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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09:11

Ⅰ 農村村莊內的道路所有權歸誰急!急!急!

道路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你們那這樣的情況可以向當地的交通部門反映,要求他們對公路修繕.但是所有人不可能是個人.就算是在老百姓的房子旁邊.但是他宅基地以外的部分所有權還是屬國家的.

Ⅱ 道路的使用權歸屬誰

可以起訴解決的

Ⅲ 關於公路所有權問題(民事糾紛

在法律上 你所說的情況 屬於相鄰關系 依據規定 鄰居應該讓你使用 但如果你們無法協商一致的話 你只能通過訴訟解決了
縱橫法律網 李勇律師

Ⅳ 農村村莊里的道路所有權歸誰所有

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4)道路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入社和實施《六十條》時土地已確定為集體所有是確定集體所有權的主要依據土改中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是農民私有土地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的法律憑證,因此在農業合作化時期土地是否入社是確定土地所有權是否歸集體所有的關鍵。

國家土地所有權推定原則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即根據民法理論中著名的無主地屬於國有的規則,在無法確定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時,集體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集體不能證明該宗土地為集體所有,則推定該宗地屬於國家所有。

Ⅳ 道路有沒有所屬權

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1、道路所屬權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全部土地歸國家所有。這條規定決定了只要在中國土地上的所有道路的所有權均屬於國有的。
2、道路使用權問題。按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國家規劃設計部門的規劃和批準的建設單位對所建設的道路具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包括鄉村道路)
3、道路收費問題。《公路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允許依法設立收費公路,同時對收費公路的數量進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九條 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公路;
(二)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受讓前項收費公路收費權的公路;
(三)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成的公路。

Ⅵ 公路歸屬權去哪裡查

這個可以去相應的管理部門,比如交管運輸部門,收費站,進行查詢。
以下附相應的一些政策解讀,有利於理解最終歸屬權。

在公路投資體制改革前,我國公路完全靠政府財政撥款建設,公路的所有權歸屬也很明確,即為國家所有。隨著公路收費制度的建立,包括政府還貸公路以及
國內外社會資本通過BOT(建設—運營—移交)或者TOT(轉讓—運營—移交)方式參與的經營性公路,到目前為止我國收費公路總里程約150,000㎞並
將繼續增長。這些巨額投資所形成的公路資產在法律上產生一個問題,並且在公路特許經營實踐中已經有投資者提出——公路BOT/TOT項目資產所有權到底歸
國家還是項目公司享有?
一、關於收費公路所有權的現行法律解讀

(一)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該定義中所有
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權能,只有所有人能夠對財產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支配權,其他權利只是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部分權能的讓度,從而產生用益
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通則同時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就公路BOT/TOT項目而言,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路資產必須為國家所有,則項目公司可以取得公路資產的所有權。接下來我們將考察其他法律是否對此有規定。

(二)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規定,「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公路建設進行投資。……公路建成後,由投資者收費經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該公路由國家無償收回……」

公路法的這些規定其實是BOT/TOT模式的展開表述,對於公路資產的歸屬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如果從「由國家無償收回」中「收回」的表述來看,可以理解為國家所有。關於「收回」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但是通過考察一些法律中的用法可以進行歸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筆者認為,因
為租賃物本來為出租人所有,當其解除合同後,「收回」租賃物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的必然結果,使其因為出租行為而受限制的所有權重新回歸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
權。」由於土地所有人本來就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代錶行使所有權),國家出讓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將所有權中佔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權能授予土地使用權人,
當國家需要使其土地所有權歸於完整的時候,「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當然結果。

類似用法在民商事和經濟法領域還有很多,在此不一而足。在民商事和經濟法律中,所謂「收回」即意味著本權利人在將本權利或者本權利之部分權能向他人一
定程度授權以後,因為授權到期或者撤銷授權,重新使本權利歸於完整。照此解釋,對於公路法中「收回」的表述,筆者的理解是:國家將其所有的公路資產授權給
項目公司經營一定期限後,因為到期或者提前終止而消滅特許經營權,使公路資產的國家所有權恢復完整性。

(三)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

依照條例,收費公路的權益僅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對所有權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條例是根據公路法制定的,所以關於公路資
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與公路法保持一致。那麼條例中規定的經營管理者的「移交」與公路法中的國家的「收回」是對應的概念,應該理解成:經營管理者將被授予的
公路特許經營權交回給授權人。

(四)關於收費公路BOT的兩個部門規章

1.《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5年1月16日發布的《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BOT沒有明確定義,按照「建設—運營—移交」的狹義模式理解,項目公司不能擁有項目的所有權。

2.《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21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規定,「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擁有特許權項目的所有權。」所以該通知中的BOT實際為BOOT(建設-所有-運營-移交)。

兩《通知》有關BOT方式中項目公司應否擁有項目所有權的規定存在沖突,帶來適用上的困難。筆者認為,在1995年公路法以及條例沒有出台時,這些部
門規章起到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在1998年公路法和2004年條例制定後,對於公路資產所有權的規定應該適用更高位階的公路法和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的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下簡稱「物權法草案」)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
權。……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因不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
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本文討論的收費公路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只能屬於國家所有的,項目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權。由於物權法草案本身對於「道
路」所有權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需要考察其他法律。從上文的分析來看,民法通則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公路法及其條例從法律用語的解釋來看,收費公路所有人為
國家;而兩個《通知》一方面因為沖突難以適用,另一方面也不得與新的並且效力更高的公路法和條例相沖突。

從物權法草案關於用益物權的規定來看,表明了我國物權立法的一種發展趨勢,即在明確物之歸屬的基礎上,注重物之利用。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大陸法系國
家的民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法律的觀念已不再是過分強調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關注物的利用,這顯示了用益物權在現代物權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物
權法的發展呈現了從「所有」到「利用」的趨勢。所有權表明的僅是財產的靜態歸屬,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但是,法律對所有權的確認並不是法律以及社會經
濟活動的終極目標,其真正目標應當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資源。而且所有權四大權能中本來就包含「使用、收益」,現在兩者的地位更加重要了。所以,在
所有權明確的基礎之上,用益物權的穩定保護和充分發揮作用更加重要。

三、收費公路用益物權能夠獲得現行法律的穩定保護

上述分析的結論是:收費公路為國家所有,而項目公司只享有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三種用益物權,但用益物權完全可以得到現行法律穩定的保護。

(一)法律效力和穩定性較高

首先,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次,公路法建立了收費公路制度,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
建設公路,並收費經營;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經營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民法通則、公路法、條例規定了訴訟和賠償機制。在立法體系中,公路法屬於法律,
效力比較高,穩定性較強;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效力和穩定性僅次於法律。即使是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發生變化,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已經存在的收費公路經營權仍然受到原有法律的保護。

根據物權法原理以及物權法草案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將來如果因為國家徵收、徵用行為或者法律變動導致公路收費經營權的削減或者喪失,權利人可以請求相應的損失補償。

(二)收費經營權才是公路資產的核心價值所在

從公路BOT/TOT模式來看,之所以社會資本積極參與,主要是因為收費制度,收費經營權才是真正的價值所在。離開此制度,公路所有權在經濟上沒有任
何意義。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具有擔保價值的也主要是公路的收費經營權,投資再多而沒有預期收費現金流的公路項目,是不可能實施項目融資的。

四、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收費公路所有權歸國家享有是現行法律的要求,隨著公路收費經營權法律保護機制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和穩定性提高,收費公路BOT/TOT項目投資人的權益完全能夠受到穩定的保護,而不必為所有權所困擾。

Ⅶ 公路的業主是交通局的話,那是不是所有權也是交通局

如果公路的所有者是交通部,那麼公路的所有權不是交通部的。

公路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村道。國道一般由國家投資建設,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交通部負責管理。省級公路也由省政府出資,由省交通廳管理,歸省政府所有。縣道、村道一樣,原則上投資者建設人有所有權,交通局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

(7)道路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人的土地不直接使用,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徵收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形式,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部分由國家實現。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出售土地,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一般不能轉讓。

因此,國有土地的出讓權主要是指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承認和收回,都可以理解為土地的處置。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處置權也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有限地行使。

在農村,農民使用國有土地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沒有本質區別。

國家收回農民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的,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受讓人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成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產權,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捐贈、繼承、抵押貸款,通常通過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和「監獄」,這是一個國家土地所有權使用有限,是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一種措施。

Ⅷ 怎麼申請道路所有權和使用權

既然田地是你自己家的,你出示土地證就可以證明是你自己家的了啊

Ⅸ 自家門口的道路所有權歸誰

土地的所有權不是歸國家就是歸集體,在咱們國家是這樣的。個人只有使用權。

Ⅹ 小區道路的所有權

小區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共享。
一般來說,停車場主要是地上和地下。地下停車場一般不會分攤到業主身上,屬於開發商自留資產,收取停車費合理。地上停車場是業主共有的面積,而非單個業主所有,所以收取費用也是合理的,但這筆費用應該歸業主共有。

至於物業費中是沒有含有停車管理的費用的,所以不能與物業費混淆。但無論地上或地下停車,物業公司必須到交管局辦理停車相關手續,否則收取費用將屬於非法。

因此,物業公司如果收取小區道路的停車費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等事項。所以,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當然,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成本理應扣除。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對於小區內業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停車應不應該收費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並可制定管理規約。小區物業無權對小區內的公共場所可不可以停車等屬於業主享有權利的問題作出決定,但是,小區物業可以在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授權下進行相應的管理。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據此規定,小區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這些地方停車該不該收費、收益的歸屬和分配等問題,應該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來討論決定。

因此,應該盡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合法維護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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