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壹』 知識產權保護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看,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但起步早而且體系完備。在基本法的相關內容中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但更多的國家還是通過制定《專利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對知識產權加以規定和保護。對於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政府一般不制定專門的法律,而是在現有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上制定一系列引導性政策。如英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手冊》,從原則上對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規定,以維護科研單位、科技人員的利益,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轉化和轉讓。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主要是科研單位與科研人員或合作研究中科研單位之間通過簽訂協議或合同的方式,界定科技成果的歸屬和轉化、轉讓,明確彼此的利益關系。如果協議或合同沒有得到履行,則通過藉助法律的方式予以解決(王海峰,2007)。總之,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完善的法規體系,健全的組織管理制度,合理的產權權益分配,能夠充分激勵科研人員並激發其創新的潛能。
近些年來,我國按照TRIPS 協議的最低保護標准,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軟體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和促進科技創新提供了法律保障(袁曉東,2006)。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及科技成果交易額的上升,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侵犯案件卻逐年上升,反映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以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為例,受「重成果輕知識產權」傳統思想的影響,無論是基礎研究還是應用研究都以成果獎勵制度為主,大學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也以發表論文為主要考核指標。結果是,研究項目低水平重復現象嚴重,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2010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率為27.2%,而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外發明授權率為56.4%,無論在質量、結構和國際布局上,都與世界主要專利強國存在較大差距。與此同時,發明創新者自身的不成熟、政府法規的不健全、部分執法部門的不作為,一些企業經營者素質的低下以及政府職能體制轉變不到位、市場經濟發育等諸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進程。
『貳』 關於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上面已經回答了關於知識產權的問題,我回答下經營權: 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 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企業的經營只有擁有了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之後,才能根據市場的需要獨立做出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適應市場的變化的所有權的一種權能。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佔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企業經營權的內容較為廣泛,牽涉到生產、供應、銷售和人力、財力、物力等諸多的方面和問題。概括地說,全民所有制企業在服從國家計劃和統一管理,保證國家利益或國家所得的前提下擁有的主要經營權有:①生產經營方式的選擇權,即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權選擇靈活多樣的生產經營方式;②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權和指揮權,即在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有權自主安排企業的產供銷活動;③自有資金的自主使用權,即根據國家對企業留利使用的有關規定,有權作出機動靈活的使用安排;④人事權,即有權依照規定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⑤資產運用權,即有權運用企業擁有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⑥工資、獎勵形式決定權,即在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標准、工資地區類別和一些必須全國統一的津貼制度的條件下,有權根據自己的特點選擇工資,有權對獎勵基金自主分配;⑦聯合經營權,即在不改變企業的所有制形式的前提下,有權參與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聯合經營或企業集團;⑧用工權,即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用工辦法;⑨產品的部分定價權,即在國家有關價格政策的管理和指導下,對非國家統一定價的產品,企業有權依據市場供求狀況,自行確定產品銷售價格。
『叄』 注重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不明朗,就會降低科技成果的轉化率,企業也不得不對科研的投資謹小慎微。因此各個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歸屬問題都給予了重視,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與制度。美國為專利申請和專利使用提供方便和保護,明確了研究人員在受雇期間的發明歸屬以及專利收益的分配。德國則更加靈活地展示了對專利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德國政府取消了大學教授作為自由發明對其研究成果的應用和專利申請獨自決定權,規定大學有權獲得其科研人員的發明並有權申請專利,該措施極大地提高了各大學專利申請的積極性,激發了將專利的知識技術應用於實際的行動。與此相對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法規並沒有隨著科技成果交易額的上升而得到同步發展,技術專利侵權、利益分配沖突等問題層出不窮。要改變這一現狀,我國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的立法與保護,強化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徹底扭轉無法可依、行政部分干預過多、執法難的現狀,為科技成果轉化掃清障礙。
『肆』 知識產權保護的是什麼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志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范圍
『伍』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在不斷加強,你認為,還需要出台哪些政策法規結合你遇到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在不斷加強,我認為還有需要出台的政策法規
『陸』 如何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中國直面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的應對
之策知識產權壁壘形式復雜多樣, 在國際貿易中的活動領域逐漸擴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對有關國家進出口貿易影響也逐步加深。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需要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知識產權技術, 也需要鼓勵出口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因此我國在發展貿易的同時, 必然會遭遇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壁壘。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壁壘, 我國應採取不同的對策。
(一) 樹立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企業是我國市
場經濟的主體, 也是利用知識產權的主戰場。20世紀90年代以來, 外國公司針對我國提出的5年計劃大量申請專利, 在我國很多產業的未來發展領域設置了專利陷阱, 封殺了我國企業自主開發技術, 控制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對此, 我國企業及政府應充分認識到企業及民族工業受到的危機與挑戰, 真正樹立起知識產權意識。既重視外國人的知識產權, 又要加強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開發, 實施專利權部署戰略。我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是我國融入世界經濟迫切需要, 知識產權戰略是指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獲得與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 謀求最佳經濟效益而進行的整體性籌劃和採取的一系列的策略與手段。 [6]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指企業為獲取與保持市場競爭優勢, 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謀取最佳經濟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國企業而言, 許多企業由於忽視技術在產品開發、市場開拓方面的運用, 許多產品技術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這種狀況只有通過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進步運行機制、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策略性運用, 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缺陷, 才能實實在在地提高企業的經濟績效, 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二) 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我國企業面臨
的知識產權壁壘困境, 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 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 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 認識到在世界市場全球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 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推動企業間, 企業與科研機構、高校之間的合作, 以聯合開發、聯合投入、聯合保護等形式來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共享。企業應加大科研經費投入, 國家也應選擇戰略性產業支持企業進行技術開發。
(三)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我國企業, 特別是外貿企業要轉變觀念, 改變以往消極對待知識產權糾紛的態度, 積極應對國際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有不少中國企業, 自身並沒有侵權行為, 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企業的發展, 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 白白失去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而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 也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消極應訴而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 同時, 我國企業界還應注重商會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 這樣將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
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我國是WTO成員, 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應注意WTO, TR IPS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識產權壁壘。如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 要把握當前主要貿易國所採取的原則。如果對象國採用地域性原則, 企業在進行外貿活動時, 應特別注意知識產權問題。
引進專利技術的企業,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專利產品平行進口問題作出明確而細致的規定, 合同中應明確許可的性質, 如是獨占許可, 應在合同中規定, 將來如有第二方擅自進口專利產品, 應由技術供方負責與侵權第三方進行交涉, 同時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生產、銷售合同產品, 如需向區域外存在平行專利的第三國出口, 應經過進口國專利權人的同意, 才能將產品出口到該國。從事進口業務的外貿經營者, 應注意進口的貨物是否侵犯本國專利權人的權利。如進口產品在國內存在有效的專利權,應在取得本國專利權人的許可後, 方可從事該產品的進口。對某些外國企業運用事實標准中包含的知識產權設置壁壘, 壟斷市場的行為, 國內企業可聯合起來進行抵制, 或將其訴諸法院解決, 必要時可申請國家啟動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對外國技術壁壘進行調查。對一些國家運用國內法案以知識產權為借口對外國產品進行打擊報復行為, 可採取反報復措施, 或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
此外, 我國應加強對TR IPS規則的研究, 取消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出口檢查制度。TR IPS協議規定對出口貨物可以進行知識產權檢查, 而對進口貨物進行知識產權檢查是TR IPS規定的最低標准。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科技整體水平落後,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處於不利地位。我國只需達到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做到既遵循該標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國家利益。為此我國應將主要精力限定在進口審查上, 出口檢查可以取消, 這樣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 有利於提高海關行政效率, 防止外國不法商
人藉此阻止我國產品出口。
(五) 加快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管理。目前, 企業間甚至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 誰佔有的人才多, 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隨著中國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 中國企業將會越來越多遭遇國際企業的競爭, 特別是在知識產權壁壘對中國對外貿易限制會更加嚴重情況下, 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重視, 那麼中國企業將會因為失掉「知識產權人才」而失掉企業未來發展所需的市場。
總之, 面對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加強, 我們只有將推進知識產權戰略、積極申請專利、發展自主知識產權等措施, 才能讓我國企業免受切膚之痛,並讓知識產權這把雙刃劍為中國自身所用。為此, 我們必須加強教育與宣傳, 提高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以增強我國科技、經濟競爭能力, 更好地參與並在國際競爭中勝出。
同時我們要認清發達國家倡導的所謂「貿易自由化」, 透徹地認識發達國家通過非關稅壁壘中更加隱蔽, 更具有報復性和更為霸道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手段來保護他們的國家利益。這樣, 我們才能制定相應對策措施, 運用適當政策手段同他們作合理斗爭, 以達到維護我們自身的國家利益的目的。
『柒』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摘 要】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快。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力、保護水平將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本文通過對我國知識產權與國外進行比較,找出我國的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法。
【關鍵詞】我國知識產權現狀;知識產權問題;解決辦法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快,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知識產權的保護被提到新的歷史高度,特別是加入WTO後我國企業面對外國企業的沖擊,如何保持原有的國內市場,開拓國際市場成了企業面臨的一道難題,而知識產權的保護又是其中關鍵一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能力、保護水平將影響到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一、我國知識產權現狀
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的主要特徵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完善開始了主動性的戰略設計;知識產權管理更具科學性;知識產權保護更加理性化;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知識產權文化逐漸與中華傳統文化融合;知識產權從數量和質量兩個方面同時增長。
1.知識產權法治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執法體制不斷健全
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我國建立了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的雙軌制。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都有關於相關行政機關對其所管轄范圍的知識產權糾進行行政處理的規定,是知識產權司法保
『捌』 WTO對知識產權的規定
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也涉及了知識產權問題。從理論上講,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第3條)、最愚國待遇(第1條)、透明度(第10條)及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第23條),都可以適用於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但關貿總協定中直接提及知識產權的條款和內容很有限,只有原產地標記(第9條),要求締約方制止濫用原產地標記的行為;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額,不得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第12條第3款、第18條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條第4款)規定,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應當是非歧視的。可以說,知識產權保護在關貿總協定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則。
關貿總協定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主要是假冒商品貿易。關於這個問題的談判在東京回合時就開始了,美國曾就此提出過一個守則草案,但未能害成協議。假冒商品貿易的議題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關貿總協定的議程,部長們要求理事會決定在關貿總協定框架下對假冒商品貿易採取聯合行動是否合適;如果合適,應採取怎樣的行動。1985年,理事會設立的專家組得出結論:假冒商品貿易越來越嚴重,應當採取多邊行動。但對關貿總協定是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適當場所,各方爭議很大,為此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截然相反的兩個陣營。
以美國、瑞士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主張,應將知識產權列入多邊談判的議題。美國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將知識產權作為新議題,美國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另外,發達國家還主張,應制訂保護所有知識產權的標准,並且必須通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
『玖』 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內須清醒地認容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
『拾』 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一、及時注冊商標和申請專利,取得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
二、積極辦理海關知識產權備案,並參與商標、專利審查過程的異議或爭議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提供的各種保護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