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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06:54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公示還是公告

應該公示。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明確提出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須知是否有約束力

應該數具有法律效力的,不然去律伴試問一下律師

❸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廉政風險,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研發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以下簡稱「土地出讓
管理系統」),並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應用管理辦法(試行)》。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辦理土地出讓各
類具體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辦理土地出讓業務,應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則,符合權力運行「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在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包括改變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開竣工期限、出讓金繳納期限等,下同)業務時,必須一律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按照統一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在線辦理,不得採取體外循環的做法逃避監管。

第四條 辦理各類土地使用權出讓業務和出讓合同變更業務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生成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沒有取得宗地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五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格式表單中已將項目名稱、土地用途、出讓面積、基準地價等重要數據及關鍵欄位設置為必錄項,必錄項以*號及紅色框表示。未錄入必錄項的,所辦理的文檔將無法保存,辦文也無法進入下一環節進行辦理。

第六條 業務經辦人員將辦文發送下一環節,並在下一環節簽收後,該項辦文不可撤回,也無法修改。辦文流程結束後,各環節經辦人員簽署的辦理意見將作為歷史資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第七條 在確定出讓地
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等各個辦文環節,「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相關業務模塊中的各類信息錄入的格式表
單均設有附件(如招商協議、會議紀要、立項文件、用地批文、規劃指標函、土地估價備案表……等等)上傳功能。各類附件是辦理宗地出讓手續的重要依據和必備
要件,是審查宗地出讓是否符合政策法規的主要對象。上傳附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出讓宗地有關的附件,均應原件掃描或其他規定格式上傳「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作為歷史檔案進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頁數較多、掃描上傳工作量較大的,可選擇性地掃描上傳公文首頁、尾頁和涉及出讓宗地重要事項的相關頁面(如:土地估價報告中的「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

(三)選擇性掃描上傳的附件,應包含並如實體現發文單位、文號、發文日期、主送抄送單位等基本要素。屬於會議紀要類的,應含有會議主持人和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屬於協議(合同)類的,應含有簽約雙方單位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經檢查發現有3個或3個以上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錄、上傳;發現10個出讓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凍結辦理宗地出讓手續。

第八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常態化的公告審核、違規預警、督辦整改等各項工作制度,確定辦理內部業務主辦處(科、股)室、參與會審的處(科、股)室,以及具體的責任人員和經辦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分工,防止出現瀆職失職和相互推諉現象。

第九條 各市、縣(區)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業務處(科、股)室及經辦人員要及時辦理各類土地出讓業務,審核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競買申請人資格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3個
工作日;審核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及出讓文件、協議出讓用地申請、出讓合同變更申請等出讓業務的辦理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辦理時限均不包
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外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審核、審批或會審時間。

第十條 出讓宗地交易結束後,必須在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3個工作日內錄入宗地的交易結果信息,未按要求錄入交易結果信息的,自出讓公告規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後第4日起,該宗地將被系統自動列入預警,並進行效能督辦。

第十一條 宗地的出讓公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讓合同簽訂、變更合同、宗地撤銷等數據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錄入並上報備案,自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啟用後,改為在出讓系統錄入保存後,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並通過該監管系統點擊上報到國土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
統」備案。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列數據信息如有錯誤,應返回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更正後,再按照該條所述的操作辦法重新上報。

第二章 供地計劃

第十三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國土資源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編制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10〕117號)的要求,從每年11月開始編制下一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由本級政府於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第十四條 各市、縣
(區)應在年度供地計劃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文本》、《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表》等有關數據,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
統」中的「供地計劃」模塊錄入、上傳,由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分別將有關信息導入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中國土地市場網頁)、「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
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若發生調整變化,應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將調整後的計劃重新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出讓辦文

第十六條 出讓辦文分為公開出讓(根據競買申請情況確定具體出讓方式,下同)、招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新增項目協議出讓、劃撥用地補辦出讓和出讓合同變更等七種業務模塊分別辦理,各類具體的土地出讓業務均應按照相應業務模塊中統一的辦文流程和格式表單進行辦理。

第十七條 公開出讓、招
標出讓、拍賣出讓、掛牌出讓等四種出讓辦文流程依次為:確定出讓地塊→擬定出讓方案→發布出讓公告→實施出讓活動→公示出讓結果→簽訂出讓合同;新增項目
協議出讓和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的辦文流程依次為:受理項目用地申請→擬訂出讓方案→出讓合同內容事前公示→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變更的辦文流程依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

第十八條 宗地出讓辦文
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7位宗地流程號,宗地流程號編碼規則為:「Z+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4位)」,其
中:類型01代表招標出讓、02代表拍賣出讓、03代表掛牌出讓、04代表新增項目協議出讓、05代表劃撥補辦協議出讓、06代表公開出讓。

第十九條 同一宗地出讓公告內容,在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內網辦公模塊與外網交易模塊上必須保持一致。一個出讓公告中包含多個出讓宗地時,每個出讓宗地的報名競買起止時間、掛牌交易起止時間、繳納競賣保證金起止時間等必須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各類土地出讓
業務均應按照設定的工作流程,從最初確定擬供地項目到最後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立卷歸檔,每個環節按先後順序依次在線辦理,並與實際工作運轉保持同步,不
得將需要經過數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辦結的若干個環節事務縮並到數日或數個小時內在線辦結,不得在事後跨越多個環節將之前各環節的數據信息一次性補錄系統。
對網路辦文流程與實際工作狀態不同步、不一致的,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每個出讓宗地辦文全部結束並在紙介質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後,應將檔案號、目錄號、歸檔時間和經辦人等信息錄入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宗地檔案資料」信息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有關競買資格確認書、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各類格式文書,應統一從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導出列印,系統將自動配發宗地流程號和「福建省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的水印。上述格式文書若無宗地流程號和水印的,為無效文書。

第四章 公告審核

第二十三條 出讓公告辦
文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5位公告流程號,公告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行政區代碼(6位)+年份(4位)+類型(2位)+序號(2位)」,
其中,類型01代表招標公告、02代表拍賣公告、03代表掛牌出讓公告、04代表公開出讓公告、05代表協議出讓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讓合同變更事前公
示。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建立出讓公告審查制度,明確主辦處(科、股、室),對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進
行合規性審查。主要審核內容包括:是否違規設定競買前置條件;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或《禁止用地項目目
錄》;工業用地是否符合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交地、開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土地利用條件是否符合行業用地定額標准和
規劃控制指標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性房地
產用地掛牌出讓公告方案,應當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發送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縣(市、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設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各設
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出讓公告方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審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系統接收出讓公告方案審查報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通過系
統在線辦理審查手續並反饋審查意見;出讓公告方案審查未通過、退回修改後再次上報審查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審查並反饋審查意
見。逾期未審查並反饋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方案及相關出讓文件未經合規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不得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實施出讓活動。

第五章 預警督辦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警督辦」模塊設置兩類違規預警:

(一)提醒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預設以往較為常見的土地違規出讓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計算機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
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包括:出讓公告內容涉嫌違規設置前置條件的預警;二是供地項目涉嫌違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等產業供地政策的預警;三是工業用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二)約束性預警。是指
「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基準地價、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出讓金繳納期限、項目開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數據及定性規定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與硬性約束條件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醒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以綠、紅、黃、藍、橙五種不同信號燈標識違規預警的狀態,並在系統「預警督辦」模塊中列表顯示出讓宗地項目清單。綠燈表示宗地出讓辦文符合規定;宗
地出讓公告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宗地被上級督辦或掛起的,以紅燈提醒;系統自動檢測判斷宗地出讓涉嫌違規的,以黃燈提示;宗地出讓被省電
子監察平台預警違規的,以橙燈提示;宗地被違規預警後已整改合格,或者經人工核實確認符合規定的,以藍燈提示。

第二十九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確認宗地出讓違反規定的,經辦人應在線填錄《督辦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違規出讓宗地項目提取歸入「督辦件」進行督辦。被督辦的出讓宗地,「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整改,在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條 宗地被督辦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督辦流程號,督辦流程號編碼規則為:「DB+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一條 在日常監管
中發現宗地出讓某個環節出現疑似違規問題,或者因司法機關辦案、上級主管部門調查或投訴舉報等原因,需要暫停辦理或者需要進行調查核實後再決定是否繼續辦
理的,經辦人應填錄《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簽後,將該宗地出讓手續掛起暫停,以紅燈提醒所在市、縣(區)進行核實或整改。在核實、整改達到符合規定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掛起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10位掛起流程號,掛起流程號編碼規則為:「GQ+年份(4位)+序號(4位)」。

第三十三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督辦單》、《掛起單》經本單位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由經辦人員點擊發送後即時生效。

第三十四條 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後,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流程中止,系統暫停計算辦文時限。自解除督辦或解除掛起後,系統恢復計算該項目用地的辦文時限。

第三十五 條宗地出讓手續被督辦或掛起的,相關市、縣(區)應當在1個月之內完成整改。在1個月之內整改確有困難的,經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三十六條 宗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受讓人申請變更容積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受讓人名稱、交地時間、開工時間或竣工時間等合同內容的,應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 「合同變更」模塊辦理手續,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讓合同更改後重新上報。

第三十七條 出讓合同變更根據不同類型按不同流程進行辦理:

(一)改變土地用途、調
整出讓用地面積、調整容積率等主要規劃條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讓合同內容重大變更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理審核→組織地價評估→草擬出
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會審→本級政府審批變更協議、確定補交出讓價款→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二)變更受讓人名稱、
交地時間、開工或竣工時間、土地出讓金繳納期限與方式、延期交地違約金比例、延期開工或竣工違約金比例等事項的,辦文流程為:「提出出讓合同變更申請→受
理審核→草擬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國土部門業務審定→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內容事前公示(不少於5日)→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

(三)出讓合同變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類型的,按照第(一)項規定的辦文流程進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 出讓合同簽訂後,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現原出讓合同內容錄入有誤的,可通過「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合同更正」菜單辦理更正手續。

第三十九條 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或更正時,「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自動對變更或更正的次數進行記錄,在原出讓宗地流程號的基礎上進行重新編碼,編碼規則為:原宗地流程號加上「-N」,其中,變更或更正一次,N為1;變更或更正二次,N為2;以此類推。

第七章 地價管理

第四十條 基
准地價原則上每二年更新一次,並根據市場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縣(區)政府批准公布基準地價後,本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日內,將基準地
價文本、基準地價表和基準地價圖等數據信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中的「地價查詢」模塊錄入和上傳備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通過門戶網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外網交易模塊)和「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公布。

第四十一條 出讓宗地辦
文時,每個宗地均應填寫宗地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寫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以樓面地價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寫所處地段
的基準地價(以地面土地單價形式表示)。各類用途的出讓宗地若無基準地價覆蓋的,需填寫說明;若屬於工業用地的,直接選填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該市、縣區工業
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 宗地出讓的起始價、成交價、保留價、加價幅度等應以人民幣萬元為單位,保留一位小數。

第四十三條 經營性用地出讓成交後,「土地出讓管理系統」自動生成已出讓宗地的項目名稱、受讓人、土地面積、土地用途、規劃條件、起始價、成交價和出讓年限等基本信息,並定時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價一張圖查詢系統」上以圖例注記點的方式進行顯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八章 電子監察

第四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
廳對5種土地出讓方式和出讓合同變更的權力運行關鍵節點進行梳理,共梳理了34個監察點(廉政風險點)(具體詳見《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包括
項目用地前期決策情況、地價評估備案、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競買人資格、出讓活動實施過程和出讓結果公示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土地出讓權力運行關鍵節點均通過數據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平台」,接受實時的電子監察。電子監察的內容包括:

(一)對辦件超期、關鍵數據未報送或延時報送,以及其他監察點內容出現涉嫌違規的信息進行預警反饋並提醒整改;

(二)採取定期統計分析、業務巡視和綜合查詢等方式,對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適用法律法規的准確性、操作行為的規范性和合理性進行監控,對宗地出讓行為涉嫌違規或不當的進行預警並提醒核實是否構成違規。

第四十六條 土地出讓管
理系統對所有監察點均設置了「監」字標識。各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有監察職責的人員應對照《出讓工作監察節點和監察規則》中的監察項目和監察規
則,加強日常業務巡視和監督,對發現的各種違規出讓土地行為,應將其列為督辦件,督促業務主辦處(科、股)室進行整改。

第九章 辦文撤銷

第四十七條 宗地出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土地出讓管理系統「日常工作」模塊中的「宗地辦文撤銷」菜單,撤銷該宗地出讓手續:

(一) 宗地出讓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出讓成交之前)由

於各種原因需終止辦理的;

(二) 宗地出讓成交後,由於政府規劃調整,受讓人放

棄項目投資,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讓結果或解除出讓合同的;

(三) 因宗地出讓涉嫌違規被叫停或責令解除出讓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按以下流程辦理:選擇擬撤銷宗地→經辦人填寫撤銷原因和依據→業務處(科、股)室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撤銷宗地出讓手續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簽署同意意見後即時生效。

第四十九條 宗地出讓手續撤銷後,該宗地關聯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徵收報件、供地數據等隨之撤銷,但土地出讓管理系統將永久保存該宗地出讓辦文過程中所形成的各類歷史數據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省國土資源廳。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於「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本辦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後並重新發布於該系統網頁時即時生效。

附件4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

違規預警信息庫

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根據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設置違規預警功能,分為提示性預警和約束性預警兩種預警類型。

一、提示性的預警

事先具體羅列較為常見的違規設置條件的情形,設計關鍵欄位,由系統進行智能判斷,若宗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等文件中出現關鍵欄位,系統自動亮起黃燈並顯示違規預警信息,是否真正構成違規,還需由人工進行審核判斷。具體分為三類:

(一)出讓公告涉嫌違規設置競買條件的預警,如:

《福布斯》、《財富》雜
志、《胡潤》雜志、加盟連鎖店、本地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強(五百強)、百強企業、排名、前…名、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已建設項目的
建築總面積在……萬平方米以上、單個(體)建築在……萬平方米以上、有建過……米以上高度的建築、經營過……個城市綜合體、行業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經營項目的營業額(單店營業額)日均(月均、年營業額)達到……萬元(億元)以上、企業在香港或……上市、中國馳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標)、提
交……企業(公司、……品牌)願意入駐的意向書(協議書、證明文件)、行業協會(商會)資質(資格)確認書(證明文件);沃爾瑪、家樂福、麥德龍;香格里
拉、希爾頓、阿曼、洲際(皇冠、假日)、萬豪國際、JW萬豪、凱賓斯基、喜來登(威斯汀)、凱悅、半島、鉑爾曼、四季、索菲特、麗茲卡爾頓、華爾道夫、四
季、瑞吉、柏悅;引進不少於…個國際一線品牌、國際頂級品牌;納稅額達到……多少萬元以上、納稅額排在前……名、曾捐贈(捐獻)……萬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項目涉嫌違反產業政策的預警

土地出讓項目的產業類型若屬於國土部、國家發改委《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錄(2012年本)》范圍內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黨政機關新建辦公樓;

城市主幹道路項目,用地紅線寬度(包括綠化帶)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幹道路確需超過70米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有專項說明;
城市遊憩集會廣場項目,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標准:小城市和建制鎮1公頃,中等城市2公頃,大城市3公頃,200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頃;

農林業項目、黃金項目;

機動車交易市場、傢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業設施項目;大型游樂設施、主題公園(影視城)、仿古城項目;大套型住宅項目(指單套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住宅項目);賽車場項目;公墓項目;機動車訓練場項目,不得佔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項目:

農林業、煤炭、電力、石化化工、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黃金、建材、醫葯、機械、輕工、紡織、煙草、消防、民爆產品;

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高爾夫球場項目;賽馬場項目;黨政機關(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改擴建培訓中心(基地)和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探礦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未依法取得采礦權的礦產資源開采項目。

(三)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的預警

工業項目用地的宗地面積若超過全省工業用地同行業平均用
地面積,進行預警提示「*****(如金屬製造業)的全省前5年平均項目用地面積為**畝,該宗地面積超過全省同行業平均用地面積**畝,請根據國家發布
的同行業用地定額和省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控制指標核減用地面積,如未作核減,請做出說明」。

全省前5年同行業的平均用地面積,根據「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的統計數據每年更新一次。

二、約束性的預警(七大類)

將國家和省現行土地政策法規中規定的用地定額標准、規劃控制指標、出讓金繳納期限、開竣工期限等作為硬性約束條件,在土地出讓辦文過程中,凡出現上述有關量化數據與規定不符的,系統自動判斷違規並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辦文無法轉入下一流程。硬性約束條件包括以下7類:

(一)住宅項目用地的建築容積率必須大於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以下限額:大城市20公頃、中等城市14公頃、小城市7公頃。

(三)工業用地出讓金不低於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公布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其中:屬於我省鼓勵發展、列入產業調整振興規劃的重大項目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地價調節機制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產業結構調整的通知》(閩政辦[2009]135號),在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70%執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項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電石、鐵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學制漿造紙,金、銀、鐵、錳、鉻等金屬冶煉和中小型鋼鐵型冶煉,
煤礦及金屬礦山開發、石板材開采加工項目,其土地出讓底價在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基礎上提高20%。

(四)教育項目用地規劃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系數、綠地率等)必須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

(五)工業項目用地規劃指標與投資強度必須達到《福建省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2013年本)》規定的標准。

(六)約定的出讓金繳納期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第一期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個月內繳納,且繳納數額不少於總額的50%;全部出讓金的繳納期限最遲必須在合同簽訂日起1年內繳清。

(七)約定的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開工期限為交地之日起1年之內;竣工期限為開工之日起3年之內。

❹ 如何發布土地出讓公告

發布出讓公告具體規定

一、發布公告規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出讓公告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和當地土地有形市場發布,也可同時通過報刊、電視台等媒體公開發布。
出讓公告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準的出讓方案未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二、公告內容
1,招標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單位以及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還應註明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招標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活動實施時間、地點,投標期限、地點和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的標准和方法;
(7)支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2, 拍賣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單位以及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拍賣的,還應註明其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拍賣會的地點、時間和競價方式;
(6)支付競買保證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3, 掛牌出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讓人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授權或指定下屬事業單位以及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掛牌的,還應註明其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掛牌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掛牌地點和起止時間;
(6)支付競買保證金的數額、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三、 公告調整規定
公告期間,出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原公告發布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少於20日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相應順延。
發布補充公告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

❺ 國有土地出讓與房產證的問題

以前是宅基地?按理說只能賣給本村沒有宅基地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不能賣給非本集體組織的其他人。否則不予過戶。但既然公告已經說明了,政府批准此地作為建設安置房,而且用途為住宅,表示該塊地性質已經是出讓了,出讓土地是可以買賣和抵押的。以後就可以等修建完畢後,建設發展公司會去辦理初始登記,然後以後會給你們辦理房產證的資料。如果之前你就需要買賣,必須去公證處辦理公證(買賣協議,具體去公證處咨詢),不要私自寫合同買賣,那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❻ 福清市江陰工業區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

你好!福清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2016年第五次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
融土工掛告字[2016]05號
經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准,福清市國土資源局決定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一幅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掛牌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指標要求
2016年第五次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
二、申請人范圍及資格要求:參加競買申請人必須是出讓地塊中所對應的准入產業類型的企業法人。
三、掛牌方式及競價辦法
1.採取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掛牌的方式進行。競買申請人登錄「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網上交易模塊)」(以下簡稱網上交易系統)注冊登記,提出競買申請,經掛牌人審查確認,獲得登錄網上交易系統的競買號和初始交易密碼,在規定的期間內登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網上報價和競買等。
2.競買人初次報價可等於或大於掛牌起始價,之後每次報價必須比當前最高報價遞增一個加價幅度以上的價格(不要求按加價幅度的整數倍報價)。掛牌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四、掛牌出讓活動的時間
1.競買申請的報名起始時間:2016年5月27日8時0分0秒至2016年6月17日16時0分0秒
2.掛牌交易期限:2016年6月10日8時0分0秒至2016年6月20日16時0分0秒
3.網上交易系統接收、確認數據信息的時間以系統伺服器自動記錄的時間為准。
五、掛牌交易起價及加價幅度:2016工業掛-06號地塊掛牌起價為6328.9萬元(不含地面物補償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加價幅度50萬元。
六、其他事項
1.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網上掛牌方式出讓,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不設定保留價。
2.履約保證金:地塊競得人應在簽訂出讓地塊《掛牌成交確認書》後的10個工作日內,按出讓成交價的10%向閩台(福州)藍色經濟產業園管委會(籌)繳繳納履約保證金,並依據履約保證金繳款發票與市國土局簽訂出讓合同。
3.本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只接受網上競買申請,不接受其它形式(如電話、郵寄及口頭等)的競買申請。申請人可登錄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查看掛牌出讓相關信息,並自2016年5月27日8時0分0秒至2016年6月17日16時0分0秒登錄福建省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系統注冊、申請網上交易競買資格,經審核通過後,方可參與網上交易。
4.競買人在網上注冊申請競買宗地時,應同時掃描上傳下列文件(須以中文書寫),提交給出讓人進行審核確認:(1)《競買申請書》;(2)《競買承諾書》;(3)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證明及其個人身份證明);(4)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5)競買保證金交納憑證(保證金到帳的截至時間為2016年6月17日16:00前(以到賬為准))。
5.競買人在提交注冊信息資料之前,須詳細閱讀《福建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規則》、《福建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須知》、《福建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網上交易服務協議》,以及本次掛牌交易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競買人對掛牌交易文件有疑問或異議的,可向出讓人咨詢;對宗地現狀有異議的,應在網上注冊提交競買申請前向出讓人提出書面意見。競買人提交注冊信息後,視為對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掛牌交易文件和宗地現狀無異議。
6.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後,競得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持本公告規定的報名資料和保證金繳納憑證原件,到出讓人處提交存檔,並辦理簽訂《成交確認書》。
7.成交價款支付方式:競得人在掛牌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應交納的土地出讓金總額的60%支付預付款(競得人已繳納保證金的,其繳納的保證金可抵繳預付款),剩餘出讓金應在兩個月內交清。
8.交地時間:成交之日起三個月內交地。
9.本公告與掛牌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掛牌文件為准。
10.聯系方式:聯系人:俞小姐、陳先生 聯系電話:0591—86077127
11.開戶銀行:交通銀行福清支行
開戶單位:福清市財政局
帳 號:281201012620190016
2016年5月21日
望採納!

❼ 拍賣地與掛牌出讓的區別

拍賣是現場進行,結果現場揭曉,掛牌出讓是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版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權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

❽ 拆遷田拍賣

征地拍賣拆流程:
一、擬定並公布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性質主管部門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出讓計劃內容應當包括今後一段時期政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總面積、各類用途的土地面積、區位分布、供地進度安排、供地方式(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出讓土地後,應當按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確定具體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方案
根據出讓計劃,應當以拍賣方式出讓的宗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確定的進度,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擬拍賣宗地的拍賣方案。拍賣方案,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互通城市規劃、發改委、市政等有關部門共同擬定。拍賣方案應包括擬拍賣出讓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市政配套要求、是否需要立項、競買人資質要求以及拍賣方式、時間、地點。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拍賣方案具體組織實施。
三、拍賣宗地的場地清理及市政配套與勘測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拍賣方案要求,及時組織完成拍賣宗地的征地、拆遷、平整和市政配套等前期開發,保證拍賣宗地在拍賣前具備拍賣方案約定的條件。拍賣宗地清理、市政配套和勘測等,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前全部完成,以方便有意向的競買人購買拍賣文件後進行現場踏勘。
四、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
拍賣出讓文件應當根據出讓宗地的具體情況進行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入場文件應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拍賣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宗地圖、競買人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
五、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拍賣開始日前20日發布公告,公布拍賣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出讓公告應當包括。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期、用途、規劃設計要求;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拍賣時間、地點、競價方式等;確定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競買保證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七、確定拍賣出讓保留價和起拍價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中土地估價,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事業單位的土地估價師或者委託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拍賣保留價,在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前,應當保密。

❾ 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簽訂,能否確認土地使用權

基本可以確定。

辦理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適用范圍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三、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
1、投標、競買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只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5、履約保證金。
四、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包括的內容
1、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宗地的位置、現狀、面積、使用年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3、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4、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准和方法;
7、投標、競買保證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五、投標、開標的程序
1、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2、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規定重新招標。
3、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4、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六、拍賣會的程序
1、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2、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3、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4、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5、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6、主持人確定該應價後繼續競價;
7、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七、掛牌出讓土地的程序
1、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3、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八、投標競買成功後應辦理的手續
1、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2、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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