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所有權
① 如果私自拆他人法律傳票並四處傳播其內容會構成犯罪嗎
私自拆他人法律傳票並四處傳播其內容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嚴重的甚至構成了犯罪。這種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憲法》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我國現行民法體系關於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規則體系,也 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在民法典編纂工程已然 啟動的情況下,學者與立法者所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應當如何建構與確立民法典的體系 。本文擬對此談幾點看法。
一、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探究研究民法典的體系,其根本的目的在於獲致一個關於民法典的完備的體系,從而 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邏輯性與體系性的民法典。可以說,民法典體 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體系化與系統化是民法典的內在要求。近代意義上的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 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所決定的邏輯性 為重要特徵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體系性與邏輯性的「民法典」只能稱為「民 事法律的匯編」,而不能稱之為民法典。民法典必須滿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這種形 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其體系的完整性之上。並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於法典 化的理念,即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註: 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而首先確立居於民 法典的支柱與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體系可以發揮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使民法典 層次分明、構造嚴謹。因此,民法典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因 此,探求民法典的體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內在屬性所決定的。
第二,體系化有助於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如平 等、誠實信用、私法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等,同時有助於消除防止整個法典價值觀念彼 此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單行的法律固然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一領域貫徹一種或多種民 法價值觀念,但是無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領域中實現諸多民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和諧融洽。 誠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王澤鑒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於法典化的理念,即將涉及 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一定原則之下作通盤完整的規范,(註:王澤鑒:《民法總則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頁。)例如,現代民法不同於古代民法的一個 主要方面在於,現代民法不僅注重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同時也注重對交易安全的維護 。當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對所有權的保護發生沖突之時,現代民法優先保護的是交易安 全。此種優先保護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別體現在民法典的各個編章之中。例如,總則中 的表見代理制度,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制度等,都體現了優 先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選擇。因此,只有通過對民事法律規范的法典化才能夠使民法中 的各種價值貫徹如一,並協調它們相互之間的沖突與矛盾。
第三,體系化有助於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 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由於我國許多單行民事法律 法規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階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為了適應改革的不同階段對法律調整 的需求或者是為了適應特定的目的或環境而採取的權宜之計。由於在立法之初對嗣後所 進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動缺乏通盤的考慮,也由於沒有考慮到民法自身的體系化,這就使 得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經常存在著沖突與矛盾的現象。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通過確立 民法典的體系,能夠消除現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亂與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 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在民 法典的體系建立之後,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邏輯結構,在民事普通法中形 成總則與分則相區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內在結構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與各個單行的民 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別法之間的和諧體系。這個體系構建之後,就可以形成一套嚴格的法 律適用規則,可以有效的為行為人提供相應的行為規范體系,為法官提供完整、和諧、 清晰的裁判規則體系。
第四,依照科學的、完備的體系所構建的民法典有助於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一方 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極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 以不同於判例法,其重要的特點就在於適用的方便性。另一方面,體系化也將促使法律 工作者在適用民法之時形成體系化的思維觀念,體系化要求我們去掌握體系化的民事法 律規范,例如關於債的請求權的確立之時,應當考慮債的請求權體系,並在此基礎上才 能使我們用一種體系的觀念來適用法律。例如在分析具體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種請求權 時,應當首先判斷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有合同關系,然後才能考慮是否存在無因管理請 求權或不當得利請求權,最後才判斷是否存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體系化可以促 使法律工作者用體系化的觀念分析解決個案,從全方位的角度解決社會生活中的糾紛。 (註: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99,p5—9.)
第五,體系化有助於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 穩定性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誠如我國台灣地區學者黃茂榮教授所言,法的 體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綜覽性」,從而提高其適用上之「實用性」,而且可以提高 裁判上之「可預見性」,從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構成的體系「圓滿無缺 」,則光憑邏輯的運作便能圓滿解答每個法律問題。(註: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 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71頁。)民法典的體系化就是要將市民社會 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通過此種體系的安排使其成為穩 定的規則,獲得長久的生命力,不因國家的某項政策而隨意發生改變。
關於民法典體系的構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五編制模式,而應該在此基礎上有所創 新,有所發展。一百多年來,整個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經濟生活高度復雜化、多樣 化,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作為經濟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體系與內容理應與時俱進。世 易時移,變法宜矣。「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世而制」,我們一定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 構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體系。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映時 代需要、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這樣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發揮出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 用,並為世界法學的發展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二、構建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
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是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中的一大難題。2002年12月22日 我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部草案在總則之外規定了八編,即 :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收養、繼承、侵權責任、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對 此種體例爭議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單行法應當被納入民法典,哪一些不應 當被納入民法典。例如,有的學者認為,收養法不應當納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學者認為 ,各種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專利法等應當納入到民法典中。還有的人認為,信託法、 勞動法等也應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並獨立成編。各種觀點都是不無道理的。
應當看到,民法典的體系並非封閉的,而是開放的,它要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 變動,如果將來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確實需要將某些重要的民事單行法納入到民法典的 體系當中,那麼屆時對民法典體系作出突破也是極為必要的。但是,民法典不是無所不 包的、龐雜的法律匯編,編纂民法典絕非意味著將任何屬於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應當 盡可能的納入到民法典中。民法典不是無所不包的。所以建立民法典體系必須處理好民 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相互關系。我認為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方面加以 考慮:
第一,民法典是對各種民事活動的基本的、普遍適用的規則所作的規定,民法典規定 的是市民社會生活中基本規則,它在整個國家民事立法體系中屬於最普通、最基礎的民 事立法,然而,社會生活是變動不居、紛繁復雜的,為此需要大量的單行法律以調整各 種民事關系。但這些單行民事法律並不都需要納入民法典。只有那些社會生活中普遍適 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對那些技術性很強的、僅僅適用個別 的、局部性的民事關系的規則不應當民法典規定,而應當由單行法來解決,例如物權法 主要解決的是物權中人們對財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關系,這是市場經濟普 遍適用的規則,而信託法僅僅調整的是信託關系,它不是普遍的關系,而是在特殊情形 下產生的,它是物權法的特別規則。因此物權法應納入民法典,信託法則應當作為民法 典之外的單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確立的制度、規則應當保持較強的穩定性。民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 文法必須保持最大程度的穩定性,不能頻繁地修改或者廢除,這種穩定性正是民法典具 有實現社會關系的穩定性以及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功能的基礎。民法典中有些 甚至是千百年來人類市場活動所共同遵循的規則的總結。至於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 常會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當由民事特別法加以規定。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權、債權的 許多規則是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較強的穩定性。而有關知識產權的具體規則 則常常不斷變化發展,如果將各種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而不斷變動的技術性很強的 知識產權規則都納入民法典,無疑會妨礙民法典內容的穩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調整那些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至於處於公法與私法交 叉地帶的法律規則,例如勞動法、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由於其本身並非單純的民事 法律規則,而體現了較強的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性質,所以應當制定單行立法。例如,德 國的學者就將勞動法稱為「特別私法」,其原因就在於,勞動法並非完全的純粹的私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也並非基於完全的合同自由,國家常常要做出許多的干預。
第四,民法典主要規定的是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對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系極為密切的程 序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如不動產登記規則可以在物權法中作出一些原則性規定,但 是那些非常瑣碎的具體的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的程序性的規定,應當由單行法加以規定。 例如,知識產權法涉及到有關專利、商標登記的具體程序規則就不應當在民法典中作出 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我認為,收養法由於涉及到大量的具體的程序性規則,其中更 多的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對收養條件等作出的嚴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收養法不 應被納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處理民法典與單行法的關系之時,爭議最大的就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如何安排的問 題。毫無疑問,知識產權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類型,知識產權法也應當屬於民法的范疇 。我國已經制定和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這些法律是否都應 當都納入民法典?對此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我認為,將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都 收入民法典是不可取的。主要理由在於:第一,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一個內容非常龐雜 的規范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規范體系,既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實體 法,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既涉及國際法也涉及國內法,顯然,將其放到民法典是困 難的。與其如此,還不如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第二 ,知識產權本身是一個開放式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本身是不斷變化發展的,自新技術 革命於20世紀中葉興起,知識產權法中出現了一種邊緣保護法,即採用專利權和著作權 的若干規則,創設出一種工業版權制度,如集成電路部圖設計,即屬於此種情況。再如 ,著作權鄰接權的范圍正在隨著傳播技術的提高逐漸擴大,如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都 納入到知識產權的范疇。所以,一旦在法典中將知識產權的類型固定化,不一定適應知 識產權的發展需要。第三,將知識產權單行法收入民法典,會妨害民法典的體系的和諧 。民法典是基本法,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這決定了其規則應當具有普 遍適用和相對抽象的特點。而知識產權法的技術性規定較多,且變化性較大,若將此一 頻頻變動的法律置於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 。我認為,知識產權不應當作為獨立的一編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民法典對此作出規定 可以考慮採納第二種或第三種模式,即僅規定知識產權的共同規則,或僅在民事權利的 客體中確認知識產權,這樣有兩個作用:一是宣示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二是共性的規 則在特別法中不好規定,可以放在民法典中規定。
三、應當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為構建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
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德國的模式,但我認為應當借鑒德國模式,採取法律關系的要 素來構建我國民法典體系。潘德克頓學派的一個偉大的貢獻在於,以法律關系的要素作 為構建民法典總則體系的骨架,「德意志編別法創設總則編之一舉,意義甚為重大,當 時德國法律學者皆認為:對各種法律關系共同事項,另有謀設一般的共同規定之必要。 」(註:陳棋炎:《親屬、繼承法基本問題》,台灣三民書局1980年版,第3頁。)也就 是說,潘德克頓學派將整個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法典裡面去,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民法 典的體系結構。具體來說,在總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後在分則中確立法 律關系的內容,該內容主要是民事權利,具體包括債權、物權、親屬、繼承權利,當總 則中確立主體、行為、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例 如總則中的主體、行為、客體與物權制度結合在一起,就構成完整的物權法律關系。由 於法律關系的各種要素都已具備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關系,這種構架模式體現了潘德克 頓體系的嚴謹性和科學性。
如果我們要採納潘德克頓制定民法典體系的基本思路,那麼總則按照法律關系的要素 來構建,至少需要規定以下內容:第一,主體制度。主體是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的自然人或法人,民事主體制度是獨立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等說必備的民事權利能 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規定,是商品關系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民事主體主要包 括自然人、法人和合夥等。第二,客體,客體是民事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根據概念 法學的體系思想,應將作為法律規定的客體的構成要件分離出若干要素,並將這些要素 一般化,形成類別概念,並借著不同層次的類型化,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並因此 構成體系。(註:拉倫茨:《法學方法論》,第356頁。)總則中規定客體制度的主要理 由是:我國民法總論已經在總則中抽象出來了法律行為的概念,對於法律行為的構成要 素的客體是應該也可以抽象出來的。建立抽象的客體概念,可以涵蓋未來發展出來的客 體。因為客體本身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以及社會生活的變化,無形 財產權利在迅速擴張,近來有學者認為,像養老金、就業機會、營業執照、補貼、政治 特許權利等都屬於財產權范疇。(註:Lawrence M.Friedman,The Law of The Living,The Law of The Dead:Property,Succession,and Society,1996 Wis.L.Rev.340.)因此 ,權利客體一詞包含的范圍十分廣泛,這就需要使客體概念的包容性更強。第三,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法律行為,它是指民事主體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 義務,以意思表示為內容的行為。作為民法總則中的一般規定,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關 理論在現代民法學說中居於重要地位;盡管在我國不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也不承認婚姻 為契約行為,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仍然是十分廣泛的。這一制度作為觀念的抽象,不僅 統轄了合同法、遺囑法和收養法等具體的設權行為規則,形成了民法中不同於法定主義 體系的獨特法律調整制度,它不僅可以對現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進行調整,而且能 夠涵蓋許多新的交易形式,並對其進行規范;而且又以完備系統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法 中一系列精緻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註:參見董安生:《 民事法律行為》,前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四,民事責任。民事責任 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結果,也是對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制裁。關於總則中是否應當規 定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曾經在學界產生了激烈的爭論。有學者建議,我國《民法通則 》單設民事責任制度,因此總則中應當規定民事責任制度。我認為,總則不可能對民事 責任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全面的規定,因為無論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都不屬於 總則的內容,而是分則的內容。盡管總則中不應當規定「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則,但總 則規定民事責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則是必要的,因為一方面,總則中規定一般民事責任的 概念確定了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因為民事責任的概念只有在總則中規定才合適的,在總 則外的其他任何部分都不宜對此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總則在規定了法律關系的主體客 體以及簡單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後,再規定民事責任,也是順理成章的。由於侵權行 為將獨立成編,因此總則中應當有相應的制度與分則中的制度相適應。另外,侵權責任 和違約責任存在著一些共性,例如關於歸責原則、免責條件、刑事附帶民事、民事責任 與刑事責任的關系、責任形式等。這些應當在總則中設置一般規定。
人格權、親屬權、繼承權、物權、債權,是現代社會所普遍認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權 利,是民事主體參與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經濟交往所必備的權利,而且其內涵都已經比較 成熟,因此,有必要通過民法典而非一些單行法來確認。分則的權利體系應當以已經發 展成熟、並且已經為社會生活廣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權利為基礎來構建,當然也應當為 未來新的權利成長提供足夠的法律空間。
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於民事權利如何進行排列,從而合乎民法典體系的邏輯性。我認 為,確立這一體系,應當著眼於以下思路:首先應當強調人格權應當優先於財產權的基 本理念,因此,人格權應當置於民事權利之首。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人格完整,應該 置於比財產權更重要的位置,它們是最高的法益。因為一方面,現代民法要充分體現人 本主義得精神,強調對個人的終極關懷,因此應當將就個人利益而言更為重要的人身利 益置於財產利益之前,優先保護。另一方面,財產權與人格權相比較,畢竟不如人格權 那樣對個人更為重要。試想如果生命、健康、自由都不能得到保障,所謂「萬貫家財」 又有何用?還應當看到,人格權財產是個人的,但人身安全、人的尊嚴等涉及社會利益 。這正如美國侵權法重述第85節認為,「人類生命和肢體的價值不僅屬於他個人,而且 屬於整個社會。因此其價值高於土地佔有者的利益。」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 法草案之中,將物權法置於民法典分則中的各編之首,這主要考慮到民法通則第五章「 民事權利」中的體系,在該章中首先規定了物權的內容,因此立法機關最終將物權放在 分則中的各編之首,我認為這種體例雖然不無根據,但從理論上說仍然值得商榷。畢竟 物權與人格權相比,人格權更為重要。其次,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優先於一般財產 權。因此,有關親屬權、繼承權也應當優先於物權債權等財產權。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 與人格權同屬於人身關系的范疇,兩者具有更密切的聯系,所以將其置於人格權之後、 財產權之前有一定的道理。第三,關於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民法典草案將物權置於債權 之前是比較科學的,畢竟物權是產生債權的前提,只有在產權明確的情形之下才能發生 交易關系。第四,關於債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草案未設立獨立的債權總則,有關債的 概念和合同之外的幾種債的形式(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是在總則中的民事權利一章中規 定的。我認為,在侵權行為法獨立之後,尤其在我國合同法總則已經非常充實和完備的 情況下,沒有必要再規定與合同法總則大量重復的債法總則。但從民法典體系構建考慮 ,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概念,物權法已經獨立成編,債權法也應當獨立成編,債權制 度的確立,使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締約過失等債的形式在民法中找到了其應有的位置 ,並且為這些關系確立了適用的規則。設計債法總則還是基於立法技術的考慮,它可以 使民法典的條文更為簡約。現實中的各種債都是具體的,通過歸納其共同事項,將具有 共性的部分規定在債法總則中,可以起到一種立法經濟與儉省的作用。當然,有關債權 的總則應當盡量簡化,可以考慮對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的內容作一些補充性的規定。 按照這樣一個邏輯順序,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應當為人格權、親屬法、繼承法、物權、債 權總則、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之理想與現實的世紀博弈 來自: 免費論文網
在民法典分則關於民事權利的各編之後,應當規定一個對各類民事權利加以保護的侵 權責任編,這就需要將侵權法獨立成編。從表面上看,規定獨立的侵權責任編似乎與以 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則的做法相沖突,因為總則規定了主體、客體與行為,而分 則應以法律關系的內容及權利展開,如果增加民事責任制度,似乎分則的體系就形成了 與總則不和諧的現象,即分則以雙重標准展開。我認為,以法律關系理論構建民法典分 則體系的思路並未因增加獨立的侵權責任編而受到破壞。因為:一方面,法律關系的要 素,不僅僅應當包括主體、客體、行為及內容還應當包括責任,因為責任既是對民事權 利侵害的結果,也是違反民事義務的後果,沒有責任就沒有權利,沒有義務的違反也不 會產生責任,因此既然規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就必然要規定民事責任。所以在分則體 系中詳細列舉了各種民事權利之後,再規定完整的侵權責任制度這在邏輯上是更為嚴謹 、自恰的,可以更為清晰完整的表現一個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發展的過程。反之,僅規 定權利而無責任,無法確定對權利的救濟措施,法律關系的要素並不完備。另一方面, 由於我們已經在總則中規定了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例如各種民事責任的共性問題已經 在總則作出了規定,因此在分則中規定侵權責任可以與總則遙相呼應,在民法典中構建 一個完整的民事責任體系。侵權行為是對各種民事權益侵害的結果,所以侵權行為法應 當置於各種權利之後。在民法典分則中先列舉各類民事權利,然後規定對民事權利的保 護措施,即侵權責任制度,這也是符合邏輯順序的。
四、關於人格權制度的獨立成編問題
我認為,人格權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編,是適應豐富和發展民法典體系的需要,也是符 合民法典體系發展的科學規律的。在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的今天,我們要從中國的實際 情況出發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典,應當重視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民法是 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我國要制定一 部反映中國現實生活、面向21世紀的新的民法典,就必須在體系結構上與我們這個時代 的精神相契合,既要繼承合理的傳統,又要結合現實有所創新、有所發展。當然,創新 不是一個簡單的口號,更不能為了標新立異而「創新」,任何創新都必須與客觀規律相 符、具有足夠的科學理論的支持。人格權的獨立成編不僅具有足夠的理論支持和重大的 實踐意義,而且從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看,完全符合民法典體系的發展規律,並對民法 典體系的豐富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符合民法典體系結構的內在邏輯的。傳統大陸法系民法典不 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本身是有缺陷的。因為民法本質上是權利法,民法分則體系完全 是按照民事權利體系構建起來的。從民法權利體系的角度來看,人格權應該在其中佔有 重要的位置。傳統民法過分注重財產權制度,未將人格權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甚至對 人格權規定得極為「簡略」,這本身反映了傳統民法存在著一種「重物輕人」的不合理 現象。另一方面,由於人格權沒有單獨成編,不能突出其作為民事基本權利的屬性。在 民法中與財產權相平行的另一大類權利是人身權,其中包括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事主 體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應當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 名譽、隱私等各種權利,乃是人身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人身權與財產權構成民法中的兩 類基本權利,規范這兩類權利的制度構成民法的兩大支柱。其他一些民事權利,或者包 含在這兩類權利之中,或者是這兩類權利結合的產物(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如果人 格權不能單獨成編,知識產權等含有人格權內容的權利也很難在民法典中確立其應有的 地位。由於在民法體系中,是以權利性質的不同來作為區分各編的基本標準的,所以人 格權單獨成編是法典邏輯性和體系性的要求。
第二,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來看,人格權理所當然應當獨立成編。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 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點不僅得到了立法的確認,而且已經成為學界的共 識。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兩類基本的社會關系,財產關系因民法的調整而表現為各類 財產權,而人身關系作為與人身相聯系並以人身為內容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 關系,在民法上應當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第三,人格權獨立成編,並不會造成原有體系的不和諧,相反是原有體系的完整展開 。如前所述,民法典的分則體系是按照民事權利結構構建的。將人格權確認為一項獨立 的權利,其實還是在按權利體系構建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可以說將其獨立既繼受了既有 的權利體系,又是對這一體系的適當發展。
③ 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傳播權、署名權
著作權人將作品公諸於世,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下面來詳細解析著作權人的作品的傳播權、署名權、發表權的內容。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傳播權、署名權傳播權傳播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傳播權包括表演權、播放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內容。播放權主要指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在電台廣播、電視台播放、互聯網傳播和通過放映機、擴音器等設備播放的。著作權法第10條(十)規定了放映權,(十一)規定了廣播權。著作權法第10條(十二)規定了互聯網路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都屬於播放權。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通過所有權轉讓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自己發行的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發行。著作權的發行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件的。著作權法第10條(六)規定了發行權。在出版權中,發行權含在出版權中。著作權人授權出版人出版,即已把發行權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發行。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發行權。展覽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將繪畫、書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公開陳列供公眾觀覽的。著作權中的展覽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因他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者復製件而獲取報酬的。展覽權的客體主要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署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換言之,即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作者是公民的,還可以註明自己的筆名。署名權是確認該作品的作者的具體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它除了向公眾表明該作品的所有權歸何人所有外,也向公眾承諾該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人。署名權包含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權人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筆名、藝名,還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棄署名,不管著作權人採取什麼方式署名,他都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該創作的人員要求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該創作仍是由具體公民所創作,因此,署名權仍歸具體創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權屬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范疇,其權利不能轉讓、抵押、繼承、贈與,一部作品創作的署名權,歸創作人永遠享有,例如沁園春雪的署名人永遠歸毛澤東所有。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署名發表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發表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所謂著作權人將作品公諸於世,是指作者將自己的創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開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較多的人中間傳播,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包括決定發表和決定不發表兩個內容,著作權人決定自己的創作不發表,他仍然有權將自己的作品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發表並獲取報酬,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發表自己的創作,也不允許其繼承人、受贈人發表,在著作法保獲的五十年期限屆滿時,任何人都可將其發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權,如果生前未明確表示死後也不發表其著作,他的繼承人、受贈人在著作權法保護的五十年期限內,可以行使其發表權,著作權人沒有繼承人或者受贈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發表權。
④ 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
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一個嶄新的概念電子書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電子書既可以拿在手持閱讀設備上瀏覽,也可以在計算機屏幕上閱讀。大部分電子書是需要付費下載的,那麼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呢?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購買書籍僅僅是取得書籍的所有權,未與著作權人形成合意並且明確授權或者依據著作權人單方意思許可或者轉讓權利的,並不意味著附著在書籍載體上的著作權也一並概括或者具體的轉移。假設在沒有《著作權法》第22條對於合理使用的規定,那麼將書籍電子版復制若干並利用信息網路傳播的行為可能觸犯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的規定,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而復制權,根據第10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電子書籍因其載體的特殊性,於沒有版權保護措施的狀況下,致使復制書籍內容在網路時代變得更加便利。並且一旦復製成本下降,則導致著作權人包括發行在內的經濟利益極易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害。因此作為對著作權利人的救濟,法律明文規定,權利人未許可他人復制或者轉讓復制權且不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下的,任何人不得實施針對其作品的復制行為。同理,讀者或者電子書籍的所有人,在前述情形下,也不得將作者作品通過網路上傳至伺服器、網路硬碟或者其他網路空間。否則著作權利人有權要強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請求賠償損失。但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個人」不同於「私人」,前者是指行為人自己使用作品,而後者則指代「他者」,通過交互方式(信息網路傳播方式)傳播作品給公眾,囑咐其作品只作「私人用途」使用,屬於所謂的「私人使用」,但並非「著作許可權制」意義上的「個人使用」。一字之差大異其趣。從邏輯上言,唯有「復制」及「演繹」行為能滿足「個人使用」的「個人」要件,因為這些行為均可由行為人「個人」完成;而對「發行」、「出租」等廣義上的「公眾傳播權」的限制,均無「個人使用」條款的適用餘地。因此將作品通過互動式傳播給特定人,因為對象並非是「公眾」,所以並未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也就沒有探討是否滿足「個人使用」的必要了。換言之,只要作品在信息網路環境中只能被特定少數人獲得,則並沒有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關於傳播付費下載的電子書是否構成侵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⑤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⑥ 我國的傳播制度對大眾傳播的控制體現在哪些方面
政治控制:
幾乎沒有哪個傳播系統不受政治勢力的影響.政治勢力對大眾傳播事業的控制,無非是要利用大眾傳播事業來擴大自己的力量或穩固自己的統治,如果得不到預期的報酬,政治勢力就會加大控制的力度,有時幾乎是不惜代價.而在政治勢力中,政府的控制是最為主要的.美國傳播學者西伯特指出,政府與大眾傳播的關系有四種:1.限制,旨在禁止某些內容的傳播.2.管理,指政府依靠法律和各種規章制度進行行政和業務管理.3.協助,指政府為推動傳播事業而採取種種措施.4.參與,指政府通過自辦與利用媒介直接與受眾溝通.
一個國家的憲法都有對言論和傳播作出規定,有的國家還制訂相關法律,一方面為大眾傳播提供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限制傳播活動的范圍.在實踐中,政府依據有關的法律、法令,約束、管理、監督大眾傳播機構及傳播內容,以防止其危害國家、人民和統治階級的利益.另外,政府還建立相關的制度和機構,以加強對新聞事業的管理、檢查與領導.
政府還可以通過對信息源的控制來控制大眾傳播.這是指政府機關有意封鎖、淡化一些新聞或故意公開、突出另一些新聞;或對一些重大新聞規定報道的方針和原則,使新聞報道盡可能有利自己.政府通過新聞發布和保密制度對新聞傳播進行控制.政府發布新聞的主要形式是:發表電視、廣播講話;舉行記者招待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印行新聞公報;單獨約見記者等.
經濟控制:
經濟控制首先表現為新聞傳播媒介所有者對傳播過程和內容的控制.在西方,企業和媒介通過三種方式結合在一起:
a.通過資金的投入成為股東;
b.通過兼並使某些經營不善或勢力較弱的新聞媒介成為下屬企業;
c.連鎖董事制,人事上聯姻企業與媒介,使企業利益和媒介利益緊緊相連.
在一定條件下,當一些大企業涉足傳播領域,其所造成的影響幾乎是全方位的,能夠對大至國家的政治、經濟,小至某一具體政策,發揮不可忽視的作用.特別是西方私有制傳播媒介的所有權越來越集中,壟斷成為經濟控制的重要形式,大眾傳播不得不屈從於壟斷資本的利益.傳播媒介的所有者不時地參與社會批評,這種情況使他們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對社會的控制和操縱.大公司與其所屬的作為「盈利事業」的大眾媒體利益掛鉤,使新聞的真實性成為利益的犧牲品.通過對媒介所有權的掌握,所有者直接決定具體的傳播方針與政策,並在潛移默化之中讓從業人員學習、了解並正確領會媒介所有者的意圖及所採取的報道方針政策,由此形成其隱性控制.例如,1989年,隸屬於通用電子公司的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在播出《今日》(Today)新聞節目時就刪去了有關通用電子公司劣質產品的內容.
受眾監督控制:
大眾傳播不僅要受到政治、經濟因素的控制,還要受到社會文化環境的控制.信仰構成大眾傳播的信念空間.適合人們信念的大眾傳播信息,在該信念獲得承認的社會環境下,就容易獲得傳播優勢.一條政治色彩鮮明的大眾傳播信息,究竟在哪種社會環境下引起人們的贊同、熱望,被人們所關注,不只取決於事件本身的重要程度,同時也取決於傳播環境的適宜性.信仰也在決定一條大眾傳播信息是否獲得傳播,或傳播得是否廣泛.
媒介組織控制:
大眾傳播的信息是專業傳播工作者如記者、編輯等對事實的加工,他們的私人情感、個人經歷、文化背景以及價值觀念都將在對事實加工的過程中呈現出來.傳播從業人員在傳播過程中扮演把關人的角色,對信息進行篩選與過濾.在萬象紛呈的社會面前,最出色的傳播工作者也只能接觸和了解社會復雜動態的一個側面,而對處理哪些事實而忽略哪些都有自己的選擇,萬難做到有聞必錄.即便是對於同一個事件,不同的人也往往觀點各異,傳播的內容也會各不相同,有時甚至是矛盾和對立的.
把關行為並不是個人行為,因為把關不僅要受媒介組織及規范的影響,而且還要受到整個社會文化背景的影響.把關活動表面上看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而實際上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客觀必然性的鉗制.台灣的傳播學者李金銓指出,「大眾媒介中的大部分音訊從來源到目的地,都是歷經滄桑,而失去本來面目的.任何一個大眾傳播組織,都沒有辦法避免守門人的干擾;所以,沒有一家大眾傳播媒介,不管報道網如何普遍,設備如何完美,態度如何真誠,有辦法把世界的本來面目,十分真確地表現出來.」
⑦ 著作權中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廣播權的區別和聯系
發行權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狹義上的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製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採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的權利。廣義上的發行權概念在狹義發行權概念的基礎上還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權利,其是指權利人通過銷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或者通過出租、租借、借閱等方式,將作品的復製件或原件提供給公眾的權利。
所謂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許可其他網站進行轉載、摘編;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通過網路轉載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發表的作品的網路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三者即都是著作權人擁有的權利之一,持有人都是著作權人。但三種權力側重的方面不一樣,權利實行范圍也不一樣。
⑧ 請問中國的媒體(傳媒)所有權是怎樣的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DJZ200811101.htm (這個是下載的)
http://bbs.tecn.cn/thread-23194-1-1.html
在網上也就能找到這些
另
國內大部分媒體都是被朝廷封口的
當然
也有些敢說話的
但是少
而且也都是選擇性的在某些情況影響不是太大的問題上是敢說的
⑨ 通過網路惡意傳播他人隱私法律如何處理
搜集證據,報警後,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侵權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⑩ 急!關於自由主義傳播制度、社會責任主義傳播制度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理論的問題!
自由主義傳播制度:私有
社會責任主義傳播制度:私有,但是有一定的法律、政府幹預
發展中國家的話,這個有點大啊,像中國的話媒介所有制顯然是公有,但如果像印度應該就是私有為主。
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理論中其核心觀念,額這個真心不知道,但是不同發展中國家應該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