認為李華清作了一樁不成功的交易,其結果當然應由李華清和張某共同承擔。至於張某為獲得更多的利益,故意不為陳某辦理登記手續,甚至將房屋一物數賣,這表明張某具有嚴重的過錯,對因其過錯而給陳某帶來的損失,當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對於本案,法院最後判決:李華清與陳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返還財產;張某與王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張某、李華清夫婦賠償陳某所造成的損失。
8. 一物之上可以設立數個()(多選) A質權B債權C抵押權D所有權E留置權
你的理解是錯誤的。
1、物權包括了所有權,兩者不是並列的關系,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物權包括所有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而抵押權是屬於在擔保物權的其中一種。
2、按照你所說的案例,應該這樣分析,簽訂抵押合同後(如果是法律規定需要登記公示的還需要去登記),抵押物的所有權在乙方,抵押權在甲方。
如果乙方到期未償還欠款,那麼甲方可以拍賣、變賣抵押物,對所得價款甲方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物的所有權不得直接轉移到甲方所有,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9. 當事人可在同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此處物權可以是所有權嗎 那一物一權這個原則
一、同一物上設立多個物權是可以的,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但只能有一個所有權。
二、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一物只設一個所有權,這個所有權可以有多人名字,但只能是共有。可以理解為多人可以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可以共同共有,也可以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