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版權問題
① 說了再見為什麼被封,什麼版權問題
好像是還沒出版之前就被非法曝光 違規了
文化部公開點名100首違規歌曲2011-04-26 10:35今年1月7日,文化部發布《關於清理違規網路音樂產品的通告》,公布首批100首未經內容審查或備案的違規網路音樂產品,要求各大網站於2月28日之前開展自查自糾,進行清理整改。3月中旬,文化部決定對逾期未完成清理整改、仍在擅自提供首批100首違規網路音樂產品服務的54家網路音樂網站進行立案查處。但在近期檢查中,網路MP3等部分網站仍然擅自提供上述違規網路音樂產品播放、試聽、使用或下載等服務。
為此,文化部再次作出部署,要求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對網路MP3、3G門戶MP3、千千音樂在線等14家涉嫌違法的網路音樂網站予以立案查處。
② 使用字體時,在什麼情況下要考慮版權問題
當字體用於商業用途時,需要購買版權才可以放心使用~~
③ APP的版權問題是什麼
肯定涉及版權問題,他雖然沒有成品做出,但是這是無形資產,理論基礎,比如數學家總結一個公式,你要把它變成你的你是要靠買的。如果他送你,當然你就不用出錢了,相當於把所有權移交給你,但是口頭合同很難受法律保護,自己要注意
④ 中國法律法規是否有版權問題
法律、法規是沒有著作權的。
但經過匯編、整理後的法律、法規,是有著作權的。對這類產品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進行相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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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
、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⑤ 什麼是版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對網路著作權糾紛案的審理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的第3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它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第四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五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六條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七條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信息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注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著作權人的出示上述證明後網路服務提供者仍不採取措施的,可以在提出訴訟時申請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控侵權人因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遭受損失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下列法律:
(一)認定侵害發表權等著作人身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1)、(2)、(3)、(4)項的規定;
(二)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侵害使用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5)項的規定;
(三)認定侵害獲得報酬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6)項的規定;
(四)認定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表演者、廣播電視組織等鄰接權,或者認定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後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5條第(8)項的規定;
(五)認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適用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逾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
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⑥ 什麼是版權問題
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⑦ 網路作品的版權問題及侵權原因是什麼
網路上的著作權侵權,依據侵權行為的不同可劃分為兩大類:
1、一般行為侵權
這是目前主流的劃分方式,又分為三種類型:
(1)上載:
上載有兩種形式:
一是將傳統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
二是將本身就是數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載到網上。
(2)轉載;
這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網路作品在網路上轉載,其實是網路間的復制、傳輸。
(3)下載:
它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發表在網上的作品下載並發表在報刊上,或儲存在存儲器上,或列印在紙介質上。
2、特殊行為侵權
上載、轉載、下載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在網路環境下是屢見不鮮的,而且也已經被法律確定為是侵犯著作權的,本文認為有必要研究與討論一下超文本鏈接這一特殊行為在什麼情況下侵犯網路著作權。
二、網路著作權的侵權責任
1、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歸責原則這一方面,最大的問題在於應當使用過錯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
目前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學者們有幾種不同意見:
(1)主張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2)主張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3)主張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不承擔責任。
2、網路內容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內容提供者,是指選擇某類信息並上載到互聯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如果其選擇並上網發布的信息有違法或侵權的內容,就有可能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時,應與該網路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網路內容提供者,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版權行為,但經版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卻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時,應與該用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這時,網路內容提供者在主觀上由不知轉向明知,因而適用的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為各類開放性網路(主要指互聯網)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一類主體。
其一,所述「發現」未說明是「初次發現地」還是「能夠發現的地方」,根據此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到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來起訴侵權者;
其二,此規定的使用情形與現行民訴法相沖突,現行民訴法要求訴的前提是有明確的被告。
⑧ 百科中版權問題需要注意些什麼
版權包括的內容很多,一般國家的版權法,把版權分為楮神 權利和經濟權利,而出版權僅僅是經濟權利中的一種權利。
所謂精神權利,主要指作者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 發表作品;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 因觀點改 變或其他正當理由聲明收回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適當賠償出版 雄位損失〉等權利。這些權利,作者終身享有;作者死亡後,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或新聞出版署保護其不受侵犯。
所謂經濟權利,是指作者通過合法途徑,以出版、復制、播 放、表演、展覽、攝制影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作品;因他 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它與傳播作品的技術手段密切相關,傳播技術越發展,作者的經濟權利就越多。早期的版抆 概念,作者僅僅擁有印刷和銷®作品的權利。目前,作者經濟權 利的概念要廣泛得多,一般包括:出版權、復制權、表演權、播放權、攝制影片權、發行權、展覽權、翻譯與改編權等。出版權即以圖書、報刊等印刷品或唱片、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的 形式出版的權利。復制權即使用臨寒、照相、錄音錄像、雕塑、 雕刻、印刷等方法復製作品的權利。表演權即公開朗誦、演出、演奏作品的權利。播放權即通過無線電或有線電設備廣播作品的權利。攝制影片權即將作品攝製成影片並上映的權利。發行權即公開發行作品的本冊或副本的權利。展覽權即公開陳列或展覽作品的權利。翻譯與改編作品的權利又合稱演繹權這些權利的有效期限為作者終身及其死亡後30年,依照有關繼承的法律繼承。
版權保護的只是思想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沒有創造性的或已經屬於人類共同財當的作品,如簡單的標語、口號、 表冊、表格、日歷,各種科學定體、公式、已公開的數據,超過版權保護期限的作品,報刊、電台、電視台發表的新聞消息,國 家的法令、政策文件,法院判決書等,不受版權保護。
版權所有者向外國人轉讓上或許可外國人以出版、復制、播 放、表演、展覽、攝制影片、翻譯或改編等形式使用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必須簽訂合同並經省級出版事業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主管部委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為了國家的利益,新聞出版署可將某些怍品的版權收歸國有並延長其有效期限。
⑨ 就是視頻涉及版權問題,被下架了。什麼意思
意思是因為沒有版權或者獲得版權方的許可,而不能繼續在網路上存在以供他人觀看。
⑩ 在什麼情況下算侵權還有一些細節的版權問題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取證方式:
在版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路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採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另外,如果公證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文件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後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文件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尤其對於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麼氣所採用的網路很有可能是內部區域網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3、證據直接性、連貫性
無論是郵箱公證還是網站公證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各證據頁面之間必須實現連貫性。如果不能連貫性取證,則會使得公證的電子證據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在連貫性和唯一性喪失的情況下,很難構成被告的侵權。例如對某段視頻的公證,如果僅僅公證了通過各種鏈接實現該網站某網頁顯示了侵權視頻的首鏡頭,然後公證人員進行了截圖。
單憑該截圖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該網站的視頻是否可以連續播放。即便公證人員抽樣式的截圖視頻內容,質證時也應當對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視頻內容,審查抽樣截圖的鏡頭在正版視頻中是否存在。
4、截圖質證
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圖是否完整體現了網頁信息,所體現的網頁信息是否為被告網站等情況,被告應當全面審核截圖內容作出質證回應。
5、兩次以上提交公證材料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變性,原告應當一次性將一個公證業務下的所有公證材料向法院提交完畢。如果出現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證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證事項的情況說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權拒絕對新提供的公證材料提起質證並對整個公證業務向法院提出質疑。
該情況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對於多次提交公證材料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前一次公證內容遺漏,甚至公證內容錯誤等情況所導致的。對於該類情況,已經喪失了公證本身的嚴肅性,降低了公眾對公證的信賴。在被告提出上述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見。
6、靈活使用對方公證證據
電子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內容有時並非完全對被告不利。例如在對某段視頻或圖片進行公證時,網頁截圖內容有時會顯示圖片或視頻的點擊率,如果點擊率過低,則被告可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降低賠償數額。
7、費用票據
公證費用一般為法院所支持,但是經過公證人員公證的在電子數據公證時花費的其他費用,被告應當嚴格質證該票據信息與案件的關聯性。
以上對公證著作權糾紛電子證據的質證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訴前辦理公證時所應當注意的關鍵之處,盲目的迷信公證形式,而對公證點缺乏理性的籌劃,同樣可能輸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