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版權產權 » 知識產權條款

知識產權條款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14:40

軟體合同知識產權方面條款的制訂

我理解,貴公司法律顧問之所以將「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成果及其相關的知識產權、使用權轉讓權均歸甲方所有」改變為「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開發軟體的著作權歸甲方享有」,關鍵在於其僅僅從單層面的法律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是從貴公司利益保障這個服務角度去考慮問題,他認識到了「計算機軟體」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歸屬於著作權保護范疇,但他忽略了計算機軟體實際上涉及到許多方面的權利(正如樓主認識到的),更要命的是,他忽略了他是公司最大權益化的爭取者和實施者。
同意的觀點,你們的新法律顧問所做的修改確實不利於保護你們的權利。
感謝各位,iknow

㈡ 廣告合同中的知識產權如何約定

舊案回眸:誰是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人?
------一樁發人深省的工程設計著作權糾紛案始末

一個付了設計費卻不能用圖紙的故事;一場長達數年的設計圖著作權紛爭的訴訟;一種讓建築界值得思考的游戲規則。

禍起蕭牆

上海南京路,被譽為「中華商業第一街」。而南京路西藏路口則無疑是這條「黃金」街最奪目的「鑽石」地段。一項工程正在這里興建,這里將誕生上海浦西新的地標——上海世茂國際廣場。

這座浦西第一高樓的開發商上海世茂國際廣場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地產界聲名顯赫的許氏家族掌控的上市公司「世茂股份」旗下的項目子公司。兩年前,雄心勃勃的許氏家族集團目光敏銳,通過股權收購將國有商業企業萬象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萬象股份」收入囊中,並更名為「世茂股份」。而許氏家族之所以收購「萬象股份」,正是看好了處於「鑽石」地段,時稱萬象國際廣場的項目。

當時的萬象公司於1996年投資開發這一項目。該項目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投資額近8000萬美元。萬象公司通過工程設計方案國際招投標,最終選定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為中標單位。雙方於1996年2月在上海簽訂了設計合同。這份設計合同約定了設計工作的范圍和內容,設計費價款總額高達382萬美元。此外設計合同還對因這份合同而形成的設計文件的知識產權歸屬及保護作了如下約定:「雙方應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第三方」。

在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英氏設計事務所完成了建築方案設計,並與國內有關顧問設計單位合作完成了初步設計和部分施工圖設計。萬象公司也按約先後支付了相應的200多萬美元設計費。此後,由於英氏設計事務所未能按合同約定完成並提交相應的施工圖紙,致使項目開工後,工地上圖紙跟不上,造成地下基礎施工停工。萬象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英氏設計事務所發出解除設計合同的書面通知。至1998年12月初雙方設計合同已全面終止履行,同時也為今後埋下了一場因工程設計著作權的糾紛案。

危機凸現

世茂集團於2001年10月正式接手該項目時,將萬象國際廣場項目更名為世茂國際廣場,項目公司也由萬象公司改為世茂公司。當時工程只進行到地下結構。為了讓這個項目在這個特殊的地段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益和影響,世茂公司憑借雄厚的財力,將這一項目由原來的建築面積近10萬平方米增加到13.5萬平方米,投資估算由原來的約8000萬美元追加到3億多美元。樓層數也從原來的48層增加到60多層。世茂公司要讓這一項目成為上海浦西第一高樓和上海商業建築的新地標。

世茂公司的雄心在一步一步地實現。一切開發的必備文件都逐一落實,世茂公司想的只是怎樣讓浦西第一高樓盡快矗立。然而要徹底拋開原來的設計從技術上、投資上和時間上來講都已經不可能了。地塊的邊緣緊靠著上海地鐵一號線,原先設計的大樓基礎已經施工完畢,已施工的基礎和地下室已無法改變;重新設計在時間上又要耽誤至少一年。何況德國設計師的原設計在建築立面造型上的確美侖美奐,花數百萬美金買來的設計棄之不用也實在可惜。世茂公司採取的最佳方案,就是委託新的設計單位對原來德國公司的設計方案作適當修改,並完成後續設計。很快,世茂公司聘請了國內一家著名的設計院接手後續設計。工地上又恢復了生機,施工人員已經重新進場,為復工做好了准備,一切看上去順風順水。然而,世茂公司沒有意識到危機早已潛伏在他這條地產大鱷的周圍。

早在1998年底,德國英氏設計事務所被迫與當時世茂公司的前身萬象公司解除合同時,因為延期提交設計圖紙,合同約定的382萬美元設計費還有近一半沒有拿到。德國設計師心有不甘,但與中方業主多次交涉未果。極具知識產權意識的德國設計師決定另闢蹊徑,以知識產權為武器,採用迂迴戰術達到目的。

1999年初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以其參加項目方案設計的兩個主要合夥人的個人名義,向中國國家版權局申請著作權自願登記,並在2000年7月獲得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載明,對由該兩人於1998年11月30日創作完成,於1998年12月1日在德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上海萬象國際廣場建築物設計圖紙》,該兩人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權。此後,英氏建築事務所發表聲明,對其兩個主要合夥人以個人名義主張著作權表示認同。

權利之辨

根據中國以及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建築設計圖紙等作品受各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包括中國、德國在內的世界上幾十個國家都已加入了旨在保護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中國和其他多數國家均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即一件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無須向有關當局辦理申報登記手續,其作者即自動獲得對作品的著作權。在著作權糾紛特別是侵權糾紛的解決過程中,確定誰是著作權人往往成為糾紛解決的前提條件。為了便於著作權人獲得權利憑證,中國及其他許多國家均建立了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人根據自身的需要,可以向有關法定的行政機關登記作品的著作權。登記的手續則非常簡便,申請人只要提供有關的作品和申請人身份證明,並繳納數額不大的登記費即可。自願申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解決著作權權屬糾紛時,可以起到初步證明的證據作用。正因為掌握了中國著作權法律的上述規定,德國設計師在中方業主完全沒有預料到的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上設下了埋伏。

時間到了2001年初,德國建築師偶然發現,2000年4月在北京出版的某本專業雜志上,一家電腦圖像公司刊登了一頁廣告。廣告中有一幅建築物外觀表現圖與他們為萬象國際廣場項目設計的建築物外觀幾乎一致。德國建築師確信圖像公司的這幅圖像一定最初來源於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或者與德國人合作設計的中方設計顧問單位。

2001年2月,德國事務所兩位獲得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合夥人以原告身份對萬象公司、中方設計顧問單位和圖像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了著作權侵權訴訟。德方的訴狀上以圖像公司為第一被告,以中方設計顧問單位為第二被告,而只將萬象公司列為最末的第三被告,並且在侵權賠償的訴請中,只要求三被告承擔人民幣2萬元的經濟損失。其實原告同時提出的非經濟賠償的另外三項訴請才是德方起訴的真實目的:其一,被告不得在實際施工中使用侵權圖紙;其二,在某專業雜志上向原告公開道歉;其三,保證今後不再對原告圖紙進行擅自修改復制等侵權活動。

2001年6月,案件在北京開庭,而其時的萬象公司正處於股權轉移、股東變更的過渡階段。老股東萬象股份即將退出,這區區2萬元訴請的「小」案件難以引起他們的認真關注。而此時新股東世茂集團尚未正式進入,不僅接收工作千頭萬緒,而且名不正言不順也插不上手。萬象公司直到開庭前,才匆忙請了一位律師代理出庭。對這起「簡單」的著作權侵權案,北京一中院於2001年12月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定:根據2000年7月原告在中國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兩原告為建築設計圖的著作權人。同時,法院判定,萬象公司與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設計合同中約定的「雙方維護設計文件的共同知識產權」的條款,僅是一項原則性的約定,並未約定由雙方共同享有知識產權的設計文件的種類或名稱。由於該條款的約定不明確,不能確定案件中引起糾紛的設計圖在該條款所述的設計文件范圍內。因此,萬象公司主張對設計圖享有著作權,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圖像公司停止侵權;向德方設計師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元。

灰色陷阱

乍一看,這份判決並未判決萬象公司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孰不知,正是通過這份判決,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著作權陷阱已經越挖越大,越挖越深。如果說,德國人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只是取得了設計文件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明的話,北京一中院在一審判決中確認設計圖紙著作權歸德國設計師,而將中方業主萬象公司排斥在權利人之外,則是更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德國人在看似不經意之間進一步完成了對萬象公司的迂迴包抄。他們要做的只是靜候一審判決生效。當然如果萬象公司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也很難提供新的證據。二審維持原判應在德國英氏建築事務所的預料之中。

當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時,萬象公司已經更名為世茂公司。世茂公司此時已經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趕在上訴期屆滿前,世茂公司已經委託律師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在上訴狀中,果然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上訴的主要理由和依據仍然是當時設計合同的關於雙方維護共同的知識產權的原則約定。

英氏在他們得知世茂公司接手項目並調整設計,准備恢復項目施工時,他們委託律師向世茂公司發來了一份傳真稱:依據北京一中院的判決,英氏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享有該項目建築物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世茂公司在徵得英氏事務所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復制、修改或在施工中使用英氏事務所先前提供的工程設計圖紙,否則將構成侵權,英氏事務所將依法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倘若照此辦理,設計有所修改並已經恢復施工的世茂廣場只能停工。

至此,英氏事務所終於亮出了他們的底牌:按照中國的著作權法,著作權包括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世茂公司調整規劃,建造浦西第一高樓,修改原設計以及部分使用原設計圖不可避免。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擁有設計圖紙的著作權,除非世茂公司滿足他們關於支付剩餘設計費的要求或者更高的要價,否則世茂公司就別想再修改或使用他們的圖紙。中國的法律規定,不經過我們的同意你改我們的圖紙,就是侵犯我們的作品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們就有權要求上海的法院判令你停止施工。近30億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收益何止日進斗金!工程停工一天,開發商的損失將以百萬人民幣計。英氏事務所的合夥人彷彿已經看到,開發商只能低頭就範了,剩下的就看英氏事務所如何開價了。

柳暗花明

世茂公司至此真切地意識到問題越來越嚴重。北京高院的上訴案不久就要開庭,而且結果的預料對世茂公司也是凶多吉少。一旦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世茂公司不享有設計圖紙著作權的認定,浦西第一高樓的建設將問題重重。此時,世茂集團聘請了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接手案子。

北京高院的案件二審開庭在即,時間緊迫。由於案情重大,建緯所決定由主任朱樹英律師掛帥,並抽調曾經在設計院當過設計師、熟悉工程設計流程,且對建築領域著作權問題有過專門研究的曹文銜律師負責。兩位律師經過對案情的深入分析,提出了轉守為攻、攻防兼備的應對策略,提出以英氏事務所違反合同約定,將項目設計圖紙的著作權轉讓給其兩個合夥人為由,另案起訴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

兩位律師,搶在北京高院的侵權案二審開庭之前,代理世茂公司於2003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兩個合夥人另案提起了著作權確權訴訟。世茂公司的訴訟請求包括:要求法院判令對於英氏事務所因履行其與世茂公司簽訂的設計合同而交付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確認世茂公司為共有著作權人;要求法院確認英氏事務所的兩個合夥人就項目設計圖紙單方面獲得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無效。隨後,兩位律師又以確權案的審理結果將構成侵權案的判決依據為由,協助世茂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中止侵權案訴訟的申請。

曹文銜律師在仔細比較、核對交接記錄上記載的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後發現,雙方交接的設計文件中,有一些文件的內容實際上已經完全包括了侵權訴訟中那幅建築物外立面效果圖所包含的技術內容。而該幅效果圖應當包含在英氏事務所交付給世茂公司的項目全部設計文件中,但雙方當初的設計文件交接記錄上卻沒有記載。這一發現對世茂公司極其重要。因為如果北京高院不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即便生效判決對世茂公司不利,由於兩案的審理范圍並不交叉,北京高院的判決結果也不會影響上海二中院對確權案的審理。如果北京高院同意世茂公司要求中止侵權案審理的申請,那麼,北京高院將等待上海法院對確權案作出生效判決後才能作出相應判決。 很快,北京高院同意了世茂公司的申請,裁定對已經進入二審階段的侵權案中止訴訟。

冰釋前嫌

現在的形勢完全取決於在上海法院的項目設計文件著作權確權案的審理進程和審理結果了。被告沒有及時委託中國代理律師,客觀上為原告贏得了時間。2003年4月,英氏事務所和它的合夥人終於委託中國律師應訴了。確權案從一審立案到進入正式審理,已經過了18個月。要走完確權案一審、二審和北京高院侵權案的二審程序,通常還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即便英氏事務所完全勝訴,還要對他們所認為的世茂公司因繼續施工而產生的「侵權」行為再行起訴,並獲得一審、二審的勝訴判決,才可能使世茂公司真正停止項目施工變為現實,並獲得德國設計師最終需要的談判籌碼。而到那時,浦西第一高樓早已巍然聳立,停工已經毫無意義。終於德國設計師通過一審法院主動表示願意與世茂公司和解。英氏事務所提出的庭外和解方案是,願意以承認系爭設計文件的著作權為原被告雙方共同享有,並放棄在北京法院就侵權案的一審判決中獲得的有關著作權,換得世茂公司對上海的確權案和北京的侵權上訴案的撤訴。

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已經明確,但考慮到世茂公司爭取設計文件的共有著作權的根本目的在於,在建築物的施工建造過程中和建成之後的經營活動中能夠確保不受他人干擾地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因此世茂公司堅持應通過更有強制力執行的法院調解,而非雙方和解來獲得共有著作權,並要求被告協助原告在國家版權局變更辦理本案著作權為雙方共同的證書文件。此外,世茂公司補充提出對設計文件共有著作權的行使范圍應包括:在項目建成前後為經營使用目的所開展的相關商業和非商業活動中能自由使用和修改設計文件,同時要求被告應保證在其行使共有著作權時,不得將為世茂國際廣場所特別設計的建築立面和外觀造型用於旨在實際建造的其他工程,以確保作為浦西第一高樓的世茂國際廣場建築外型的獨特性。

經過原被告雙方律師六、七個回合的書面磋商和討價還價,世茂公司的上述補充要求都得到了滿足。原被告雙方在正式開庭的前一天在法院的主持下終於達成調解協議

後記

當今社會,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朱樹英律師說:「本案的糾紛對如何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具有重要的啟迪和借鑒作用。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是全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游戲規則之一,發達國家的企業和個人不僅以他們先進的產品、技術和服務紛紛搶攤中國市場,而且非常重視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而有關國內企業遭到國外企業和個人知識產權投訴甚至訴訟的事件則屢見不鮮」。曹文銜律師則坦言:「作為綜合性很強的房地產行業,國內開發商對建築領域知識產權的認識尤為淡薄。這兩起案件糾紛產生的根源就在於,開發商對項目開發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特別是設計文件的著作權問題缺乏保護意識,對相關的知識產權法律缺乏了解。本案中,由於開發商在委託設計合同中,未能通過明確的約定來獲得對設計圖紙的著作權,從而導致了本案中開發商『付了設計費不能用圖紙』這看似荒唐實則合法的尷尬局面的出現」。

此案開發商雖然最終奪回了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但回首在巨大的風險中取得的勝利,還是心有餘悸。此個案對正深處建設熱潮中的開發商和建築事務所都將是一個很好的借鑒。

對於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歸屬,對於沒有規定歸屬的,應該是設計權屬於著作人,委託方有使用權

㈢ 知識產權協定的內容

《知識產權協定》共7個部分(含73個條款)。除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解釋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和基本原則
這一部分共8條。
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一種義務。
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政府,《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協定中有關「國民」一詞做了注釋。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時,應被認為是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因此,《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按照《知識產權協定》國民待遇原則解決其國民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成員提供給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但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具體表現在:
1.來自有關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的優惠等,但這種優惠並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一般性的優惠。
2.來自《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
3.《知識產權協定》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權利。
4.《知識產權協定》生效前已經有的優惠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所規定的程序。
(三)權利用盡問題
所謂「權利用盡」是指某一產品所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該產品,就對該產品此後在特定市場的流通失去(用盡)了權利,即他不能控制賣方是否在該市場上再出售該產品。
《知識產權協定》不允許成員國在解決彼此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用該協定中的有關條款來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
(四)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促進技術知識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和保持權利與義務平衡。
成員可以在制定或修訂國內法律、法規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營養,維護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等重要領域的公眾利益,成員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對貿易和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這兩條原則,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自身的知識產權立法中或相關法律(如技術引進條例)中對跨國公司在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取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加以限制,以維護自身的經貿利益。
二、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准
從第九條到第40條,《知識產權協定》對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標准進行了規定。
(一)版權和相關權利
版權是指作者對其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狹義的版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權為人們所承認,並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損毀性篡改的權利。具體包括:(1)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發表權;(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權;(3)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權;(4)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貶抑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與發行權;(2)表演權;(3)播放權;(4)展覽權;(5)改編、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6)翻譯權;(7)注釋權與整理權;(8)編輯權;(9)其他著作財產權。
廣義的版權除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外,還包括著作相關權利(又稱著作鄰接權)。
《知識產權協定》中版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范圍是:
1.《伯爾尼公約》所指的「文學藝術」,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書籍、演講、戲劇、舞蹈、配詞、電影、地圖等。
2.計算機程序及數據的匯編。
3.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
版權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經授權出版(或完成)的日歷年年底起算不得少於50年;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應至少保護50年;傳媒的權利應至少保護20年。
(二)商標
商標是指一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這些標記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顏色的組合等。
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享有專有權,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在貿易過程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記來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馳名商標應受到特別保護。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領土內因促銷而獲得知名度。
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期限都不得少於7年。商標注冊應可以無限續展。如果以沒有使用商標為由撤消商標注冊,條件是該商標連續3年未使用。
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轉讓或許可該商標,並有權將商標與該商標所屬業務同時或不同時轉讓。
(二) 地理標記
地理標記用於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領土內,或來源於該成員領土內的某地區或某地點,該貨物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實質上歸因於地理來源。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地理標識包括三種可能的方式:1.締約方領土,如法國香水;2.該領土內的一個地區,如中國東北大米;3.該領土的某地區內的一個地方,如廬山雲霧茶。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方應對地理標記提供保護,包括對含有虛假地理標記的商標拒絕注冊或宣布注冊無效,防止公眾對商品的真正來源產生誤解或出現不公平競爭。
《知識產權協定》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記提供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該協定規定,成員方應採取措施,防止將葡萄酒和烈酒的專用地理標記用於來源於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三) 工業設計
《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工業設計是指工業外觀設計,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受保護的工業設計的所有人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處於商業目的製造、銷售或進口帶有受保護設計的紡織品。工業設計的保護期應不少於10年。
由於紡織品設計具有周期短、數量大、容易復制的特帶內,所以得到了特別重視。《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對紡織品工業設計保護設置的條件,特別是費用、審查和公布方面的條件,不得影響這些設計獲得保護。
(五)專利
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但是如果某些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會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多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則成員方可以不授予專利。另外,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動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內的動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專利權。但對於植物新品種,如果不允許授予專利,則必須通過其他方式給予有效的保護。
專利所有人對該專利享用專有權。對於產品,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製造、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產品;對於方法,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的保護期是自遞交申請之日起,應持續至少20年。
各成員的法律可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未經專利持有人授權既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某項專利,即強制許可或非自願許可。但這種使用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和限制,如以合理商業條件要求授權而沒有獲得成功,並且要支付合理報酬。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集成電路是指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集成在基片之中或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
布圖設計是只集成電路中的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為集成電路的製造而准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成員方應禁止未經權利所有人許可的下列行為: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上述集成電路的物品。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商品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其行為不得被視為非法。但如果他在被告知侵權後出售了剩餘貨物,則有責任向權利人支付一筆合理費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期至少是10年。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未披露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未公開的實驗數據。把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這在以往的國際公約中從沒出現過。
《知識產權協定》所保護的未披露信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屬於保密性質;(2)因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為保密已經採取合理步驟。
合法擁有該信息的人,有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披露、獲得或使用該信息。「違背誠實商業行為」是指違反合同,或違背信任。為獲得葯品或農葯的營銷許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機密信息也受到保護,以防止不公平的商業利用。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的行為,可能對貿易具有消極影響,並可能阻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例如強迫性一攬子許可。成員方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這些行為,有關成員還可就正在進行的限制競爭行為和訴訟進行磋商,並在控制這些行為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三、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及有關程序
1.各成員可以提出要求,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協定》中所指的知識產權的條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該協定規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續。
2.各成員應保證,有關知識產權如果符合獲得權利的實質性條件,應在合理期限內授予或注冊,以避免無端地縮短保護期限。
3.《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注冊的規定,也適用於服務標記。
4.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有關程序,以及成員法律中行政撤消和當事人之間有關異議、撤消與注銷等程序,應遵循《知識產權協定》中「知識產權執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
5.通常情況下,根據上述任何程序做出的行政終局裁決,應受司法或准司法機構的審議。但在異議或行政撤消不成立的情況下,只要行使這種程序的理由可依照無效訴訟的程序處理,成員方則無義務提供機會對這種行政裁決進行復議。
四、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各成員所實施的、同《知識產權協定》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司法終審判決和行政終局裁決,都應以該國文字公布,並及時通知給知識產權理事會。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成員就立法向一個組織做出通知,被視為向另一個組織發出通知,不必重復履行通知的義務。
成員方就《知識產權協定》實施所發生的爭端,應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五、過渡性安排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過渡期。
發達國家的過渡期為1年,從199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發展中國家成員在《知識產權協定》的除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外其他大多數條款開始實施以前,有額外4年的過渡期,一直持續到2000年1月1日。不過,他們必須遵守維持現狀的要求,即在過渡期內,不能以任何導致與《知識產權協定》更加不一致的方式,改變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那些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將把產品專利保護擴大到目前尚不被視為保護對象的技術領域的發展中國家成員,還可以獲得另外5年過渡期,即可以到2005年1月1日才與《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經濟轉型國家成員如果仍在進行其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構改革並遇到特殊困難,則在實施《知識產權協定》方面同樣可以獲得4年的過渡期,直到2000年1月1日。
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過渡期最長,在履行《知識產權協定》義務時,他們享有11年過渡期,直到2006年1月1日。這一期限還可以應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正當提出」的請求繼續延長。
六、其他條款
世貿組織成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監督《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尤其是監督全體成員履行該協定的義務,並為成員協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機會。

㈣ 關於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在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處理涉外糾紛時,要注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版條約的適用問題權。一外方當事人依據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我國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理部分,應首先將該條約予以明確,最好能說明我國及該外方當事人分別參加該國際條約的時間。此為該外方當事人在我國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我國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相一致的,在判決的主文中便無需引用國際公約的具體規定,而直接引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但在我國法律與該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對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的、對材料的選取或編排有獨創性的外國作品,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編輯作品,故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據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該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是我國法律與該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國又未聲明保留,在此情況下,若該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所在國亦是《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應對該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

㈤ 買賣合同知識產權條款

銷售合同增加條款

乙方須對與甲方購銷貨物數量和價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導致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須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采購合同增加條款

知識產權條款
1.供方應保證需方在使用本采購合同項下的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識產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
2.買方不對供方提供的貨物的商標、專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權利負責,如因供方提供貨物引發爭議或違法導致買方受損的,供方應賠償。
3.供方應保證提供貨物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歸供方所有的,對於非供方所有知識產權的貨物,供方由義務提供給買方正規渠道證明。
4.供方商標、專利許可需方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合同范圍內產品,合同終止後,供方應授權需方或第三方從事製造所必須的知識產權、技術協助,技術文件設備或工具。
保密條款
1、雙方應當對本協議的內容、因履行本協議或在本協議期間獲得的或收到的對方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的信息、用戶資料或其他標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內容(簡稱「保密資料」)保守秘密,未經信息披露方書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協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資料接受方可僅為本協議目的向其確有知悉必的雇員披露對方提供的保密資料,但同時須指示其雇員遵守本條規定的保密及不披露義務。雙應僅為本協議目的而復制和使用保密資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書面許可,甲乙雙方均不得將本合同中的內容及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的商業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3、本保密義務應在本協議期滿、解除或終止後仍然有效。

㈥ 知識產權條款注意事項有哪些

(1)研發成果的歸屬方式。(2)知識產權的保密條款。

㈦ 民法總則哪些條款是關於知識產權的

《民法總則》立法的亮點之一,就是第123條第2款第(5)項將「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客體予以保護,使得過去因對於「商業秘密」性質的爭論塵埃落定,這也是我國民事實體法律對於商業秘密權的立法肯定。

民法總則規定商業秘密的重要意義
商業秘密起源於羅馬法,而商業秘密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出現在1623年英國的《壟斷法令》。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並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所規范。
商業秘密一詞首次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出現,是在《民事訴訟法》(1991)第66條及第1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第154條對《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商業秘密」提出進一步的解釋,但是由於《民法通則》等實體法律沒有規定商業秘密,因而在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時所要依據的實體法缺位。直到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昭示「商業秘密」也是一種權利,才使審理商業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23條規定了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為設立商業秘密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認定商業秘密權就是知識產權,並且以商業秘密權對民事主體的商業秘密予以法律保護,給予權利人商業秘密權的民法保護提供了最為基本的法律依據。此外,《民法總則》把商業秘密納入知識產權的客體予以保護,還特別有助於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商業秘密權的定義和特點
商業秘密權是指市場經營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法定范圍內自由支配商業秘密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業秘密權的性質是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徵,是對創造性成果給予保護的權利形態。但和傳統的知識產權不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因為傳統的知識產權具有公開性、期限性、絕對排他性等特徵,但是商業秘密權具有以下獨有特徵:第一,商業秘密權具有相對排他性。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不是單一的,同一商業秘密的多個權利主體都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第二,商業秘密權的客體即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徵,其中,技術秘密的創造性有高有低,經營信息通常無明顯的創造性,在確定一項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其秘密性和價值性成為關鍵。第三,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不具有確定性。商業秘密權的保護期限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要商業秘密不由權利人公開或不被侵權行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第四,由於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商業秘密權的確立無須國家審批,自商業秘密產生之日就自動取得。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和客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主體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權遭到侵害時,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並承擔法律責任。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即使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也都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主體。

商業秘密權的權利客體就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沒有確切的范圍,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技術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製造技術、設計或製造方法、產品配方、工藝流程、測試技術、電路設計、技術指針、專利動向或新技術影響的預測、圖紙、模具、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件、資料庫等。二是經營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方法、營銷策略、客戶名單、營銷情報、產品短中長期的發展方向與趨勢、不公開的財務資源、需保護的第三方商業秘密、管理訣竅、采購渠道等。
我國實務上對商業秘密構成條件存在爭議。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商業秘密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一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業秘密所處的狀態應當是沒有被公開過、不為公眾所普遍周知的,這是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的最大不同點,也是商業秘密最本質的特徵。二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價值性,是商業秘密通過現在的或者將來使用的,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現實或預期的、潛在的經濟利益而保持競爭優勢。三是具有實用性,是商業秘密的客觀有用性,即通過運用商業秘密可以為所有人創造出經濟上的價值,具有確定的實用性,是實現商業秘密價值性的必然要求。四是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經權利人採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從而使一般人不易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該要件強調的是權利人的保密行為,而不是保密的結果。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和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內容,是關於行使「商業秘密權」的權利與義務。由於商業秘密權是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與有形財產權利人一樣,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一是佔有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實際上的控制與管理,是商業秘密帶來競爭優勢的前提。這種控制與管理包括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泄露與使用。二是使用權,權利人依照商業秘密的性質和用途對商業秘密加以利用。權利人有權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非權利人也可以使用該商業秘密。三是收益權,權利人有權通過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也可以通過轉讓商業秘密,從受讓人那裡獲得經濟利益。權利人還可以將商業秘密作為投資,在生產經營中獲得經濟利益。收益權一般由權利人行使,他人行使商業秘密時,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外,收益歸權利人所有。四是處分權,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已的商業秘密。
依照《民法總則》第132條關於「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商業秘密權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接受法律的限制。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有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和來自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前者指他人在利用他人合法權益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獨立研究開發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商業秘密、通過其他合法的方式獲取商業秘密等合法途徑獲取商業秘密時,商業秘密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獲得、使用商業秘密。後者指商業秘密的開發利用,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商業秘密權的行使有礙於社會公共利益時則要對之進行限制,這時知悉人對該商業秘密的披露不視為侵權,國家也應依職權進行干涉並追究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法律責任。

㈧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8)知識產權條款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㈨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有哪些

您好,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注意: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