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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著作權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11:45

1. 著作權法是什麼意思

著作權法是什麼意思,著作權保護法它對保護作者的作品獨創性,作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都有極大的作用。那麼著作權法是什麼意思?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什麼意思?什麼是著作,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2. 什麼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獨創性,即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2)可復制性,即指可以通過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反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但無論採用什麼復制方式以及復制多少作品,均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應當以法律所允許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公民從事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3.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犯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具體是指: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註:1、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查封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4. 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ygzscqdflfg/t20011030_2147.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實施細則

http://www.lyinfo.net.cn/gjflfg/gjfafg3.html
如何申請軟體著作權 如何申請軟體著作權?(
http://www.meetlawyer.com/lawyer/ip_consulting/

5. 著作權的內容是什麼

上述的版權版法及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百多年前源於西方,促進知識的積累與已交流,豐富人們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的發展和個人為社會進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著作權保護不僅僅能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版權產業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著作權法》是一種無形的權利,同時是用有形物體現的,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著作權也是人權,又是一種財產。侵犯他人著作權如同偷盜他人錢財。盜版就是盜竊。保護知識產權不僅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的發展。

6. 什麼是著作權法中的復制

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復制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之復制,指以印刷、照相、復寫、影印、錄音、錄像或其他行為做成與原作品同一形態的復制,如將文書加以手抄、印刷、照相,將繪畫、雕刻加以摹拓,將錄音帶、錄像帶加以翻版錄制等等。
廣義之復制,還包括對著作加以若干改變,即不是再制與原著作之形態完全相同之物,僅其旨趣具有同一性,如將草圖、圖樣做成美術品與建築物,音樂著作之錄音,將小說改編成劇本、拍成電影,編輯數篇論文,本國文翻譯成外國文,雕刻製成繪畫,繪畫製成照片或風景明信片,模型製成美術工藝品等等。最廣義之復制,還包括無形復制在內,如將劇本、樂譜予以上演、演奏或播送,講稿的演說或講義文稿之朗讀。

7. 什麼是著作權它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
一、人身權
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從人身權的起源看,十八世紀末,在資產階級的天賦人權思想的影響下,德國著名哲學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權、人身權的一種延伸權利的觀點,這一觀點被大陸法系的國家立法所採用,主張保護作者的人身權。縱觀各國的立法,著作權的人身權大致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回已發表的作品權等。對於人身權的保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國家立法對其採取完全不同的立場。大陸法系的國家都主張承認和保護作者的人身權,例如德國版權法一開始便有保護作者人身權的條款,並規定人身權不得轉讓。英美法系的國家開始都不承認作者的人身權,後來才將此內容列入版權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里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復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通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3、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路傳播、攝制或者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是版權所有人決定實施或不實施上述復制行為或者禁止他人復制其受保護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權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權利。復制是指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
2、發行權: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發行是傳播作品和實現著作權人經濟權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過發行,才能使公眾接受。
3、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出租權是著作權法修改後單列出來的一項權利,原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其規定為發行的方式之一。
4、展覽權: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能夠展覽的作品一般限於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因為這兩類作品都是一種視覺作品,除此以外的傳播方式其作品內容不易被人們所了解,展覽則是一條最佳的渠道。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可以分為活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指通過人體的形體、動作直接演示作品;後者指藉助機械設備來重復再現對某些作品的表演行為,例如通過錄音、錄像等設備播放視聽作品。
6、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這是著作權法修改後新增的一種權利。
7、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廣播權的行使在技術上得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而且,廣播行為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權廣播的事實。
8、信息網路傳播權: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是因應信息網路的發展,在著作權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權利。在此之前,對將他人作品上傳網路的行為,法院多通過將其認定為非法復制(也即擴大解釋復制權)來保護著作權人。
9、攝制權: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攝制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
10、改編權:指改變原有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編就是為了適應不同傳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譯權: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指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匯編權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則形成匯編作品。
除了上述列舉十二種權利外,為避免立法的滯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對這些財產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對著作權的民法保護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8.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法律特徵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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