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主所有權
❶ 貨物所有權的問題
所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通常隨交付
所以
1 你去看合同
2 合同沒有寫的話,去查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❷ 貨主是什麼意思
貨主:就是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 ,貨物的主人。
❸ 庫存管理中,貨主只能是業務組織嗎
貨主為貨物的法律意義上擁有者,庫存組織一般為貨物的管理者,對貨物進行管理、保管。內
一般來說,在貨物的容具體業務中,這2者可能是同一個對象,也可能是不同的對象。
比如工廠付錢買入材料,入庫後自己放到自己的倉庫,則這種情況下貨主,庫存組織都是同一個對象,工廠。
如果是工廠委託集團采購,並由集團統一保管入庫,則這種情況下,集團入庫,庫存組織和保管者是集團,貨主還是屬於工廠。
如果是組織外的一些業務,保管者或者貨主還可能是外部的對象,如客戶或者供應商。如VMI采購中,供應商送貨後,又使用者代為管理,庫存組織是使用者,但是貨物所有權還是屬於供應商。
對於多組織的影響,都是隨著具體的業務來體現的。
❹ 國際貨運謹記貨物所有權的內容是什麼
海運提單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簽發給貨主的,表示何時收到某批運輸貨物、同時說明該貨物將從某起運港運往某目的港、運雜費用由誰支付、貨物交給誰等的書面憑證。有人認為,在FOB條件下,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雜費用,因此,賣方只要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船公司就算完成了交貨任務,就可以萬事無憂了。有些賣方當事人甚至稀里糊塗地認為,因為貨物是買方租船訂艙的,所以買方是托運人,買方因此就成了貨主,船公司就應該向買方而不是向賣方簽發提單,結果導致某些不法外商得以鑽空子,不付貨款就白白提走了貨物。還有人據此得出一條錯誤的結論,FOB條款對於賣方的收匯風險很大,極易使賣方錢貨兩空。這種觀點至今還在業內具有相當普遍的影響。
實際上,「貨物由誰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只是國際貿易實務中的一種慣例,它主要是為了明確買賣雙方在交貨這一環節上各自應該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它與買賣貨物的所有權並沒有什麼必然的聯系。在FOB條件下,買方雖然充當了「托運人」(或稱「發貨人」)的身份,但買方在付訖貨款以前並不是貨主,此時的貨主仍是賣方,也就是按買方要求把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船公司、負責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負責支付貨物的裝船費用並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一切風險的人。賣方一旦把托運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船公司,就應該毫不猶豫含糊、毫不遲延地向船公司表明自己堂堂正正的貨主身份,免得貽誤時機、給惡人以可乘之機,給自己的安全收匯造成風險。
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賣方發運貨物以後,可以不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簽發提單。譬如買方是中間商,貨物裝船以後,中間商需要就繕制提單的某些特殊內容和要求直接向船公司「面授機宜」,而這些特殊內容和要求又不便讓賣方知道,如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等。這種情況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賣方交貨以後,承運人向賣方簽發一份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賣方憑以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付款贖單以後,再用承運貨物收據向船公司換取提單用於日後提貨。承運人簽發的承運貨物收據,雖然從表面上看遠沒有提單的名氣大,也遠不如提單正式,但其實質和作用卻與提單基本上是一樣的,因為它仍然具備提單的三條基本性質和作用,即貨物收據、運輸契約和物權憑證。另一種做法是,賣方交貨以後,買方支付貨款;賣方收匯以後,就向船公司簽發一份書面放單文件,令其直接向買方簽發提單。在這類情況下,賣方交貨以後可以不要求承運人向自己簽發提單或者承運貨物收據,但這並不能說明賣方已經放棄了自己的貨物所有權。賣方向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交付運輸貨物之前,務必在運輸貨物委託書里明確說明類似於這樣一些聲明內容:船公司可以直接向買方簽發提單或者無單放貨,但前提必須是船公司須憑賣方簽發的書面放單或無單放貨文件;除此之外,船公司不得、也沒有權力擅自向買方簽發提單或者直接放貨。
賣方在下列情況下,不僅不宜電放貨物,而且還應盡快叮囑船公司,沒有賣方的書面放貨通知,不得隨便讓收貨人提取貨物:
1. 發往日本、韓國和港澳台等近洋航線的貨物,由於貨物先到議付單據後到,收貨人要求賣方先電放貨物,同時承諾他將隨後付款贖單。因為買方的這一要求不合常規,頗有賴賬嫌疑。針對貨物先到議付單據後到的情況,船公司與銀行早有默契,即收貨人可憑銀行保函向船公司借貨。俟議付單據到達、買方付款贖單以後,再用正本提單向船公司贖回借據。
2. 買方以信用證存在不符點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同時又要求賣方無單放貨,買方承諾收到貨物若干天以後支付貨款。這是一種典型的找茬賴賬騙貨的不道德商業行為,其真實意圖已經非常明顯,故賣方此時絲毫不能讓步。除非此貨的市價貶值幅度大於買方支付運費的數額,買方一般是不會心甘情願白白支付這筆運雜費用的。相反,如果賣方一味遷就買方的無理要求,讓其不付貨款就輕輕鬆鬆地提走貨物,則這筆貨款日後就可能難以收回來了。
還有一種情況值得引起賣方特別注意,有些法制尚不健全的國家的買方和當地銀行合夥作弊。一方面,買方拒絕支付貨款,而在另一方面,銀行單據卻又遲遲退不到賣方手上來。時間一長,賣方才知道買方已將貨物提走了。所以,賣方一旦發現拒付的苗頭,就應該毫無遲延地書面通知船公司,向其詳細告知事情的原委,並明確指示他們放貨必須事先收到賣方的書面放貨通知。
選自錦程全球訂艙中心
❺ 貨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現實問題
王某向林某購買一台二手高級單反相機,雙方約定,林某在將相機交給王某後,王某第二天即到銀行將5000元轉至林某的銀行賬戶。當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後悔,感覺自己賣價過低,於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還相機,遭到王某的拒絕,林某稱,因為王某還未將錢打入自己的銀行賬戶,相機的所有權依然還歸其所有,王某無權霸佔自己的相機。但王某認為,就在林某將相機交給自己的時候,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王某無權索回相機。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王某與林某所爭議的,無非是在買賣合同中,所有權究竟何時轉移,到底是在相機交付時就轉移,還是在買方將款項交付賣方時轉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對於林某來說,在交付相機給王某的時候,所有權已經就從自己的手中轉移至王某,就算王某還沒將錢打入林某的銀行賬戶,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權還未轉移為由向王某索要相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❻ 關於貨物所有權
「如果買家上門提貨的,一般提貨的時候就是所有權轉移的時候」
此時,請注意指出細節,是貨出你的倉庫或工廠范圍,還是貨上運輸工具!
❼ 在物流中「商品「所有權」」一般是什麼意思
簡單說,就是貨物的主人是誰的;法律上就是指貨物的歸屬方。
❽ 貨主、供應商、經銷商有什麼區別
對,這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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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主:顧名思義,是一批貨的擁有者,即有可能是生產廠商,又是可能是供應商或經銷商!但這產品肯定是生產廠商生產出來的,那生產廠商即是第一個貨主!
2.供應商:這相當於一個產業鏈,也稱供應鏈!一個生產廠家生產出產品,由本公司直接供應,或從企業中挑選出一些企業,把生產出的產品給這些企業,這些企業即起到了供應的作用,這叫供應商!
3.經銷商,顧名思義,是指,拿著錢,從企業進貨,他們買貨不是自己用,而是轉手賣出去,對於他們只是經過手,再銷售而已,他們關注的利差,而不是實際的價格。企業對他們不是賒銷,而是收到了錢的。這個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個商業單位。所以「經銷商」,一般是企業,用來說從企業拿錢進貨的商業單位的。
經銷商這個在中國市場上既傳統又中堅的渠道力量,正在遭遇渠道扁平化浪潮和新生渠道力量的考驗,在重重壓力下經銷商或被動或主動地在業務發展戰略上作出了適應性調整:
一是部分經銷商開始向生產商貼牌甚至自行投資建廠生產自有品牌產品,使渠道資源效益發揮最大化;
二是部分經銷商開始進入零售領域,向渠道下游延伸,穩定並鞏固自身在市場中的地位;
三是最大化獲取優勢產品資源,以產品分擔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追求企業經營的品類規模。遺憾的是,更多的經銷商正在成為生產商的附庸,完全被生產商「套牢」,更在終端零售商與生產商的雙重「擠壓」下困難重重,更為可怕的是經銷商中的弱勢群體正在不斷地被淘汰出局。
❾ 有關貨物所有權
選c a項中,應該是買方收到單據所有權轉移;b項中,英國法規定的是以雙方合意決定所有權轉移的方式,而不是意思表示所有權轉移;d項中,我國法律規定,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要件,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c項正確。
❿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都是怎麼定義的
「貨主」、「承運人」、「托運人」的定義如下:
1、「貨主」指貨物所有權的擁有者。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將貨物託付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運送到指定地點,向承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