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知識產權
一、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也是首要原則。 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徵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一一對應並且相同。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徵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徵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若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覆蓋了被侵權專利技術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就可以確定侵權成立,侵權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若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並沒有完全覆蓋被侵權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被控侵權物的必要技術特徵與專利技術特徵相比缺少一個或一個以上,則侵權不成立。 在下述幾種情況下,視為被控侵權物全面覆蓋了專利的權利要求。 1.字面侵權。即從字面上分析比較就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必要特徵相同,連技術特徵的文字表述均相同。2.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權物公開的結構屬於上位概念中的具體概念,此種情況下適用全面覆蓋原則,被控侵權物侵權。 3.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也就是說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相比,不僅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而且還增加了特徵,此種情況仍屬侵權,因為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就是只要被控侵權物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就算侵權,而不問被控侵權物是否比權利要求的多。 在實踐中,公眾可能對此有一些不理解,覺得被控侵權物的特徵多於權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還要優於專利產品,為什麼還要算做侵權呢?這是因為專利保護的是智力成果,在後的產品如果是在專利產品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盡管可能性能要優於專利產品,但是由於使用了他人的專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須獲得他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如果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比專利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必要技術特徵,則不構成侵權。因為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徵所組成的技術方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只有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均被利用才構成侵權。比如:獨立權利要求中實現一個方案需要A、B、C、D四個裝置或步驟組成,被控侵權方案僅僅利用A、B、C三個裝置或步驟組成,則表明被控侵權方案利用了較少的技術特徵實現了專利技術的目的和效果,這是一種技術的創新,比專利技術更先進,顯然不能被視為侵權。 由於專利侵權手段的復雜性和隱秘性越來越高,就我國法院目前的實踐來說,僅僅應用全面覆蓋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侵權的案例也越來越少。因此,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繼續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二、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是法院在判定專利侵權時適用最多的一個原則。它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徵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徵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徵。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853年的威南訴丹麥德一案是美國最早使用等同原則判定專利侵權的案例之一。威南設計了一種呈圓錐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壓力的車廂,該車廂獲得了專利。丹麥德也設計了一種車廂,該車廂的車廂上部呈八角形,下部為到金字塔形。威南訴丹麥德專利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威南的專利權利要求規定車廂為圓錐形,丹麥德設計的車廂不是圓錐形,所以侵權不成立。美國最高院認為,專利權人不可能造出一個絕對的圓錐體;如果被告的車廂的形狀已經與圓錐體足夠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專利基本一樣,法院應該判定專利侵權成立。鑒於這個案子的特殊情況,法院應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這種特別措施後來被稱為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在我國專利侵權訴訟實踐中早已被應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法釋字第21號]中第一次對等同原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所稱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范圍為准,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范圍。」該條明確規定將專利侵權所適用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徵,還擴展到與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特徵等同的技術特徵,即等同特徵。「等同特徵」又稱等同物,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被控侵權物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徵,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的等同特徵: 1.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2.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徵。 同時,在適用本原則時還應當注意以下的幾點: 1.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徵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徵的替換。因為它們都是為完成發明目的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徵。 2.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徵是否等同,而不適用於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3.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為准,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級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為准。 4.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於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於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 5.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限,而不是以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公開日為准。 6.對於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徵,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於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徵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等同原則在適用時也不能機械的運用,尤其是對以下兩種情況不能適用: 1.自由已有技術,也稱公知技術。對於公知技術在公有領域中,任何人均有權無償使用。 不能認為使用公知技術會造成對他人專利的等同侵權。 2.在專利申請中專利權人故意排除的事項,即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對上述兩種情況,如果適用等同原則將會造成給權利人以過分的保護。對社會公眾將帶來預想不到的不利後果,有害法律的穩定性。這與等同原則本來欲達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 總之,在專利侵權的技術判斷中確立等同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侵權人採取顯然等同的要件或步驟,以取代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從而避免字面上的直接侵權,達到逃避責任的目的。但由於侵權手段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在具體運用中應當認真對比、慎重判斷。
⑵ 小米稱專利糾紛保持全勝記錄,為何小米總是陷入專利糾紛
因為小米很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和市場上很多NPE進行了談判,持續地進行產權戰略合作,另一方面小米研發力度也很大,所以就會保持全勝記錄。小米陷入專利糾紛的原因就是在於和合作夥伴簽訂了許多交叉許可協議,這些協議有紕漏所以就有糾紛。
⑶ 被小米起訴侵權
1、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賠償按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3、如果能證明銷售回產品答的合法來源,則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如無證據,則需要賠償。
六十五條內容如下: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還有最好簽收了傳票,不然對你不利。
⑷ 小米這幾年申請了多少專利你知道嗎
申請的不少,購買的更多。但是絕對數量,沒法跟華為的八萬多項相比。
⑸ 小米為什麼要買這么多專利
你好,裕陽知識產權為您回答:
小米手機是手機行業的後輩,企業需要維持一定的專利總量,進而再在專利質量上下功夫,小米解決專利質量的方法則是通過收購來實現。
業界曾有分析小米收購專利是為了進軍美國,這種說法有一定道理,不過卻不是最主要原因,小米進軍美國肯定會面臨專利問題,不過潛在的專利訴求更多來自像愛立信、Nokia、Interdigital這樣的非手機製造商,小米有沒有專利與這些專利擁有者沒有直接關系,就像愛立信在印度起訴小米,即使小米有再多專利對法院判罰也沒有多大幫助。對於一家致力於全球業務的公司,完善的專利戰略、專業的運營團隊和專利儲備是前提,也是普遍的行業規則。
專利戰一般發生在競爭對手之間,如前所述,拋開蘋果與三星,真正對小米形成專利威脅的肯定是中興華為,如果小米不想坐以待斃,通過收購專利提升高品質專利儲備就是必然。
⑹ 小米專利有多少
以北京小米總部名義申請的專利總數:667 件, 發明專利:602 件, 實用新型:20 件, 外觀設計:44 件。但其他分公司名義申請的、個人名義申請的,或者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就不知道。
您問這個問題的目的是想了解其發展方向?
⑺ 請問小米是侵犯愛立信什麼專利呀無線專利是什麼為什麼之外印度才算侵權
小米在印度被愛立信擺了一道這件事情僅僅預示著小米在知識產權領域的悲催苦旅邁出了第一步,三星、蘋果、谷歌和微軟這些握有大量手機及相關專利的巨頭還在看著呢,而更加凶險的專利「流氓」美國高智資本也許正在垂涎欲滴的等著小米送上門來。
小米在印度被愛立信擺了一道這件事情著實棘手,因為擁有大量手機及通信相關專利的牛逼公司遠不止愛立信一家,蘋果、三星、收購了摩托羅拉的谷歌、收購了諾基亞的微軟都握有大量不利於小米的相關專利。
而小米一旦支付了愛立信的專利費用,卻沒有同時在專利上和蘋果、三星等達成一致協議,分分鍾就要被重新告上法庭。現在回味起來蘋果高級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布魯斯·塞維爾在互聯網大會上針對小米要爭全球第一智能手機公司時給雷軍說的那句話「說總是容易的」真是意味深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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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跨國公司打擊競爭對手的常用武器,而新進入者支付專利 「保護費」本來就是基本的游戲規則,只不過給多給少、給誰、什麼時候給卻大有門道。
還記得如日中天的HTC,被蘋果以專利侵權名義起訴么?
2010年,當時如日中天的HTC在美國被蘋果以專利侵權名義被起訴,訴訟歷時兩年,最終和解,並且HTC還與蘋果公司奇跡般的簽訂了為期10年的專利交叉授權協議。和解是要給錢的,原先蘋果提出的賠償額度是數十億美元,最終卻只在2013年獲得了1.8-2.8億美元左右的授權費,蘋果公司自己花費的訴訟費也近1億美元,沒賺上幾個錢。
交叉專利授權這事更奇怪,HTC代工廠起家,沒幾個像樣的專利,雖然在訴訟過程中花費3億美金買了家技術公司,獲得部分專利籌碼,但和蘋果龐大的專利數量相比,實在難以建立防衛陣地。
HTC這場訴訟的勝利原因,據說是給另外一家公司—高智資本交了保護費,也就是本文的主角。
高智資本是一家知識產權風險投資公司,2000年由微軟的前CTO創建,管理著一支約60億美元左右的基金,基本上全球能夠叫得上名字的高科技公司以及哈佛、耶魯等知名大學基金都是它的LP(有限合夥人),微軟、索尼、英特爾、雅虎等是第一批投資人。
這家公司僱傭了約700人左右的全球頂尖科學家和律師,主要做幾件事情:一是自己研究未來5-20年內有可能會大量應用的技術,並將成果申請為專利;二是和全球知名大學、科研機構合作,看他們有什麼成果可以申請成專利,給每個申請提供10-25萬美金左右的經費,從而共同擁有這些專利;三是全球四處收購高智認可的具有價值的專利,柯達破產時高智就聯合谷歌、蘋果等一起收購了1100餘項數字影像相關專利。十幾年來高智共獲得了多達7萬余項 「知識產權資產」,其中有近3萬項專利,核能、電動汽車、通信、航天等領域無所不包,近三分之一涉及無線通信及PC技術。
擁有了這么多專利,自然可以賺很多錢。賺錢的理由很簡單,任何一家高科技公司都不可能擁有該領域的全部專利,谷歌不可能壟斷所有搜索專利,特斯拉也不會擁有全部電動車專利。既然有這個前提,那麼這些高科技公司的產品都可以被提起專利訴訟,賺錢的機會就來了。
第一種方式是收「保護費」
既然我擁有你沒有的專利,而我又不提供任何產品,不存在互相專利授權,我可以毫無顧忌的告你,如果要我不告你,請交幾百萬至幾億美金不等的免於訴訟費,也就是「保護費」。
第二種方式是 「割肉費」
也就是和愛立信起訴小米的方式一樣,如果沒交「保護費」,就到法院起訴專利侵權,取得專利授權使用費,每銷售一個產品就要分點錢給高智,摩托羅拉就曾這樣被高智起訴。
第三種方式是「好處費」
,如果你被其它公司專利起訴,我授權給你該領域的相關專利應訴,如果原來要賠10億美金,因為我授予你的專利抗訴成功只要賠償1億美金了,如此幫你省了9億美金,你付我3億美金好處費。HTC抗訴蘋果,正是用的第三種方式。第四種方式是幫助毛利率比較低的科技公司發行專利債,一些企業平均毛利率低於百分之五,根本拿不出去來進行研發,高智幫助這些公司發行專利債,因為債不計入當期會計收益,只有利息計入當期收益,所以該方式既不會攤薄公司當期利潤,又有錢進行研發,研發出來的新產品產生收益後再償還債務。
前兩種盈利模式,讓高智獲得了專利「流氓「的壞名聲
前兩種盈利模式讓高智獲得了專利「流氓「的壞名聲,但是高智從來就是理直氣壯,因為蘋果、三星、微軟等科技巨頭們大家都是這樣做的。
2011年,蘋果在美國起訴三星,因為三星的Galaxy系列手機要搶iPhone風頭,要三星賠償10.5億美金;於是三星在自己占優勢的歐洲、日本和韓國反訴蘋果。鑒於雙方都擁有大量手機相關專利,訴訟在不同區域各有勝敗,都沒讓對方佔到多大便宜。
但是,如果蘋果、三星調轉槍頭,指向小米,恐怕就不是愛立信在印度那幾件專利侵權了,可能多達幾十甚至上千項。另外,微軟、谷歌賣手機是不行的,但他們花大價錢購買的諾基亞和摩托羅拉的幾萬項專利總要變現吧,變現的途徑正是高智模式。
⑻ 小米申請了多少專利,講的詳細點。
小米在2015年10月30日以前申請的3738項專利當中,超過40%的專利項目是在歐美日韓等國家的海外發明專利。
據了解,小米在2015年10月30日以前申請的3738項專利當中,超過40%的專利項目是在歐美日韓等國家的海外發明專利,這也將成為小米進軍海外市場的鋪墊之一。
對於目前的發展現狀,林斌也提出了未來的專利發展計劃,並信心滿滿的表示小米2016年的專利申請總數目標為10000項,「明年突破10000件不成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小米公布的專利申請數和專利持有數並不是一件同一個概念,最終專利是否能夠通過直接關乎到小米的專利持有總量,與此同時,小米也並未詳細公布已申請的專利類型,如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
除了小米公布了專利相關的數據之外,華為也在今年年初公布了2014年的專利發展情況。
據悉,截止2014年底,華為累計獲得專利達38825件,其中90%以上為發明專利,而根據聯合國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的報告,華為2014年全年度申請專利為3442件。
⑼ 小米因涉嫌侵犯專利被起訴,對小米有什麼影響嗎
據相關媒體消息,印度移動和視頻研發公司近日在印提起了針對小米的訴訟,理由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機技術專利。該公司要求小米進行賠償。
理由就是涉嫌侵犯印度的相關智能手機技術專利。我看這根本就是莫須有的罪名,甚至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印度一直有個大國夢,現在很多方面上都被中國震懾,經濟上又是中國的企業遍地都是,加上美國最近也在排業,印度小跟屁蟲也在打配合。
印度仗著中國沒印度市場,我們拿他沒辦法,無下限的去中國化,一旦去掉 中國企業多年深耕的市場,就會很快被歐美企業侵蝕。印度就只知道天天嘚瑟,這樣的國家沒救了,中國也可以起訴印度涉嫌抄襲。印度起訴的理由竟是小米涉嫌侵犯其智能手機技術專利,這完全是沒有事實依據的美國式敲詐。小米在印度市場佔有率第一並穩超三星,如今對小米下手他們是有多自信,不出意外應該是和傳喚馬雲一樣的結果,這波碰瓷也要不了了之。
⑽ 「小米」如何成功捍衛知識產權
作為一家互聯網公司,小米一直十分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
2018年3月份,IPRdaily聯合incoPat創新指數研究中心發布了「2017年企業發明授權專利排行榜(前100名)(點擊標題,查看全文)」,數據提取時間范圍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數據提取的參考數據為在中國公開,小米以646件發明授權專利數量位居第32名。
而在2018年4月份,IPRdaily聯合incoPat創新指數研究中心發布了「中國互聯網100強企業發明專利排行榜」,數據范圍為截止2018年4月10日,全球公開公告的發明授權專利數量。小米則以歷年發明授權專利1415件的數量排名第五,同時也是前十名中唯一一家還未上市的企業。隨著共享經濟、人工智慧、網路直播等互聯網新領域快速發展,催生出諸多新模式和新業務,小米等「獨角獸」企業持續崛起,成為互聯網行業的新秀代表。
小米在專利方面可謂是下足了功夫。
而在商標保護方面,小米也特別注重全面保護。
在中國商標網僅以申請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檢索項,就可搜索到66頁結果共3257個商標項目。
這其中也不乏一些大眾津津樂道的黑米、紫米、蝦米、米飯、米線、米粒、玉米、爆米花、大麥、小麥等等與米有關的商標。
能把商標防禦做到這種程度,確實值得稱贊。