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所有權
⑴ A企業1998年1月1日從B企業購入一項專利的所有權.以銀行存款支付買價和有關費用共計40,000元,
1、取得專利權時
借:無形資產 4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
2、每年的攤銷額=40000/8=5000元 ,當年攤版銷無形資產分權錄為
借:管理費用 5000
貸:無形資產 5000
3、銷售該專利權時,無形資產已經攤銷了兩年,帳面價值為40000-5000-5000=30000
借 銀行存款 35000
貸 其他業務收入 35000
同時
借 其他業務支出 30000
貸 無形資產 30000
不考慮稅金影響,轉讓的凈收益為
35000-30000=5000元。
⑵ 購買商品可以約束價款全部付完所有權再轉移嗎
你說的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保留制度。
《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權利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合同當事人就所有權的移轉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
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
再後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確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⑶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復》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復》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了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持;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⑷ 標的物所有權自支付全款時起轉移,什麼意思
就是原主保留所有權,簡單說那東西全付完錢才是你的
⑸ 應收賬款所有權的轉移要不要支付對價
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債權,首先,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資方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被融資方的應收賬款,並通過直接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其次,在質押設立後,除非債務人償還主債務發生違約,否則債權人不能通過執行質押而享有質押物的任何權益。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有權立刻直接收取保理費用並獲得所購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報酬;
第三,如果設立質押擔保,即使債權人不選擇執行質押,其仍然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關於主債務的權利。但在保理交易中,銀行除了收取所購應收賬款的報酬之外,不能對被融資方主張任何權利。
⑹ 買賣合同約定「付清貨款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屬賣方」,現賣方起訴要求付清貨款,買方可否以退回標的物抗辯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所以法律允許合同雙方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未付清貨款之前歸出賣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但並沒有規定可以退回標的物的抗辯權。
三、如果貨物質量有問題或者有瑕疵,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的形式提出異議。對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⑺ 甲方歀未清,設備所有權是歸乙方出自合同法嗎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回有權自標的物交付答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您說的設備)的所有權是自賣方交付至買方之後,即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說,雙方可以約定在設備款項支付完成後,所有權轉移至買方,此種情況下,款項未支付完畢,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要以合同事先約定為前提。
希望對您有幫助。
⑻ 動產已經交付我方,但我方付款僅30%,法律上所有權轉移了嗎
應該是轉移了,此時,對方取得債權,你方取得物權,而承擔債務。除非你們的合同另有約定。
⑼ 既然物權法定,那為什麼在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可以約定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價金時,所有權才轉移
物權法確規定,物權法定是物權的種類和物權內容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協商創設或者確定。原則上講,動產所有權轉移,通常滿足動產+處分權+交付,該動產所有權轉移,且當事人無權對所有權權能進行限制,但是,請不要忘記,法律有資格對所有權的權能作出限制。
動產所有保留買賣規定於《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合同法系屬狹義的法律,換句話說,是法律給了當事人在動產買賣的情況下保留所有權的權利,而並非當事人協商創設的。反言之,若並非動產買賣合同,而是動產贈予合同,贈予之時當事人約定附條件保留所有權,則違反物權內容法定。
上述觀點為本人個人觀點和自行整理,若有誤,請指教,望請尊重勞動成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