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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16:28

㈠ 在展會中出現專利假冒了怎麼辦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網頁鏈接

第十六條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於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展會期間假冒他人專利或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㈡ 展會對知識產權的作用有哪些

一、給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帶來困難一、缺乏專門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
根據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實踐中,權利人向管理知識產權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侵權糾紛的只要符合受理條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由於很難做到展覽會期間對侵權糾紛案件結案,而在展會結束後的處理又缺乏相應的規定,因此只有出於無奈不予受理。如果不受理,權利人可以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實際上已經發生了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訴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不作為的案例。
二、知識產權權利人沒有切實得到知識產權的行政執法保護
目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靠展會主辦方所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無法明確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主辦期間的具體職能,而這種規則實際上只是參展方與主辦方所達成的一種「契約」由於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缺乏與這種「契約」很好銜接。使得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展會主辦方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缺乏有效的配合,特別是由於展覽會時間比較短的特性,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缺失給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切實保護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三、執行展會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容易引發爭議
展覽會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但是由於沒有納入法律途徑,作法上相當於主辦方與參展商之間的協議。沒有充分考慮知識產權侵權存在更為復雜的因素,就要求參展商承諾遵守主辦方制定的規則。一方面,如果參展商違反協議,拒不撤出侵權展品,主辦方也無強制力;另一方面,即使主辦方的作法有不妥或不合法之處,參展商也不能尋求法律救濟。實踐中,就有可能發生主辦方、參展商、投訴人在現場爭議的情況,影響展覽會正常的展出秩序。
四、沒有區別知識產權的具體法律狀況
盡管一些展會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但是沒有區分知識產權不同類別的情況。如。國的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的授權條件及審批制度不同,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因而權利比較牢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實質審查,專利權不太穩定,通常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後,被控侵權方都要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一旦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侵權審理程序一般都要中止,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維持該專利權的決定。由於展覽會對三種專利侵權投訴的處置未作任何區別,則會出現投訴所依據的專利權本身就是一個無效專利的情況,如果在該專利權的基礎上處置被投訴人,顯然對被投訴人顯失公平。
針對我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並於2006年1月10日頒布,2005年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了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制定工作。3月1日正式實施。至此,國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問題將得到有效的解決,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也將有法可依。

㈢ 展會期間遭遇專利侵權怎麼辦

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投訴。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地方知識產權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局作出決定。

㈣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第二章 投訴處理

第六條 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會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展會主辦方應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並依法對侵權案件進行處理。
未設立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有關案件的處理,展會主辦方應當將展會舉辦地的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展會場館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條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也可直接向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權利人向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明文件,並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託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投訴人或者請求人補充有關材料。未予補充的,不予接受。
第十條 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後,應於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者處理請求的,應當通知展會主辦方,並及時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
第十三條 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或者請求程序中,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展會的展期指定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答辯期限。
第十四條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後,除非有必要作進一步調查,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送交雙方當事人。
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展會結束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處理結果通告展會主辦方。展會主辦方應當做好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統計分析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展會管理部門。

㈤ 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

如果已經證實是侵權行為,建議按照以下方法取證: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㈥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第四章 展會期間商標保護

第十九條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於涉嫌侵犯商標權的投訴,依照商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
(三)依職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
(二)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第二十一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後,可以根據商標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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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的第三章 展會期間專利保護

第十六條 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於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於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於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第十八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
地方知識產權局收集證據應當製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

㈨ 會展的亟待問題

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並於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出台國家經貿委批准《專業性展覽會等級的劃分及評定》商業行業標准,於2003年3月1日起實施。
2003年CEPA會議上,中國與港、澳簽定「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
2004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一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並於一個月後正式生效。
2005年,會展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提出及相關意見徵求。
2006年,《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條文釋義出台。……
總體來看,我國會展業發展的歷史還比較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處在探索及積累經驗的時期,這些曾讓業內大喜過望、轟動一時的會展「新政」,經過幾年發展,相關配套政策取得穩步實施。但也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
2005年,是 商務部「取消來華展主辦單位資格的審批」;中國貿促會牽頭並聯合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等四部門共同發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國展覽的審批管理工作通知的第三年。兩部「條款」的出台和大批外資企業的進駐引來業內人士驚呼「狼來了」,這使得我們企業在面對政策時,要提出:是保衛,還是國內外企業聯手?
這是一個中國會展業如何適應WTO規則,並在國際經濟一體化背景下尋求發展的重要問題。中國會展業當前還是一個「幼稚產業」,產業組織化程度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這是不容迴避的事實。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會展業改革相對滯後,會展業中的政企關系尚未理順,政策供給嚴重滯後,辦展辦會主體魚龍混雜,行業自律組織發展滯後等等。而這些問題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不可能在較短的時期內徹底解決。但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對國外會展業開放市場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因而協調民族會展業與國際會展業之間的關系,同樣是政策制訂中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
從產業意義上講,會展業是近幾年來才得到較快發展的新興行業。過去很多大型會展都是政府行為。以政府名義舉辦的會展活動過多過濫,特別是一些大型會展均由政府出面策劃並舉辦,既反映了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強烈需求,也反映出會展產業化、市場化進程還不夠,還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
從當前來看,國內尚沒有統一的展覽管理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現行的展覽管理辦法則導致了多頭批展,重復辦展。國家及地方許多部門都有權審批和舉辦展覽,這種多層次、多渠道辦展的局面使得展覽管理混亂。吃「政策飯」,靠政府部門批任務,靠財政補貼過日子,這種體制必須改變。展覽公司必須依法登記並且必須走上市場,走產業化發展之路,靠市場競爭發展壯大。作為一個充分競爭的行業,國有經濟應逐步退出該行業,形成多種所有制並存的企業競爭格局。加強政府 宏觀調控,完善會展經濟的「游戲規則」。重點是盡快制定並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明確會展市場的准入機制和主辦主體的資質條件。對展會的質量和展覽公司的資質進行市場化、動態化的評估和認證,逐步從審批制過渡到標准制和登記制,使會展業能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外,從會展產業的不同層面和產業鏈條來進行分析,當前國內會展業的各個環節均存在著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識產權問題。如何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則成為提高中國會展知識產權整體水平的關鍵。從2005年開始,與會展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可謂一波三折。相信誰也不會忘記2005年11月初,在英國格拉斯哥農作物科學與技術展覽會上,19家中國公司因為被指控涉嫌專利侵權展台被拆的尷尬場面。而同年10月30日,廣交會副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徐兵對外宣布,第98屆廣交會上共有454家企業被指認涉嫌專利侵權。會展業專家指出,很多中國企業仍然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了解。
對於展會上知識產權保護,當前的實際情況是,全國未成立統一的會展業協會組織。但是,一些地方性的會展業行業協會組織已經陸續建立起來,並且有的協會已經開始重視會展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問題。然而,關於會展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無論是管理的依據、管理的范圍,還是管理的手段等諸多方面,都有不少需要澄清和值得研討的問題。在面對國際間競爭,中國企業必須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在政策上,全國只有一個「藍天行動」是不夠的,我們企業還應該將「知識產權保護」提上法律和企業自律日程上來。
會展中的知識產權侵權
1.展會侵權
定位、內容、市場、題目完全一致的展會全國泛濫。只要一個展覽會辦得好,不進行經濟基礎、區域性市場和購買力的分析,不進行對別人辦好展覽如何投入人力物力的分析而盲目跟進,造成同類展會過多、過濫,好的展會被分流,差的展會被投訴,無序競爭。價格競爭讓參展商和觀眾無所適從,造成所謂的「會展泡沫」。
2.展品侵權
無論在國內的來華展還是在國外的各類展會上都存在中國的參展商侵權、損害他人產品專利的行為。不是把別人已申請專利的產品改頭換面拿出展示,就是剽竊抄襲他入成果被當場投訴。
參展中可能會涉及到的知識產權糾紛,大多在專利與商標兩方面,它們二者共同的特點是專有性,無論專利或商標,經法定程序獲得後,即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享有排他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擅自使用、生產、銷售或進出口專利產品和具有相同商標的產品,否則即構成侵權,從而受到法律的懲處。
3.軟體侵權
在我國舉辦的展覽會上,已存在使用盜版軟體的現象。表現在現場以演示為目的的電腦使用盜版軟體和展品本身使用盜版軟體以及銷售盜版光碟等現象。
對於上述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很難依職權直接有效地處理會展期間出現的各種知識產權糾紛,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會展持續時間通常只有幾天的時間,一般的行政處理和行政查處程序無法適應。會展業作為當前我國經濟的一個重要增長點,獲得了極強的生命力,但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期間產生的各種知識產權糾紛,將會嚴重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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