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知識產權
您好,首先,企業應當有明確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針和管理目標。並要知識產權管理「領導落實、機構落實、制度落實、人員落實、經費落實」。企業應當建立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職責等。其次,圍繞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資源管理、信息資源管理。對上述管理活動涉及的知識產權事項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再次,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各個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明確規定了企業研究與開發活動、原輔材料采購、生產、銷售、對外貿易等重要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要求。以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各主要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活動處於受控狀態,避免自主知識產權權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以及圍繞企業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四個重點環節。明確規定了企業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創造和取得、權利管理、權利運用和權利保護四方面的規范性要求。企業應當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各類活動,應當有相應的記錄並形成檔案。特別是對企業對內、對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確要求。還需要明確規定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動態管理機制。企業應當對自身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分析,並對照管理目標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以確保管理目標的實現。
2. 銷售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協議怎麼寫
知識產權作為一項無形資產,在實際的交易過程當中需要注意包含以下部分: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合同主體如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名稱、地址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2.專利的名稱和內容,應按專利證書所記載的專利名稱來表述,同時用簡潔的專業術語描述專利的內容、實質特徵和所屬專業技術領域。
3.實施許可的范圍,應明確實施專利的期限、地區和方式,以及該項專利實施許可是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獨占實施許可。
4.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5.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6.技術服務的內容,應載明許可人派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的項目、內容、工作期限和有關事項。
7.技術資料的交付與驗收標准和方式。
8.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0.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都有可能對所轉讓的技術做出改進,因此,應在合同中約定後續改進成果的歸屬和使用。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名詞與術語的解釋。
13.其他條款。
(2)采購知識產權擴展閱讀:
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被許可的知識產權應當有效
知識產權是有法定期限的,如發明專利為20年,商標為10年等,當期限屆滿後,知識產權將為社會共有,任何人在使用時都可以不再支付使用費。
因此在訂立知識產權許可合同時,必須首先調查被許可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態;此外,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要超過權利保護期限,如存在超過權利保護期的情況時,則可約定權利期限屆滿時合同即終止。
(二)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許可的知識產權無瑕疵
許可人應當保證自己是被許可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者,或者是經所有者授權可以向他人許可的人。所以被許可人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充分調查許可人的權利狀況。
獲取證據的途徑有:到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查詢,向同一標的的其他被許可人了解,或者請求查閱許可人以前訂立的關於本標的的許可合同等。
(三)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指導
由於被許可人對被許可知識產權的了解比較有限,在實施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問題,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被許可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許可人交付與實施知識產權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指導。
(四)在合同中應約定知識產權的許可方式
知識產權許可主要有普通許可、獨家許可、獨占許可、交叉許可和分許可五種。針對合同中約定的不同許可方式,雙方在權利、義務的分配上有很大不同。
普通許可是最基本的方式,許可人將知識產權許可被許可人後,仍然能夠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知識產權。
排他許可時,許可人不得就該項知識產權再許可第三人實施,但許可人自己保留實施權利;獨占許可時,只有被許可人才能實施該項知識產權,許可人不能實施,也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
參考資料:網路-知識產權許可合同
3. 請公司開發軟體,采購方能否要求軟體的知識產權屬於采購方
不知道,我還以為本來就屬於采購方的。按道理也應該是啊
4. 采購合同涉及到知識產權的條款怎麼寫
關於在勞動合同中的知識產權,你可以用保密條款進行,如在工作中不得泄密,特別是計算機方面的,另外在離職後不得從事於現本職相關的工作。
生產合同中,還是保密條款,如不得把生產過程,生產廢料等生產過程中的東西隨意處理。
銷售合同中不得將購買的產品挪作它用,或是買給他廠等等。
總之就是限制性的,怎麼對你有利就怎麼辦。
5. 如何利用采購合同條文實現知識產權風險管理
一方面,隨著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頻發;另一方面,社會分工細化,產業鏈越拉越長,下游企業(簡稱采購商)不可避免地要采購上游企業(供應商)的產品(采購物)。
根據目前知識產權制度及現實情況,除了醫葯幾種特殊的產品,幾乎所有的產品,從材料到外形、從結構到使用、從軟體到硬體,從組裝到維護,從生產到操作,方方面面均可能涉及知識產權。因此,對於一件產品可能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業秘密。據說,一件智能手機可能涉及的專利數量高達25萬項。雖然不確定該數據的准確性,但可以說明產品涉及知識產權數量之多。由於涉及知識產權數量很多,絕大多數情況下,任何一家企業都可能擁有與某一產品相關的所有知識產權,連知名手機企業蘋果公司在2015年就為了獲得769件專利許可向華為支付了許可費。在某種意義上講,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根本不可能完全避免。
由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多種多樣,如專利侵權行為不僅包括製造,還包括使用、銷售及承諾銷售;再加上侵權證據更容易從產業鏈下游的采購商處獲得,因此,由於采購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而產生的侵權訴訟,絕大多數都捎帶上實際侵權物的采購商作為被告之一;這種「被侵權」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常態之一(雖然有些不公平,但卻符合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在此不再展開論述)。
既然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不可能完全避免,且這種「被侵權」合法且多見,因此,如何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因采購物涉嫌侵權而產生的風險就成為采購合同的「必要」條款。此類條款的具體約定不僅律師水平相關,也和立場(代表誰的利益)相關;最終的合同文本還要根據采購商和供應商的談判確定,而具體的談判在很多程度上是雙方地位、實力不同而不同。
6. 產品采購中的知識產權不侵權保證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您好,產品采購的知識產權不侵權保證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承諾供應的所有產品的范圍,是否包括之前已經供應的產品和未來將要供應的產品。以及產品權利的范圍,如商標權、專利權、外觀設計、著作權以及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權利及關聯權利。
2、承諾供應的產品,如含有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等內容,是否為合法的權利人或授權許可人。
3、公司承諾的侵權賠償數額以及賠償范圍。如涉及供應的產品被第三方起訴侵權並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的,是否承擔對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是否包括但不限於對第三方作出的賠償、行政處罰、律師費、應訴成本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政府采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政府采購文件來中大多都會規定,自由於知識產權產生的糾紛由供應商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例子:
8、投標人必須自行為其投標產品侵犯其他投標人或專利人的專利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具有產品專利的投標人應在其投標文件中提供與其自有產品專利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否則,不能就其產品的專利在本項目投標過程中被侵權問題提出異議。
8. 采購合同的知識產權事宜
一、采購合同簽訂之前的風險控制
(一)主體資格審查
簽訂合同前,應對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查。供貨商作為采購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其資格進行審查是防範合同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想保證交易安全,首先應當了解「交易對手」。通過主體資格審查,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主體資格審查主要可分為自然人,法人兩類。對自然人而言,要查驗其身份證,確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否則該自然人不具有簽約資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時清潔的采購合同,不建議與自然人簽訂采購合同。
采購合同的供貨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審查公司法人的主體資格,一般查驗對方的營業執照,特別專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檢狀況。營業執照不方便查驗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其基本狀況。在了解上述情況過程中如果發現異常,如未通過年檢,采購方要適時調整合同條款或者不再與之簽約。
(二)履約能力調查
通過履約能力調查,查明對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信用情況和不良行為記錄,為避免合同風險提供有力保障。履約能力調查是通過公共信息、特別渠道信息和對方提供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公共信息主要是通過網路收集對方的銷售規模、市場聲譽等相關信息。
特別渠道信息主要是業務人員通過自身資源了解對方的具體情況。對方提供的情況也是判斷其履約能力的重要依據。例如,功過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斷對方提供的相關情況是否真實,從而判斷其誠信程度。
二、采購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采購合同的簽訂過程實際是合同雙方確定並填寫合同條款的過程。
1、合同的主體
采購合同的主體指買受人和出賣人,亦稱需方和供方或買方和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定要清楚。企業或單位應當使用全稱,保證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致,可以將營業執照作為合同附件。如果是自然人,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同時寫上身份證號碼。
2、買賣的標的物
雙方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數量等詳細內容,盡可能把產品的各項標示都作為標的內容寫進合同。同時,要求供貨方對產品的所有權及處分權作出保證或承諾,防止其產品上存在權利限制,如產品被出租、抵押、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等影響到標的物的交付。
3、價款及支付方式
采購合同的主要義務是一方給物,一方給錢。因此,價款是采購合同的最為重要的內容之一。采購單一貨物,價格固定,價款比較清楚,一般不會產生爭議。如果采購多種貨物或進行長時間的貨物買賣,價款較為復雜,一旦約定不明,則極易產生爭議。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產品單價、計量標准、數量、產品附件等,對於涉外合同,還應當明確貨幣種類及外匯結算標准,防止出現分歧。
另外,支付方式也應當約定明確,價款支付是現金支付,還是用支票支付;如果採用匯款,匯費由誰負擔等細節應當明確。
4、標的物交付
標的物的交付即所謂的收貨、送貨,是采購合同中至關重要的內容,其涉及到貨物風險的承擔、所有權的轉移等諸多問題,所以,應在采購合同中對交貨方式,運輸方式,交貨地點、時間及運輸費用的承擔等事項約定明確。
5、質量標准
在這個問題,很多采購人員存在誤區:如果存在國家強制性標准,則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不必寫;如果沒有國家強制性標准,沒什麼可寫。結果導致采購合同中並無質量標準的具體內容,這對采購方非常不利。實際上,商品缺少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非常普遍。采購合同一定要寫上具體的質量標准,避免發生質量糾紛時「沒有規矩」;在供方為外商的情況下,更應該明確約定質量標准,因為我國國家的強制性標准(如果有)僅約束國內企業,對外商並無直接約束力。在這種情況寫上適用國家強制性標准,將無法確定是哪個國家的標准,從而導致此約定不明,等於沒有約定。
6、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采購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應在采購合同中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如約定定金、違約金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大量的采購合同中只是概括地約定了違約責任,如任何一方違約,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守給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約定等同於沒有約定,沒有實質意義。
7、爭議解決條款的約定
爭議解決條款涉及的是當事人在履行采購合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經協商不成時可以選擇的解決方法。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仲裁和訴訟。
三、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很多企業能夠重視簽訂合同,但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往往重視不夠,由此導致合同簽訂與合同執行脫節,增加了合同產生糾紛的機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合同簽訂後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對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企業必須要重視采購合同的履行及其風險控制。在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員應該密切關注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及權利過戶的時間,敦促出賣方按時交付標的物;注意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檢查,如遇到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及時進行退、換貨處理;合同履行完畢後對供貨商進行評價,為下次確定供貨商積累材料等。如果采購合同存在保密條款,應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員,注意保護商業秘密。為實現上述目標,企業必須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管理。
9. 公司沒有采購和生產怎麼寫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管理承諾
最高管理者是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通過以下活動實現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a) 制定知識產權方針;
b) 制定知識產權目標;
c) 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職責和許可權、許可權有效溝通;
d) 確保資源的配備;
e) 組織管理評審。
知識產權方針
最高管理者應批准、發布企業知識產權方針,並確保方針:
a)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
b) 與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相適應;
c) 在企業內部得到有效運行;
d) 在持續適宜性方面得到評審;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並予以保持;
f) 得到全體員工的理解。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策劃
最高管理者應確保:
a) 理解相關方的要求,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行策劃,滿足知識產權方針的要求;
b) 知識產權獲取、維護、運用和保護活動得到有效運行和控制;
c)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得到持續改進。
知識產權目標
最高管理者應針對企業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並保持知識產權目標,並確保:
a) 形成文件並且可考核;
b) 與知識產權方針保持一致,內容包括對持續改進的承諾。
法律和其他要求
最高管理者應批准建立、實施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
a)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和其他要求,並建立獲取渠道;
b) 及時更新有關法律和其他要求的信息,並傳達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