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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05:27

⑴ 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取得方式有哪幾種請詳解!

所有權
(1)動產:法律行為+交付取得所有權(輪船汽車飛機這類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
(2)不動產:法律行為+登記,登記後才有所有權
聯繫到一個區分原則:區分原則是單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記為要件,但是動產or不動產取得所有權是必須要法律行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為無效,即使交付也是無權佔有,有權佔有人能要求返還原物請求權。
繼續聯想,是善意取得是例外,善意取得是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一般有權處分人都不會追認,可即使是合同無效,善意取得人也憑借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有權佔有了,就不用返還原物了,所以有些所有權取得是非基於法律行為的。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特殊的哇,生效時間不太一樣要記,會考)
(1)法律文書:作出時生效
(2)繼承or遺囑:繼承or遺囑開始時就發生所有權變動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說了一下,細看也會考的
(5)先佔、添附、取得孳息
他物權:
用益物權:
幾個特殊的:土地經營承包 合同生效,登記對抗(中國特色)
建設用地:要式合同+登記生效(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結合經濟法看)
地役權:合同生效+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單獨轉讓,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
抵押權:一樣上面那個動產不動產不詳說了,也可以動產的喲..
聯系「買賣不破租賃」,但是租賃前抵押且登記的不約束
質權:動產質權:交付
權利質權:書面合同+交付,沒有權利憑證的:登記
留置權:合法佔有,基於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除外
保證:不屬於物權的
說了一遍,又小捋了一遍物權,物權還有很多的哇...同司考同加油

⑵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類型強制」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類型固定」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2)物權法所有權擴展閱讀:

1、物權法中所規定的物權種類三大類: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所有權是構成物權的基礎,所有權制度是物權法的靈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區別於其它權利的重要特徵。

3、用益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用益物權就是他物權(限制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所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的目的就是為了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擔保分可分為物的擔保和財產權利擔保兩種方式,又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⑶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⑷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版法內容的權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⑸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准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設備、大門等;
(3)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⑹ 《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一、物權法屬於什麼法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權法》外,民法還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權法是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調整無形財產關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其內容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以合同法為主)、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人人格權法等。物權法是專門規范民事主體(法人、自然人)對財產的佔有、收益、使用、處分權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役權、建築物區分權等內容。說明白一點,物權法主要是保障人們的財產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對人們財產權保護的一種法律。英國有句古語叫「窮人的寒舍,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體現了物權法的保護功能。

二、怎麼解決不動產物權糾紛
1、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2、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三、主物權和從物權的區別
1、主物權:「從物權」的對稱,不以他種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獨立存在不因他種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影響其效力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等。

2、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3、二者的區別在於是不是必須依附一定的權利而存在,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從物權是必須依附的,但主物權是可以轉化成從物權的。

⑺ 物權法對行使所有權的具體規定

以下是物權法有關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⑻ 《物權法》中所有權得取得方式有哪機種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如下:
合法取得:繼受取得:買賣
贈與
繼承
受遺贈
互易
原始取得:勞動生產
孳息
添附:混合、附合、加工
沒收、徵收、稅收、徵用、國有化
無主財產
拾得遺失物
先佔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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