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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的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56:43

Ⅰ 水資源使用權合同期限最長是多久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Ⅱ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四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包括拍賣、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方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自願的原則進行。

有治理開發能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治理開發「四荒」資源的主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參與「四荒」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本村村民享有轉讓的優先權。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廣泛徵求群眾意見,組織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轉讓機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轉讓機構擬定實施方案,並經村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實施方案應包括「四荒」轉讓范圍、轉讓價格、治理開發標准與內容、使用期限和有關政策,尤其要明確做好水土保持的具體要求。

實施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荒」資源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合同),要由以下三方共同訂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責任人為出讓方(甲方),治理開發「四荒」資源者為受讓方(乙方),鄉(鎮)人民政府為監督方(丙方)。協議書(合同)三方各執一份,並報送縣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一份備案。

Ⅲ 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案件的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說可以的都是沒學精的,對確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案件,如果這一個行政行為的回決定是由國答務院或者省政府下達授權的,就不能提起訴訟,因為這是國務院的行政專屬權,不適用司法終局,而且復議也只能夠向省政府提起復議,並且是只有一個復議,不復議也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一個復議之後直接終局。如果不是國務院或者省政府下達的決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Ⅳ 如何理解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

【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是否提出企業之間轉讓自然資源可以免繳營業稅?是否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並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相關規定有沖突?【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主要明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有關營業稅政策,將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視為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 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在境內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是指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涉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財稅[2012]6號文件是明確一項新政策,此前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未納入征稅范圍。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並銷售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峪金礦礦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若干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1號)等文件規定沒有沖突。後者主要指一種兼營行為,與財稅[2012]6號文件規定是兩回事。

Ⅳ 全面營改增後,政府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有哪些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
六、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餘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Ⅵ 如何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有四種方式:
A.確認取得即自然資源的現實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申請登記,由其登記造冊並核發使用權證的情況。
B.授予取得即單位和個人向法定的國家機關提出申請,國家機關依法將被申請的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授予申請人的情況。
C.轉讓取得即單位或個人通過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買賣、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情況。在我國,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轉讓有許多限制條件。
D.開發利用取得即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開發利用活動取得相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變更:是指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主體或內容所發生的變化。其變更的主要原因通常有:

A.因主體的合並或分立而變更。

B.因轉讓而變更。

C.因破產、抵債而變更。

D.因合同內容變更而變更。

★自然資源使用權的終止:是指由於某種原因或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自然資源使用權人喪失使用權的情況。

★引起自然資源使用權終止的原因:

A.因自然原因而終止。

B.因開發自用而終止。

C.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D.因閑置或棄置拋荒而終止。

E.因非法使用或轉讓而被強制終止。

F.因主體消滅而終止。

Ⅶ 如何解決辦公閑置資源使用權的問題

1、過渡限制資源可以公開拍賣收回成本,閑置就有折舊就是暴殄天物

2、成立資產管理使用小組,對資產充分使用進行頭腦風暴,進行詳細計劃

3、加強公司內部宣傳,讓人人知道有此資源,以便於充分利用

4.對外聯系交換使用,現在是網路時代,把閑置資產信息放到網上,互相借調使用需要的,從而達到使用最大化

謝謝

Ⅷ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Ⅸ 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什麼意思

國有土地使抄用權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單位和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建設,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劃撥批準的土地。
對1、2種情況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Ⅹ 為什麼侵犯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首先申請行政復議

這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具體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5號 ):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這主要是考慮有關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取得以及再次確認給他人的行政行為情況特別復雜,並且部分地區類似情況比較嚴重,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維護政府形象而作出這樣規定的,同時,這也符合行政法的「行政優先、司法保留」原則。
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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