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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租賃

發布時間: 2020-11-20 15:00:42

A. 請解釋一下用益物權和租賃使用權的區別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賃合同所享有的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權利。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並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存在的基礎是租賃合同,因此從性質上說,租賃權是一種債權,只不過租賃權具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權特徵。

B. 企業使用權租賃給另一企業,損承租方有哪些法律風險

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取得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盡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土管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面臨著整個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為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違法租地的後果: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非法佔用土地的後果: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C. 租憑與租賃各是什麼意思

沒有租憑這個詞,一般使用租賃。租賃是指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租金的行為。租賃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節稅;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不確定性。

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為其所獲得的使用權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租金)。

(3)使用權租賃擴展閱讀:

租賃一般採用融通設備使用權的租賃方式,以達到融通資產的主要目的。對出租人來說,它是一種金融投資的新手段,對承租人來說,它是一種籌措設備的新方式。

在基本租期內,設備只租給一個用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累計總額為設備價款、利息及租賃公司的手續費之和。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後,設備的所有權即歸於承租人。

正式租賃的出租人可享有加速折舊、投資減稅等稅收優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作為費用,從應納稅的收入中扣除,而且還能分享出租人獲得的一部分減稅,因此,租金較為廉價。

D. 融資租入為什麼屬於資產 融資性租賃的所有權屬於出租房,承租方只有使用權啊,也不是由企業擁有的啊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第五條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第六條 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條 租賃期,是指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租賃合同簽訂後一般不可撤銷,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經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一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
(四)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
承租人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並且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不論是否再支付租金,續租期也包括在租賃期之內。
第八條 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的,購買價款應當計入最低租賃付款額。
或有租金,是指金額不固定、以時間長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銷售量、使用量、物價指數等)為依據計算的租金。
履約成本,是指租賃期內為租賃資產支付的各種使用費用,如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維修費、保險費等。
第九條 最低租賃收款額,是指最低租賃付款額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對出租人擔保的資產余值。
第十條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E. 你好,請問一個問題,轉讓使用權和委託租賃有什麼區別

轉讓使用權和委託租賃它是有區別的。轉讓屬使用權,就是你這個使用權永久喪失委託租賃就是你,你的使用權暫時喪失。

F.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哪些 房屋租賃使用權有限制嗎

第一、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無權轉租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這個規定,承租人無權擅自轉租房屋,即使原租賃合同中並未明確禁止轉租,承租人也無這個權利。
第二、承租人轉租哪些有效:
一是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有權轉租」;
二是在轉租前,承租人的轉租行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這種同意,律師建議一定要是書面的,以免爭議。
三是在轉租行為發生後,原出租人認可轉租行為。律師同樣建議,一旦原出租人認可,轉租的雙方一定要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認可文件。
第三、哪些房屋租賃是不能轉租的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哪些條件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G. 什麼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租給專承租者使用,並屬由承租者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在近年才產生的一種土地有償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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