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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版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29:11

『壹』 如果唱片公司倒閉了,歌曲版權怎麼辦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如果唱片公司倒閉後,沒有其他公司或者組織承繼其權利的,那麼屬於唱片公司的版權則依法屬於國家享有。

『貳』 正版唱片與盜版的有什麼區別

盜板的CD一般有這么幾個特點
1,印刷的色澤暗淡
2,盤的背面只印刷了歌名
3,碟片比較薄
4,在包裝上找不到出版商的具體地址 盜板的地址一般都是某某音像城幾樓幾號 正版的地址表示的就很清楚電話也有
5,只要在略有些檔次的音響系統重放,就會聽出與正版片的區別,普遍表現在高音較粗糙,中低音質感差,尤多漏碼、錯碼而致放唱出現跳槽、停頓,甚至不能搜索、放唱。由於盜版片多系粗製濫造,偷工減料產物,其表面保護層不合標准,所以不能長期保存。更有甚者,由於鍍膜對激光束反射效率低,故使用盜版片對激光唱機的使用壽命是不利的,它會加速激光系統的老化。

6,鑒別盜版片可從外觀著手,通常盜版片的外盒較粗糙,邊緣不光潔;封套印刷字跡及畫面清晰較差,圖案色彩灰暗,封面僅有兩面彩頁,沒有具體內容介紹或內容說明(可為一本薄薄的冊子);片基用料差,較單薄,鍍膜層光澤差,而且對光檢視有漏孔,甚至呈透明狀,保護屋有氣泡或水漬,印刷字跡不清,缺少版權編號。

還有一個最笨的方法就是:一般買哪個歌手的CD在夾頁裡面都寫著曲作者 詞作者 錄音師 錄音棚 和樂手的名字 還有也能找到專集的包括策劃 製作人和工作人員的名單都是能看到的 而盜版一般都把這些省略了 你要是買到什麼歌都有的那些CD肯定是盜版的
正版盒帶特徵 1.卡帶外塑料和正面有「××音樂」凹凸標志。
2.卡帶外包裝有黑色或彩色的「××音樂」中英文拉線。
3.封面、背面及側邊印有「××音樂」標志。
4.封面、背面印有總公司和分公司的

正版光碟特徵 CD本體盤芯(反光面)印有本專輯的歌手和專輯名;CD本體盤芯印有IFPI(國際唱片業協會)認證碼。其餘特徵和盒帶相同。
正版:

在國內銷售的正版唱片則有「原版」和「引進版」兩種。
前者我們通常也稱之為「進口版」,本質上是由國外、港台唱片公司進行壓片、印刷,然後通過正規的進口渠道,運輸到大陸市場,再由合法的代理機構進行銷售。
而「引進版」則是國內的音像出版機構與音樂製作者所在的國外或港台唱片公司簽訂合法的引進合同之後,獲得音樂作品所在唱片的母盤,然後自主進行壓盤、印刷、發行、銷售。
因此,「原版」唱片和「引進版」唱片相比較而言,前者需要支付進口所應繳納的關稅,同時國內的代理機構也要獲取利潤,因此「原版」唱片的價格要遠遠高於「引進版」。
「原版」和「引進版」在音質表現上往往有一定差距。這確實是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究其根源,主要是因為國內音像出版商在CD壓片技術方面和國外大公司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不過「原版」和「引進版」之間的差別是否明顯、聽眾是否可以明顯察覺,也是因碟而異、因人而異的,切不可一概而論。
盜版——

無論是哪種類型音樂的唱片都有盜版現象。在流行歌壇,甚至有盜版比正版問世時間還早的現象,在大家看來甚至已經不是新聞。同時,一個專輯還可能出現很多貨源渠道不同的翻版。盜版唱片價格便宜,但也有很多無法彌補的缺陷
盜版的質量肯定不如正版,這幾乎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其中的效果差距有多大,一直是大家在爭論的問題。前面就曾經提到過「原版」和「引進版」之間也會有差異,更何況是正版和盜版之間了。
有一個需要特別指出的問題,很多人抱有這樣一種觀念——「引進版」是國內廠家進行壓片,「盜版CD」也是如此,因為有傳聞說國內不少正規的光碟廠在任務不足的情況下,也在進行盜版唱片的壓制。這樣一來,從製作工藝上看,盜版的品質起碼不會比引進版更差。其實這中間需要仔細的分析:

第一、「盜版」所採用的母盤來源不明,近來甚至有JS在用網上下載的MP3還原成WAV後製作成唱片母盤,其最終效果可想而知。但是「引進版」採用的應該是錄音公司所提供的正規母盤,在這方面,「引進版」依然有優勢。

第二、製作工藝方面,「引進版」依然肯定要優於盜版。我們很少會在「引進版」中發現讀盤不順暢、跳軌、音軌不完整等情況,但是這些弊端卻經常會出現在盜版唱片中。

第三、至於音質效果,「引進版」和「盜版」都無法和「原版」相媲美。至於「引進版」和「盜版」兩者孰優孰劣,也不是輕易可以下結論的。採用原版唱片作母盤,工藝上比較把關的「盜版」可以達到與「原版」相近的音質表現。

第四、「引進版」的隨碟附帶資料比較詳盡,而「盜版」在這方面依然是劣勢,雖然如今少許盜版商也開始注重包裝,但是品質依然不能和正版相比。而且絕大部分JS還是為了節約成本,而省去了隨碟附帶的介紹、歌詞等。
偽正版——

偽正版」或許是中國市場上的一種特例,我也不太好給這類唱片下確切的定義。或許從版權管理的角度來看,他們是符合有關規定和法律的,而且可以堂而皇之的擺在很多正規音像市場、新華書店內的貨架上。但是其品質到底怎樣讓人很難下結論。一般而言,我認為「偽正版」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價格便宜。不少「偽正版」唱片價格和盜版相當,大致處於10元-30元之間的價格。當然也不能說處於這個價格檔次的都是「偽正版」。

第二、出版發行渠道正規。「偽正版」唱片都是國內合法音像出版發行機構所出品的,具有符合相關版權管理條例的出版條件。同時國際編碼和條形碼也比較正規。所以它不是「盜版」,而確確實實屬於「正版」。

第三、銷售渠道正規。這其實是「偽正版」之所以可以被劃入「正版」范疇內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它們往往可以放在大型的國營音像製品超市或者大型書店中出售。

第四、品質不穩定。雖然「偽正版」具有合法性,但是他的品質往往不穩定。有不少「偽正版」唱片包裝粗糙,音質欠佳。

或許大家看了上面幾個特點會覺得比較疑惑,就連筆者自己也很難給「偽正版」下一個比較確切的定義。其實仔細思考一下我找到了根源——主要還是由於國內的音像製品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所引發的。同時「偽正版」之所以能夠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也是近幾年來國家大力打擊盜版、提倡低價正版唱片所帶來的一個「特別的產物」。
偽正版」是音像市場上非常特殊的群落,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我只能從我所看到的現象去分析它,無從涉及更加深層的問題。而且「偽正版」的識別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我不能妄下論斷,以防「誤傷好人」,我只能在重申一下:「偽正版」大多價格低廉,但是「低價的正版」並不完全等於「偽正版」,「低價正版」中存在不少精品,「偽正版」中則甚至深藏著與盜版同樣性質的「披著羊皮的狼」……
原裝正版cd與引進版cd的區別:

原裝正版(香港或台灣生產的cd)
引進版(國內生產的cd)

出版發行:
正版:歌手簽約的公司,如簽約台灣華納唱片公司的的歌手灌錄的唱片就由台灣華納唱片公司來生產,出版及發行。
引進版:經國內的唱片買斷版權後,再進行生產發行,所以一般歌手的港台發行唱片的2-3月後,內地才出版發行。

贈品:
正版:部分cd附送原裝海報, 各種優惠券, mtv, 寫真集, 年歷,post-card, 玩具,手帕甚至圍巾, 護腕或其他新奇物品。
引進版:部分cd附送mtv。

cd內附:
正版:另附歌迷會入會卡。
引進版:無

歌本:
正版:大多cd歌本精美,厚,附有照片等
引進版:少數cd歌本精美,大都比較薄

版權公司:
正版:歌手簽約的香港、或者台灣公司。比如黎明:sony唱片香港公司、郭富城:香港華納唱片公司。
引進版:不確定,國內哪家唱片公司獲得版權,就由哪家唱片公司製作發行。

專輯名稱:
正版:由唱片公司制定的專輯名稱。
引進版:經過國內審查後才能發行,所以有些cd,往往會刪歌或者改名。

歌曲數目:
正版:由唱片公司實際收錄的歌曲
引進版:經過國內審查後,往往會刪除1-2首歌

體積:
正版:部分cd體積大,或者超厚
引進版:一般

總體製作:
正版:精美,具有欣賞價值及收藏價值
引進版:一般

價格

正版:一般在100元以上,部分cd在60-100間
引進版:一般在50-80元間,特價cd一般在10-20元間

這是引進版和原版的區別,所以大家要考慮一下看是買什麼版本的了。
盡管都是正版的!

『叄』 唱片發行公司一定擁有歌曲的版權嗎

一定,

沒有得到出版權的出版社出版作品是非法出版物,屬於盜版版。

唱片公司出版發行在權目前的基本形勢是,向原版權作者交涉,得到作者的書面許可協議,協議中可以是擁有獨占作品出版權,也可以是非獨占出版權。

獨占出版,該唱片公司擁有出版權,不管在今天還是在以後,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時間,那麼這一出版權永遠歸該家唱片公司所有,他可以隨時出版賺錢。

非獨占就不用說了,除了這家能出版,作者還可以給另外的唱片公司出版。

授權權利,可以有,可以沒有,但實際中都沒有,因為作者都會在協議中約定該家唱片公司出版的權利而並不能再講權利給第三方。這樣保證作者的財產安全。

『肆』 唱片版權問題

你喜歡的音樂錄到一張CD上 不就是自己欣賞嗎 如果別人喜歡那就是送給人家分享音樂 如果你是拿來賺錢的 我非常鄙視你

『伍』 唱片版權問題

你喜歡的音樂錄到一張CD上不就是自己欣賞嗎如果別人喜歡那就是送給人家分享音樂如果你是拿來賺錢的我非常鄙視你

『陸』 唱片公司不給我們這首歌了,那歌曲有版權時間限制嗎

版權 是所有權 東西存在就一定有所有者

『柒』 唱片業的版權公司和唱片公司是什麼樣的關系

北京華數唱片公司歌曲版權管理
版權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可以確定誰實際擁有歌曲和歌曲唱片,以及誰能賺取版權費。當歌曲作者撰寫歌曲時,歌曲一旦成形(如唱片,或印製成樂譜)即自動取得版權。但是,為了對版權侵害進行訴訟,應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局注冊歌曲。在任何情況下,應先完成歌曲注冊再向公共領域發布(可在網站上收聽等等)。
職務作品
如果您曾經在工作中撰寫了一首歌曲(可能您為廣告公司工作,並為某商業廣告撰寫了一首歌曲),那麼這首歌曲並不歸您所有 -- 而是歸公司所有,因為您撰寫歌曲是工作的一部分。同樣道理,如果您曾經受委託撰寫作品,也屬於集體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您簽署的協議將特別聲明這是「職務作品」。
作為版權所有者,您有權轉載擁有版權的歌曲,創造該歌曲的拷貝或變奏曲,以及公開分銷、表演和展示。(雖然我們無法確定您如何「展示」歌曲。)如果您自己演唱並錄制了這首歌曲,則您也持有錄音版權(徹底與他人區分開)並且擁有通過數字音頻傳播方式公開播放或「表演」的權利。
版權許可
通過授予某人一份許可,可允許他使用您的歌曲。但是,錄制該歌曲並公開分銷後,將免除強制許可,任何人如果想要涉獵(錄制)該歌曲都無需您的特別許可。但是,他們需要按照法律向您支付法定版稅稅率,而且還要通知您他們准備發行這首歌曲,並且每月向您發送版稅結算單。未經版權所有者的同意,他們不得對歌詞或旋律進行任何改動,也不得改變「歌曲的基本特徵」。如果歌曲一經改動,則視為「衍生作品」。唱片公司很少使用強制許可,因為他們不想每月提供版稅結算單。他們與版權所有者聯系並獲得直接許可,以便他們能夠更加自由地協商相關條款。
共享版權
如果您為一首歌曲撰寫歌詞,而您的夥伴創作樂曲,則您們每人各擁有 50% 的版權。您不是擁有全部歌詞,而您的夥伴也不是擁有全部樂曲——您們每人擁有整首歌曲(樂曲、歌詞和所有內容)的 50%。這意味著如果您與夥伴發生沖突時,您不能把自己對該歌曲的專有轉讓給別人。並且,如果您通過該歌曲賺了錢,那麼這筆錢的一半必須付給您的夥伴。
產生其他形式共享版權的情況還有:您或您的發行人(通常您會將歌曲版權的控制權交給發行人)簽字向其他發行人轉讓部分版權用於采樣合成(一首歌曲使用其他歌曲的一部分)。
版權轉讓
在大多數音樂發行協議中,都會要求歌曲作者將寫成歌曲的版權轉讓給發行人。這稱為「版權轉讓」,或簡稱「轉讓」。這可以有效地將歌曲所有權轉讓給發行人,作為交換,發行人根據雙方一致同意的發行合同定期向歌曲作者支付一定的版稅。通常,歌曲版權由音樂發行人持有,而唱片的版權則由唱片公司控制。
唱片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 歌曲作者——為歌曲撰寫歌詞和旋律的人(或人們)。
* 發行人—— 與歌曲作者合作推銷其歌曲的人(或公司)。
發行人通常獲取歌曲版權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權,稱為版權「轉讓」。他們向唱片公司、電視或電影製片人或者其他任何可能對歌曲有興趣的人推銷歌曲。然後他們通過許可歌曲使用權來收費。這些錢通常要與歌曲作者平分。
* 表演者—— 任何獲得歌曲許可以便公開表演的人稱為表演者或表演歌手。表演者無權控制歌曲(歌曲由歌曲作者或發行人控制)或唱片(唱片由唱片公司控制)。
# 唱片公司——創作、營銷和分銷唱片。
# 表演權組織 (PRO) —— 表演權組織是代表版權所有者授予非戲劇音樂作品公開表演許可的協會、公司或其他實體。主要的表演權團體包括:
* 美國歌曲作者、作家與出版商協會 (ASCAP)
* 廣播音樂公司 (BMI)
* SESAC 公司(前歐洲戲劇作家和作曲家協會)
* SoundExchange 組織
# 灌錄權代理機構——大多數發行人是通過美國的哈里福克斯代理公司(Harry Fox Agency)或加拿大的加拿大灌錄權重發代理機構 (CMRRA) 獲得錄制歌曲的權利(灌錄權)的。這些代理機構發放歌曲的灌錄版稅,並跟蹤這些版稅,以確保用戶向發行人支付版稅並提供結算單。他們按照版稅總額的某一固定比例收取服務費用。
唱片公司版稅的類型
許可及其相應的版稅分為四大類:
1. 灌錄許可和版稅—— 灌錄許可是指批准以灌錄方式將音樂復制到某種介質(例如磁帶和 CD 等)上以便公開分銷的許可。音樂發行人批准復制音樂作品的許可。根據唱片的銷量向唱片歌手、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灌錄版稅。
2. 表演權和版稅 —— 表演權許可允許現場表演音樂或廣播音樂。這些許可通常為「一攬子許可」的形式,即許可持有人繳納一筆固定的費用,同時獲得播放某個特定 PRO 所有作品的權利。還可以獲得使用單張唱片的許可。例如,全談話廣播電台不會需要播放 PRO 所有作品的一攬子許可。現場表演歌曲或在收音機中播放歌曲時,將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表演版稅。
3. 同步權和版稅—— 如果要在電視節目、電影、視頻、商業廣告、廣播節目或者甚至是 800 電話信息中播放某一首歌曲,將需要同步許可。之所以如此稱呼,是因為歌曲在唱片、電影、電視商業廣告或語音背景中播放時,你也「同步」收聽了該作品。如果使用作品的某一特定錄製版本,還必須從唱片公司獲得「原版使用」形式的許可。將一首歌曲用作電影、電視節目或商業廣告的背景音樂時,要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同步版稅。
4. 印刷權和版稅—— 這種版稅是根據印刷樂譜的銷量向歌曲作者和發行人支付的。
除了這些版稅外,《1992 年家用錄音法案》還規定了另一項支付給歌曲作者和表演者的版稅。該法案要求數字錄音設備製造商和空白錄制介質(空白磁帶、空白 CD 和空白 DVD 等)製造商根據銷售價格的一定比例向版權注冊者支付一筆費用,以補償由於存在未經授權復制音樂的可能而造成的銷量損失。用收集的款項設立兩項基金。一項基金為唱片基金,接收總款項的三分之二。此基金支付給唱片歌手和唱片公司。另一項基金為音樂作品基金,接收總款項的三分之一,這筆錢將平分給發行人和歌曲作者。
國外版稅
上述許可(灌錄、表演、同步和印刷)也適用於美國以外地區使用美國授予版權的材料。外國代理機構或子發行人,負責管理在其所在國家/地區的許可,並向歌曲作者和美國發行人支付版稅。
歌曲作者為歌曲撰寫歌詞和旋律。歌曲作者在地下室里錄制該歌曲並將磁帶送到美國國會圖書館注冊版權。盡管他知道只要以固定形式(印刷在紙上和/或錄制該歌曲)創作出該歌曲就可以自動獲得版權,但他還是進行注冊,因為他確信此歌曲將成為熱門歌曲,所以想預先消除所有侵權問題。
現在,即使該歌曲作者錄制了這首歌的自唱版本,他也知道就算自己聲嘶力竭地去叫賣,它也不會賣的太火。所以他去找發行人。歌曲作者與發行人簽署了一份單曲協議,由發行人將該歌曲推銷給唱片公司。發行人專門尋找並發掘新的音樂,然後向唱片公司或者要以某種方式使用該歌曲的其他人發行灌錄許可。通過交換這種「管理權」,發行人從每張售出唱片可獲得 50% 的灌錄版稅。
如果某家大唱片公司喜歡這首歌曲並有演唱這首歌曲的理想人選。他們將通過哈里福克斯代理公司簽署一份灌錄許可協議,以獲得錄制這首歌曲的權利。這首歌曲錄制完成,隨即隆重推出。它成了熱門歌曲。現在,誰能賺到錢?每售出一張唱片,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都會各分到 50% 的灌錄版稅,唱片歌手也會獲得一份灌錄版稅(但簽署的協議不同)。
但除了灌錄版稅外,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還會獲得表演版稅,即他們還會根據這首歌曲在收音機、餐館或酒吧或者其他類型廣播中的播放頻率來賺錢。這些版稅受表演權組織(如 ASCAP、BMI 或 SESAC)的監控,並由他們收集然後支付;歌手則由其注冊歌曲的組織機構支付版稅。現在,唱片歌手也可以獲得訂購數字「表演」的版稅。
現在,如果某個電影製片人正在拍攝一部新電影,要在某一場景中使用這首歌曲。此時這首歌曲逐漸進入了同步版稅(在這種情況下音樂與視頻結合使用)的范疇。當歌曲作者的作品在電影中與某一場景同步播放、在電影末尾出現演職員表時播放,或者用於電視節目或商業廣告中時,歌曲作者和發行人將獲得在電影中使用音樂的商定費用,以及電影在國外的電視或影院上映時的表演版稅。如果電影使用唱紅該歌曲的歌手錄制的特定唱片(稱為「原版」),則該歌手將從電影公司與唱片公司商定的費用中定期獲得一定比例的版稅,並且如果製作了電影配樂唱片,歌手還會獲得灌錄版稅。歌曲作者和發行人也會獲得售出配樂唱片的灌錄版稅。
灌錄版稅
唱片公司和唱片歌手,以及歌曲作者和發行人,都是根據歌曲唱片的銷量賺錢。但是,這些版稅的計算方法幾乎與音樂界的其他事情一樣復雜而富有爭議。
作者/發行人灌錄版稅
首先計算作者和發行人的灌錄版稅。這些版稅由唱片公司支付給發行人。發行人隨後向作者支付一定份額的版稅(通常是平分)。
在美國,版稅是根據美國國會設定的「強制費率」計算的。此費率隨經濟情況的變化上漲,通常基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目前,對於長度在五分鍾以下的歌曲,該強制費率為 8 美分,長度在五分鍾以上的歌曲每分鍾為 1.55 美分。例如,對於一首長度為八分鍾的歌曲,每銷售一張唱片,將賺取 12.4 美分。
但是,在商業世界的大多數領域,都有協商的餘地。唱片公司通過協商僅支付 75% 強制費率的情況並不鮮見 -- 事實上非常普遍,尤其是當作者本身又是唱片歌手時更是如此。(請參見下面的「受控作品條款」。)雖然存在強制費率,但沒有反對協商支付較低費率的法律。有時,這是同意較低費率的各方最為關心的問題。
唱片歌手灌錄版稅
唱片歌手的版稅(以及合同)非常復雜,是音樂界滋生爭論的溫床。從外部看來,計算方法非常簡單。通常向歌手支付的版稅是唱片建議零售價格的 8% 至 25%。這個百分比具體是多少取決於歌手的影響力(新人歌手獲得的百分比可能要少於著名歌手)。這一百分比是扣除了 25% 包裝費的,雖然包裝價值占整個 CD 或磁帶總價 25% 的情況並不多見。
* 免費贈品 -- 唱片歌手只能通過實際銷售的唱片數量賺取版稅,而不能通過促銷時免費贈送的唱片賺取版稅。很多唱片公司不會為分銷商價格打折,而是送出一定數量的免費唱片(5% 到 10% 之間,具體取決於歌手)。唱片公司還會向廣播電台送出很多「促銷」唱片。通過錄音俱樂部銷售的唱片也會使版稅收入降低。
* 退貨優先權 -- CD 或磁帶形式的唱片都有 100% 的退貨優先權。這意味著唱片店不必擔心賣不出去的唱片會積壓。其他大多數行業都不以這種方式運作,但音樂界必須更為靈活並且把握好需求的時機。今天走紅可能明天就會被遺忘……這樣就會導致存貨。唱片公司可能會保留一部分歌手版稅用於支付從唱片店返回的儲備品。(通常約保留 35% 的版稅。)
* 90% -- 回溯到以前的乙烯基唱片時代,唱片在運輸到分銷點的過程中,會發生大量損壞。因此,唱片公司會假定 10% 破損,僅根據 90% 的裝運量向歌手付款。雖然乙烯基唱片已經淘汰,但這種做法仍在繼續。現在大部分公司已經不再沿用,但仍有一些繼續堅持。
預付款和償付款
通常,當唱片歌手簽署錄制合同或錄制一首歌曲(或專輯)時,唱片公司會支付給他們一筆預付款,這筆錢必須在他們的版稅中扣除。這稱為償付款。但是,除了償還這筆預付款外,唱片歌手在合同要求下還要支付很多其他費用。這些償付款通常包括唱片成本、促銷和市場營銷費用、巡迴表演費用和音樂視頻生產成本,以及其他費用。唱片公司負責前期投資並承擔風險,但歌手最終要支付大部分成本。雖然所有這些都可以在前期協商,但往往是歌手要用版稅支付大部分費用。
讓我們來看一看這些償付費用對我們先前計算的 1,012,500 美元版稅有何影響。假設唱片成本為 30 萬美元(100% 償付)、促銷成本為 20 萬美元(100% 償付)、巡迴演出成本為 20 萬美元(50% 償付),音樂視頻成本為 40 萬美元(50% 償付)。總共是:
30 萬美元 + 20 萬美元 + 10 萬美元 + 20 萬美元 = 80 萬美元
受控作品條款
到現在為止,製作音樂似乎不賺錢,而撰寫音樂才賺錢。雖然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受控作品條款對於既是歌曲作者又是唱片歌手的人來說不太公平。
受控作品是指唱片歌手撰寫和/或擁有的歌曲。由於支付給歌曲作者和發行人的灌錄版稅不由唱片公司支付,意味著唱片公司無法從中扣除任何費用,唱片公司通常會在歌手/歌曲作者的合同中協商該歌手/歌曲作者收到的灌錄版稅費率是正常金額的 75%。換句話說,作為自己錄制的歌曲的作者,你得到的版稅金額要比自己編寫歌曲而由別人錄製得到的金額低 25%。但當歌曲在收音機、電視等媒體上播放時,你將得到演出版稅。
互聯網版稅
隨著互聯網的開發以及音樂下載的便捷化,近年來已經產生了新的版稅領域。唱片公司通常將下載視為「新媒體/技術」,這意味著他們可以降低版稅的 20% 到 50%。這意味著與將唱片銷量的 10% 支付給歌手相比,通過互聯網下載歌曲時公司僅向歌手支付 5% 到 8% 的費率。在下載音樂時,盡管沒有包裝費用,很多唱片公司合同中仍然聲明扣除 25% 的包裝費。
對於網上音樂銷售,也存在這種版稅支付方法的替代方法。雖然這種方法常用於網上唱片公司,但仍可能會流行起來,因為唱片歌手們開始努力爭取在他們的合同中使用這種方法。這種方法可使唱片公司和歌手之間平分音樂下載賺得的網路財富。此處的網路財富是指扣除成本(包括銷售成本、數字版權管理成本、帶寬費用、傳輸費用、支付給歌曲作者/發行人的灌錄版稅和市場營銷成本等)後的純利潤
版稅
除了增加全球曝光率,提高名聲之外,簽訂唱片合約的最重要原因是它能使您從音樂中獲得報酬。唱片公司將錄制您的表演,製作原版帶,然後生產唱片或「專輯」(指光碟、磁帶等),再通過唱片店銷售出去。每售出一張專輯,您就能按某個百分比得到分成。這部分分成被稱為版稅。音樂家還有其他的掙錢方法(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見音樂版稅的運作機制),不過專輯銷售的版稅仍是唱片合約帶來的主要收入來源。
您從每張售出的專輯中得到的分成是一個協商點,但此百分比一般在10%和20%之間。大多數新藝人得到的版稅百分比通常是這個范圍的下限,即10%。版稅協議看起來再簡單不過了。如果每張CD售價為15美元,版稅百分比為10%,那麼每售出一張CD,樂隊就應得到1.5美元。如果你們的第一張專輯賣出了一百萬張,您的樂隊將得到150萬美元。那您又何樂而不為呢?
首先要注意的是,您應對專輯的銷售額有一個合理預期。音樂產業每年都會出版上萬張新專輯,但它們中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成為黃金(售出50萬張)或白金(售出100萬張)唱片。您製作出一張大獲成功的專輯的幾率只有1/20。
您要注意的第二件亦即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是,樂隊從售出的每張CD中得到的並不是1.5美元。產生這一差異的原因是專輯的零售價格與批發價格不同,而很多唱片合約是基於批發價格而不是零售價格支付報酬的。不同的計算方法對樂隊的收入額影響很大。
在音樂產業中,當零售商店把CD擺上貨架時,會在批發價的基礎上加價80%,這種做法並不鮮見。如果有優惠券、回扣或促銷打折,價格可能會比批發價還要低。此外還有銷售渠道這一概念。例如,唱片俱樂部就是一個不同於零售唱片店的銷售渠道,它們通常能以較低的批發價拿到CD。因此,樂隊從通過唱片俱樂部銷售的CD中獲得的收入是比較少的。國外的銷售往往與此類似。即使是Sam's和Costco那樣的打折俱樂部也能作為特殊的銷售渠道而享受較低的批發價。
這意味著版稅一般不能按每張CD15美元的零售價來計算。版稅可能會根據較低的批發價格支付。這要依您所簽的合約而定。
由於各種其他費用,版稅的數額可能還會減少。例如,在唱片合約中往往會保留25%的樂隊版稅作為包裝費。此外還要從總出貨量中扣除免費CD的數量。唱片公司往往會向銷售商贈送一些免費CD,而不是降低CD的批發價。如果是這樣,樂隊將無法從贈出的CD中得到收入。
另一種常見的做法是向樂隊收取與製作專輯相關的費用。例如,錄制、推廣專輯,製作音樂視頻,以及為了專輯的巡迴演出付出的成本,都可以作為可扣除費用。這意味著,唱片公司可能會從版稅中扣除所有這些費用,然後再將余額支付給樂隊。錄制一張專輯的成本往往高達幾十萬美元,而推廣、巡迴演出和音樂視頻的成本也是如此。唱片公司在為樂隊開版稅支票之前,會將所有這些成本從版稅中扣除。

『捌』 誰能說說老唱片的版權歸屬問題

您好!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老唱片若是超過了五十年,則除人身有關的權利外,其著作財產權則不再受到保護。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版權是屬於藝人,還是唱片公司,還是出版公司

版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進行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9)唱片版權擴展閱讀: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4條對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作了明確規定,即:除依《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其許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單位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作品完成後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其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拾』 向唱片公司簽約和買qq音樂的版權有什麼區別

一般來說,版權會有獨家和非獨家的區分,然後再加上地域平台的一些限制條件。如果QQ音樂購買了某張唱片獨家大陸版權,那麼其他平台如果向唱片公司購買,則只能等到QQ音樂約滿後再購買,而如果其他平台向QQ音樂購買,QQ音樂可以考慮出售非獨版權。
至於哪個便宜,獨家版權>非獨版權,唱片公司和平台之間的價格差異不會很大,畢竟沒有哪個平台一定要天價購買哪個歌手的唱片版權,如果覺得太貴,大可不買。方便性的話,也差不多,都會有授權過程。
之所以網易雲音樂會向QQ音樂購買版權,主要是因為QQ音樂版權目前市場份額佔比太高,已達到壟斷,且版權廝殺近年越來越嚴重,不得不向擁有獨家版權的QQ音樂購買版權。當然目前對C端用戶來說比較利好的是,QQ和網易雲音樂已達成99%版權互換的戰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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