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土地所有權
1. 在中國土地所有權有沒有屬於個人的
我國土地沒有個人所有權,只有使用權。
2. 中國自古以來土地所有權究竟屬於誰
·歸真堂上市後的三重悖謬【財專題】文化新政:文化治國?文過去的三十年,中國創造了經濟增長的奇跡,中國的財富... 耕織圖 土地,無論古今中外,皆為國家的構成要素。春秋時,衛國與蔡國在盟會時爭位次,衛國回憶了西周初期分封諸侯國的情景(《左傳》定公四年)。天子授諸侯的東西,大約三類,一類是旗幟、兵器、樂器等具有標志性的器物;第二類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稱「封畛土略」。可見土地在西周時,已被視為國家的重要象徵。今天,政治學和公法理論認為,領土與人民是國家的構成要素,這和古人是一個意思。當然,土地不僅是公法關系,又是重要的私法關系,它是不動產的核心內容。如果說,沒有土地就沒有不動產,恐怕也不為過。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麼,它究竟應該歸誰所有?今天的理論,習慣於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兩種關系。公法上,它是領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對外而言,領土不可分割,國家應保護其完整性;對內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礦產等重要資源,國家可設定為國有,善加利用以造福於國民。然而,私人也可對土地擁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關系。當然,迄今為止,中國不承認私人的土地所有權。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僅為70年,其實質不過是一種長期租賃權。造成這樣的情形,理由大約有二,一是因為要搞公有制;二是,據說如果允許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就會形成土地兼並的局面。 在我看來,還有第三個理由,即傳統中國的土地觀念。對於「土地應該歸誰所有」這個問題,或許可以換一種提問方式:土地一直是歸誰所有?我們知道,制度和觀念是一種復雜糾纏的關系。很多時候,制度不過是觀念的體現,而觀念又是因制度而強化或固化。當我們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時候,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相關觀念也可以通過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度,土地制度及其觀念,源遠流長。由此形成的傳統,浸潤人心,不可謂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無法廓清某些流行觀點的本來面目。而歷代諸家談土地觀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餘。比如,有人斷定古代中國長期適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認為古代中國只有土地國有制。以單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觀念去理解中國傳統土地觀,不免偏頗。重要的是,在實踐中的影響尤巨。茲辟短文,略展其緒。 土地王有與層級所有權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觀念。要明白中國古人的土地觀念,避不開《詩經·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詩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段詩句,從前後文看,是詩人抱怨任事不均,卻自然地流露出了當時人們關於土地的認識。如果結合其他文獻,這種「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在西周時期土地所有制現狀的真實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懷疑者要說,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屬天子,那麼諸侯裂土分封就無法解釋,也無法解釋《詩經·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實,這些記載並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於政治的考慮,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後,土地並非完全地屬於侯伯,只是由於世襲制,形成了事實的侯伯長期佔有,但土地最高的權屬仍是周王。理論上,周王可以收回這些封地。也就是說,在西周時,土地通過分封形成了二層的所有關系,這是認識西周土地關系的基礎。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領有采邑,這又再次形成一種分割的土地所有關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對於公侯是私屬;卿大夫之田,相對於公侯之田,即是「私田」。這種「私田」,仍是公侯所賜,它同樣可以收回,這又是二層的所有關系。 這些事實都說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並非單一的歸屬關系。以某個卿大夫的采邑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國君的賜田,最後,還應歸結為周天子的土田。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觀念,在西周強盛時期是一種事實的存在,只是諸侯坐大後,慢慢就不這樣看了。但是,這種多層的土地所有關系及其相關觀念,是後世土地觀念演變的基礎。忽視這一觀念,就無法解釋中國政治史上的許多現象。比如中國古代稅賦制度,基礎就是土地王有觀。土地既然在理論上是王有的,佔有土地的人,就負有向天子納貢的義務。「貢」,既表現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種佔有他人土地後應付的租金和勞役。所以,秦漢的土地稅又稱「租」。「租」的稱謂延續到隋唐,「租庸調」之「租」,仍是土地稅的正式稱謂。從《說文》看:「稅,租也。」這說明漢代「租」和「稅」仍相通。後來,為了區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國家對土地的征稅,租、稅二字才漸漸分開。 從土地王有到土地國有的蛻變 入東周,土地國有觀念開始盛行。這里所謂的「國有」,不是今天所謂的國家所有,而是諸侯國的國君所有。今天的國有制是不能完全對應春秋戰國時的國有的,那時的「國有」,相當於「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這時,土地逐漸擺脫周王的控制,開始被視為某個諸侯國君的。這既是一種新的土地關系,又是由王有制中發展出來。說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為從諸侯的角度看,疆域內的土地均可視為國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脫離了周王的羈束,歸屬上少了一層關系,就國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質更清晰了。所以,這種作為新事物的「國有」土地,其意義恰恰在於它具有一種新的私有屬性。但從舊的意義上來說,國君的這種較為完整的土地所有關系,是從「王有」觀念中發展而來的,它只是模擬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實上,直到戰國時期,各國土地並非都集中在國君手中,屬於國君的「公田」,往往在國內土地面積中不佔多數,土地歸屬的現實與國有土地的觀念是分離的,土地上仍存在著二層或多層關系。 真正把國有制推到極端,從而讓觀念和現實統一起來的,是秦國商鞅變法之後的事。
3. 中國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什麼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是農村村民集體所有。
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都是有使用期限的,以後的轉讓也是轉讓剩餘期限的使用權。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國家徵用不得轉讓。其實國家徵用以後就是國有土地了,說白了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得轉讓。
4.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5.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個怎麼回事,多少年還是國家所有
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國有也算可以理解和接受,因為中國實行的是社會化公有主義,但是那個沒多少真實意義的集體組織就顯得有點異類了!事實中的那種組織也是最灰暗、黑、無聊、掌握權利的管理成員絞盡腦汁輾轉實現私慾之地!……
6. 中國土地所有制分為哪些
當前中國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國有制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城市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即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佔有土地等生產資料的一種土地所有制形式。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7. 中國現代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後~1956年間是土地私有制,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後我國土地是屬於公有制;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改革,改變的只是土地經營權歸農民所有(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所有制還是公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